张志强
(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 山西介休 032000)
浅谈造林常用方法以及营林生产管理的有效途径
张志强
(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 山西介休 03200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绿色生活,特别是近些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生态系统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响应国家的相关政策,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很多地方开始植树造林,但是过去传统的造林方法往往过于陈旧,营林生产管理的措施也不尽完善,这对现代造林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多的不利影响,本文针对这些问题首先对造林常用的方法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并且总结了促进营林生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希望这些建议对之后造林业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造林方法;营林生产管理;有效途径
前言现代生活提倡绿色环保,因此造林业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重视,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政府相关部门在造林和营林方面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但是尽管如此我国林业造林方法和营林管理方面也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为了促进造林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响应国家的相关号召,必须努力完善造林方法对营林管理的措施进行有效的改善。
1 造林常用方法目前林业造林常用的方法包括播种造林法、栽植造林法等,要根据实际用途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首先是栽植造林法,一般这种方法都是针对一些林地需求面积不大,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人工造林的方法之一,这种方法主要是按照相关要求和造林计划,采取容器育苗或者直接进行根苗种植的方法进行,如根据种植规划,在种植地区挖一些50m2左右的地穴,地穴要符合幼苗生长的基本要求,深度和宽度要符合不同品种幼苗的特性,确保幼苗的根系能够吸取到足够的养分,同时也能够应对一些突发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因此这种造林方法在幼苗的成活率上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也是比较常见的人工造林方法之一,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劣势,相对于其他造林方法来讲栽植造林法,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栽植过程中也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因此在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上是比较大的。其次另一种比较常见的造林方法是播种造林法,这种方法的特征在于省略了育苗的步骤,直接播种种子,这种方法相对来说操作比较简单,省时省力,比较适用于大面积的林业造林工程,但是对种子的发芽率和环境适应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此种方法需要着重关注的是种植地区的自然环境和气候环境、品种的选择以及后期的一些管理等。
2 营林生产管理的有效途径2.1 对营林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目前我国采取的营林生产管理制度或多或少的都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随着我国造林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对营林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作为林业工作者要不断的严格要求自己,运用科学有效的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不同的造林方法,幼苗以及种子的存活率,提高林业造林的效率;此外,还要不断完善营林业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明确营林生产管理的重要性,确立完善的责任管理制度等,以确保相关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解决。
2.2 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制定相应的营林生产管理策略目前我国营林生产管理措施并没有按照经济发展规律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在管理中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要切实按照国家经济发展规律,确保营林生产管理与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严格记录营林生长情况,包括成活率、生长特点等相关问题,以便于做出最终的总结,真实的反应营林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保证营林生产管理能够符合国家林木管理的衡量标准,也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林木资源的浪费,提升造林、营林管理的有效性。
2.3 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营林生产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采取的营林生产管理制度过于模式化,没有根据不同地区的特征进行针对性的管理,这对管理的有效性产生了很多不理的影响。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策略进行营林生产管理是保证管理有效的必要措施之一,根据营林类型和不同的指标以及地域进行详细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种植区域的自然环境、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等特征结合幼苗以及种子的生长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调整,尽量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的出现;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种植区域内一些老化的林木的及时更新,避免出现林业资源断层的现象,确保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 结论综上所述,完善营林生产管理措施不仅能够提升造林的效率,而且对于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营林生产管理中不仅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完善的营林生产管理,还要努力提升林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为促进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贡献力量。
[1]靳嵘.试论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的措施分析[J].科学中国人,2014(22):116.
[2]高峰,刘爱霞,陈希文.探究现代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J].农民致富之友,2016(2):143~144.
[3]饶建兴.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分析[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6(26):131~132.
S725
A
1005-7897(2017)20-0165-02
2017-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