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翔
当今世界西强我弱的总体态势没有改变,话语权是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掌控的。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国家阶级思想体系比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久远,并且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实施的意识形态治理模式,极大地提升了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性。以美国为例,“政府从上至下、从政府到民间皆有一套完备的对文化和意识形态实行间接管理的庞大组织体系”[1]。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意识形态治理的基本架构,主体责任由各级党委负责,从治理效果上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网络空间等一些特殊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也可以说,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就是我国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是国家意识形态治理中的关键环节,以常规思维模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治理。为此,应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作为系统工程进行深入研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组织协同、广大网民参与”的新模式。
一、创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模式的可行性分析网络社会意识形态治理的有效性与所采取的社会治理模式紧密相关。当前,网络意识形态自身的复杂性、网络阶层的分化和群体性特点决定了必须探索新型网络治理模式。网络空间的即时性、交互性和数据的精确性为创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模式提供了可行性。
首先,网络社会的即时性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及时性相契合。网络社会的思想、意识一般来得急,覆盖得快。在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是治理有效性的关键环节,这决定着治理的及时性、参与的广泛性、监督的全面性。这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理网络突发事件、避免网络谣言、防止网络社会思想混乱有着重要意义。其次,网络社会的交互性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整体性相契合。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去中心化等特点,而意识形态治理亦是复杂、系统的工程,这就决定了要用整体性思维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全方位、立体式的治理模式通过整体上分析、监测和把控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各种社会思潮,掌握其实质和演变规律,有效掌控影响范围,以防其恶性传播,进而优化治理的整体环境。再次,网络社会数据的精确性与意识形态治理的精准性相契合。科学的治理要以数据的精准分析为基础。网络大数据的精准特性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数据保障,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全面掌握网络各阶层、流派、社群组织的思想动态,分析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真实情况,从而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而有效的政策。
二、构建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的组织体系(一)政党组织是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的核心组织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存、生活、工作的第二空间。随着网络空间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显得日益重要。在现实社会中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在网络社会亦然。在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体系中,各级党委要发挥核心和领导作用,不仅指导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也要发挥政党组织的优势,团结和凝聚一切可以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力量,指导其发挥网络正能量。总之,在网络社会中要建构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各级党委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二)政府组织是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的执行组织在网络社会中,各种国际机构、社团组织、企业、个人都与国家一样是网络空间的行为主体[2],这些主体创造了网络社会中的意识形态。网络社会之前的社会信息是集权式的,但网络空间具有非中心化特点,即信息是可以有多条路径来传递的。因此,治理的主体不再占有制高点的优势,以科层官僚制的模式治理网络社会不再有效。我们各级各类政府组织应适应网络社会信息流动特点,勇于正确应对来自网络意识形态的新挑战,积极宣传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自己的治理水平,形成自上而下全方位的政府组织治理体系。
(三)社会组织是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重要的参与主体首先,现实社会中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对于网络意识形态有过滤、净化的作用,必须加强对这类社会组织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规范教育,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和繁荣社会主义网络文化提供重要保障。其次,重视各类网络群团组织的力量。发挥网络群团组织的协调、沟通等作用,充分发掘、运用群团组织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组织结构、贴近基层、沟通平台、影响公共决策等独特优势。再次,要发挥各类网络平台、网站等媒介组织的重要作用。有学者认为,现代社会中网络媒体与政党竞争受众,并争夺对社会主流意见的主宰权,[3]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四)基层组织是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的依托载体广大人民群众是一切社会进步的创造者和推动者。网络意识形态的正能量方向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推动和维护。在治理过程中,我们要重视树立、保护广大网民的主体精神,创造条件使其主体精神得到最大可能的发挥,并合理引导广大网民针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问题进行理性发声,提合理化和建设性意见,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网民的主人翁作用。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健全网民自治和基层参与的制度体系,构建回应网民合理诉求的有效机制,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
三、创新网络意识形态的双向互动治理模式(一)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政府与网民双向互动的治理模式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主导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4]因此,政府“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5]政府应负起主导性的责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广大网民进行引导和教育,培养和凝聚社会正能量,提高网民对错误认知和错误思潮的辨析能力及抵御能力,确保广大网民在政治上站稳立场、坚定方向、不出差错。
另一方面,要构建政府与网民双向互动的治理模式。科层官僚制虽饱受诟病,但从其诞生以来,即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为适合现实社会的现代管理方式。但在网络社会,由于其信息交流的交互性和路径的多元化,这种被称为现代管理方式的科层官僚制管理方式无法有效治理网络意识形态。因为在网络空间,对于负能量的言论简单采用禁言、删帖等管理方式收效甚微。而现在通常使用的技术手段自动屏蔽某些敏感词汇,更是被网民诟病,因为这可能使得一些正常交流不能通过网络平台的技术自动审核,而问题言论却可以通过符号代替方法就轻易逃避过滤与屏蔽[6]。面对这些问题,双向互动的治理模式是网络意识形态发展的必要条件。
双向互动模式意味着要平等合作,也要相互监督。对公权力监督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列宁所述:“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7]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应强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对于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要赋予、支持和维护广大网民监督公权力的权利,要积极倡导并支持广大网民对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监督可使公权力的掌控者有敬畏之心,是构建政府与网民双向互动的治理模式的基石。
(二)坚持单向管理与双向互动协同原则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要遵循单向管理与双向互动协同原则,这是创新治理模式的核心要义。首先,网络意识形态党性与人民性统一的属性,要求单向管理与双向互动相结合。“党性”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不能否定党中央的权威。“人民性”即以人民为中心。网络意识形态坚持单向管理和双向互动结合是党性与人民性相一致的必然要求。其次,网络社会意识形态的话语模式要求单向管理和双向互动结合。网络意识形态的主要话语模式是在微空间传播微博、微信、微图片、微视频、微故事、微段子等微言论,主要特征是平民化、碎片化、群聚化,人民性、大众性、民粹性有余,而党性不足。虽然网络社会每一个“微言论”产生的只是“微影响”,但是,网络意识形态每一个“微空间”的失守,最终会汇“微”成“巨”。因此,网络意识形态在双向互动的治理中,不能放弃或减弱政府管理的力度,而应更加强。再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整体性要求单向管理与双向互动相结合。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要坚持加强党和政府的单向管理,也要有公权力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基础组织和广大网民的双向互动与监督,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双向协同治理正是其创新治理模式的核心要义。
四、注重政府监管和社会协同治理并举网络意识形态由于其政治性、复杂性,在引入社会协同治理模式的同时,也必须发挥好政府监管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政府监管当前,网络已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和主战场,是我党意识形态建设的“重中之重”,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不仅关系社会是否和谐,更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尽管我们已从核心网络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完善、网络主流文化建设、网军网警等人才队伍建设、网络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着力打造网络强国,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提升治理效果,要把政府监管放在第一位。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必须把政府监管放在第一位。党的领导,不但包括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还包括思想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政府治理、社会治理是一致的。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必须在党的科学领导下才能有效进行。其次,发挥网络意识形态的社会稳定功能需要把政府监管放在第一位。网络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稳定社会是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如果网络意识形态没有发挥正常的功能,出现了失误,责任肯定不在群众,而在执政的党委,在政府的监管。因此,必须把政府监管放在第一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使党委各级领导善于运用网络、了解网络,提升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最后,落实主体责任需要把政府监管放在第一位。协同治理的核心要义即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责任制强调的是各主体均需对自己的治理行为和产生的结果担负责任。协同治理参与各主体的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但责任不是均等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扮演着“守门人”的角色,如若出了问题,党委首先要负责任,在对问题归纳、整合、分析的基础上,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找出具体责任主体,与党委共同承担责任。
(二)注重社会协同治理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新模式下,政府将不断缩减职能,让位于更能代表公民权益的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组织,切实实现网络意识形态从“国家管理”向“国家—社会协同治理”的转变。首先,社会治理组织在应对网络意识形态突发事件、维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治理组织协同治理应积极发挥其在自主治理、参与服务、协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8]其次,政府要解除对社会治理组织的不正当束缚。社会组织是为了完成一定的使命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在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组织成立登记时,应该改革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注重成立目的及业务范围的登记,简化程序,鼓励组织的发展;减少政策干预,政府只在宏观方面对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组织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至于同一区域成立的相类似社会治理组织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政府应该予以批准,鼓励相互比较、竞争,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组织的健康发展。再次,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组织之间都要打破行业和部门利益,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治理组织在地位上“平起平坐”,解决问题时“平等磋商”,在公共资源上“公平分配”,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协同治理的作用。
综上所述,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亟待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对网络社会意识形态的协同治理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党、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相互配合,构建一个全方位、多方面整合治理主体体系。在治理过程中,要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政府与广大网民双向互动的治理模式,坚持单向管理与双向互动协同原则;注重政府监管与注重社会协同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