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莹 张润宇 李鹏升
摘要:本文利用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企业的污染排放数据,从企业层面检验了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并从企业技术改进空间、漂绿行为激励和规制的非完全执行三个方面探究了环境规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扭曲机制。实证结果表明:环境规制能够使企业实现环境和生产率的双赢,即降低企业污染排放的同时提高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但在低污染行业中,因环境规制的扭曲效应将不再能实现环境和效率的双赢;当企业的融资约束越低、行业竞争程度越小、地区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时,越有利于实现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
关键词:环境规制;双赢效应;全要素生产率;污染强度;规制扭曲;波特假说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20(06)-0096-12
一、引言
伴随经济迅速发展而来的严重环境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但常规的环保治理机制并未成功遏制环境的退化。《中国环境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13》显示,当年我国环境退化成本和生态破坏损失合计20547.9亿元,约占当年GDP的3.3%,同比增加13.5%。为矫正常规环保治理机制的失效,自2016年起,我国施行了督政为主、督企为辅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因其标准严格、形式猛烈,被社会各界称为“环保风暴”。然而,更严更猛的环境规制同样给经济运行带来更大更强的冲击,至2017年6月底,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就关停17.6万家工厂,大批企业退出市场或被限产,引发了一系列失业和社会稳定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亟须回答中国环境规制对企业降污减排的有效性究竟如何,能否实现降污减排和效率提升的双赢局面,这种双赢效应在不同企业中又存在哪些异质性,从而为政府接下来优化环境规制政策提供依据。
对于环境规制在实际当中是否存在降低污染和提高生产率的双赢效应,国外已经有大量的经验研究,但并未得出一致结论。在污染排放方面,Magat等分别使用美国和加拿大企业样本,发现政府强制的环境规制对纸浆及纸制品企业污染排放具有显着的改善效果。而Blackman通过墨西哥企业环保罚款数据发现,污染企业主动进行环境规制可能并未提升企业实际的环保合规性。在环境规制的生产率效应方面,经验研究的结论往往随环境规制衡量方式、污染物类型和行业类型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涉及促进TFP增长,对企业TFP影响不显着或具有显着抑制效果等三类不同结果。
与国外研究相比,国内考察环境规制作用效果的经验研究多数倾向于支持环境规制存在双赢效应。张红凤等采用山东省和全国数据从EKC曲线改变的角度证明,严格的环境规制可以带来宏观层面经济和环境指标的改善,从而实现双赢效应;蒋伏心等使用了江苏省制造业行业面板数据,认为随着环境规制强度提升其创新效应将逐渐由负转正,存在双赢的可能;还有大量研究采用倍差法,以法律法规的颁发制订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为自然实验或准自然实验,通过区域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也普遍认为在适当规制、严格执行和市场有效前提下,环境规制在降污减排和生产率提升两方面确可起到积极作用。不过,这类研究落脚点均集中于产业、地区和国家层面,并非环境规制直接作用的微观企业,因此难以有效区分区域环境和经济绩效的改善究竟是因为环境规制帮助企业实现了双赢效应,还是淘汰了污染企业导致产业结构发生变动所致。而且,我国政府的考核机制和环保治理机制存在刺激地方政府和企业就环保问题合谋的激励,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在基层实际决策和执行中相互掣肘的现象十分明显。如果忽视这种联系使用区域数据,并简单将地方政府颁布制订法规政策视为强化环境规制的自然实验,实证中不可避免存有一定的内生性,可能错误估计环境规制的影响。
另有部分学者采用微观企业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如张三峰等使用2006年12城市企业调查问卷发现环境规制及其强度与企业生产率之间存在正向关系,推断中国企业可以实现环境规制和生产率之间的双赢;王杰等通过1998-2011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检验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得出两者之间存在倒N型关系,认为当前环境规制整体水平较低是尚未实现双赢效应的主要原因,突破第一拐点后可以实现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徐彦坤等采取将环保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制度与微观数据搭配使用的方法对环境规制生产率效应进行再评估,认为2003年的环境规制政策短期内虽并未带来双赢效应,但其负面冲击可以通过良好的制度环境进行缓冲。总体来说,此类采用微观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的研究同样存有局限性,囿于企业层面排污数据获取困难,研究者往往只能单独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经济绩效的影响,无法衡量降污减排的效果,默认环境政策对企业完全有效,难以严格的证明双赢效应存在。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拟将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企业数据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匹配,直接从企业层面检验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排除区域和行业层面由于潜在的企业进入退出导致的结果偏误。同时将受益于工业污染源重点企业的污染排放数据,使本文能够真实、准确地衡量环境规制给企业环境绩效带来的影响,弥补现有文献默认企业能够降低污染排放假定的不足。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通过企业的污染排放数据准确评估了国内环境规制政策的双赢效应,为波特假说提供了微观层面的实证支持;其次,从企业技术改进空间、漂绿行为激励和规制的非完全执行三个方面探究了环境规制执行过程中的扭曲机制,从微观层面揭示了环境规制失效的内在机理;最后,分别考察企业、行业和区域层面的异质性因素对环境规制双赢效应的影响,丰富了相关研究。
二、机制探讨与理论假说
环境规制实质上是将企业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环境税、排污费和可交易排污权等形式迫使企业分配一部分劳动和资本进行污染减排,实现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一方面对企业生产决策施加了额外约束条件,限制了企业对技术的选择和生产的投入,另一方面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生产过程的副产品进行收费,必然会使得资本和劳动要素从生产投资向环境保护转移,导致企业的生产行为不能符合利润最大化条件,全要素生产率下降,企业竞争力将被削弱。上述传统范式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受到一些经济学家挑战,其中以Porter和Linde最为着名。他们指出,更加严格且设计恰当的环境规制,特别是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能激励企业创新并能部分甚至完全抵消遵循环境规制的成本,确保一个公司不依靠规避环境投资而获得竞争优势,即所谓的“波特假说”。
“波特假说”为重新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全新视角,但学术界对其成立与否一直充满争议。众多学者对该假说的前提、主要内容和理论的普适性等提出了质疑,认为“波特假说”暗含的假设是企业的决策普遍存在非最优化,虽然现实经济中企业忽略某种潜在市场机会的确难以避免,却也并不代表企业存在普遍的非效率,而且规制者在发现市场机会方面上并不会比企业更强。为此,一些学者从行为学说、组织失灵、市场失灵等方面对“波特假说”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充回答,指出环境规制会克服企业经理的“现期偏好”“自我控制”问题,激励企业经理进行创新投资,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组织成本;同时当存在不完全竞争时,实行更严格的环境规制可以为企业或者国家在绿色发展方面提供先行者优势。然而,来自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实证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对双方理论都有所支持,争论反而演变得越发激烈。
纵观“波特假说”的发展和理论变迁,成本与技术创新始终是两个最为明显的关键影响因素。在突发的“运动式”环境规制下,企业一方面需要改用清洁能源或者增加减排设备投入,另一方面则可能直接选择暂时的停工、减产等措施,以达到规制要求,这些均会导致企业生产率的降低。但如果环境规制作为一种常规政策被长时间持续执行时,企业的决策也将考虑长久的综合收益,进而更愿意从源头上对生产和管理流程进行调整,开发或引进事前、事中的污染减排技术,虽然前期投入和改造成本较高,但后续运营更具成本优势,更有利于提高生产率,并且可以确保获得更好的减排效果。
对于技术创新而言,环境规制的成本遵循效应虽然可能会挤占企业部分的研发投入,对技术创新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长期持续的环境规制政策甚至会放大这种潜在的负面影响,但这也会更加强烈地倒逼企业的研发部门提高研发效率,进而提高生产率,并通过生产率的提高来获得更高的利润,用以抵消环境规制的不利影响。因此,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提高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效率,对技术创新产生积极影响,实现所谓的创新补偿效应。如果这种生产率的提高来自对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提高或者生产工艺流程的清洁化,那么还可能一并实现企业自身污染排放的降低。
综上所述,在环境规制政策长期持续的情况下,企业在成本和技术创新两方面都存在显着的生产率提高和环境绩效改善的激励机制,促使其实现环境和效率的双赢。据此,本文提出:
假说1:环境规制能够使企业实现环境和效率的双赢效应,在降低企业污染排放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率。
中国的环境规制政策通常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并要求各地方政府依法执行。很明显,在现行的环境管理框架下,环境规制标准的制定及政策的执行都是以地域为界,而同一地域内不同产业间的差异却常常被忽略,最终可能使环境规制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这种现象在不同污染程度的行业中表现更为突出。
目前,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主要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提升环保技术。在高污染行业中,企业能源投入结构的改变、生产过程环保工艺的改进、污染排放的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可提升空间,环境规制的倒逼机制能够容易使企业实现环境和效率的双赢效应。而对于低污染行业,企业采用的环保技术已经处于技术前沿或接近于技术前沿,其进一步提升环境绩效的空间较小,除非当前的环保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但这需要企业进行极大的研发投入,对于非头部企业很难做到;此外,由于环保技术固有的准公共品性质,在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搭便车。所以,环境规制对低污染行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倒逼效应较弱。
“漂绿”一词本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现如今很多企业也开始大量采取这种漂绿行为,而目前国内绿色信号机制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使得企业采取漂绿行为(包括傍绿、伪绿等)在成本和难度上远低于真实改善自身环境表现,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利用消费者难以辨别绿色产品真伪进而无从识别企业真实环境投入的局限,获得市场销量的提升。不仅如此,企业的漂绿行为也会给环境保护部门造成企业重视环保的假象,规避政府的规制检查。在这样的背景下,漂绿现象成为一部分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其不仅扭曲了环境规制的本意,也加剧了绿色产品市场的“柠檬市场”属性,阻碍行业整体的绿色转型。而相对于高污染行业,低污染行业中的企业由于本身的污染水平相对较低,使其更容易实行漂绿行为,其漂绿行为本身也更难被发现,所以,低污染行业中的企业会有更强的动机通过漂绿行为来替代真实的环境绩效改进。
高污染行业企业由于其高能耗和高污染的特征,是目前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最主要“元凶”,因此,也成为中央政府及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在现行财政联邦主义及以地区经济增长为核心考核目标的官员晋升体制下,地方官员出于稳定财政收入、就业水平和增加地区工业产值的目的,具有保护当地企业的强烈动机,但受中央政府日益严厉的环境问责和社会舆论强大压力的影响,也只能对辖区内高污染行业企业进行严格规制。而对于低污染行业,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相对较小,受中央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度相对较低,但其对地区经济的发展却和高污染行业同样重要,所以,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大目标下,更可能弱化对辖区内低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规制力度,使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免受“不利”政策冲击,进而也导致环境规制对低污染行业企业的倒逼作用减弱。
综上所述,在低污染行业中,企业的环保技术改进空间较小、存在漂绿行为激励和政府对环境规制宽松执行均使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倒逼机制发生扭曲,导致作用效果大打折扣,最终可能造成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无法实现。据此,本文提出:
假说2:在低污染行业中,环境规制的扭曲使其无法实现企业环境绩效改善和生产率提高的双赢效应。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实证检验数据主要基于2007-2010年间中国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企业污染排放数据、《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以及樊纲等编制的市场化指数。
其中,中国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企业数据来源于我国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提供了企业各类污染物排放以及能源使用指标。所选样本企业为工业污染源总体中筛选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区县为基本单位)全年排放量85%以上的重点调查单位,企业只要有一种污染物符合这一标准即为重点调查企业。此外,排放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排污单位均为重点调查单位。以该类企业为样本来考察中国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企业样本覆盖面广,包括制造业及采矿业的全部二位代码行业,在地理分布上涵盖了除港澳台以外的全国各地(区县),调查项目上包含了企业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物具体排放量,弥补了以往同类研究在企业排污数据上的空白;二是所选择企业均为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重点调查企业,排污数据可信度较高,经受的环境规制力度较大且方式直接,相应的成本遵循、创新补偿等各种效应更为明显,便于分析比较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经济表现的影响。
本文以企业名称、年份为关键词,将中国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企业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匹配。考虑到采矿业与制造业在生产、排污上差异较大,将样本企业中非制造业企业予以全部剔除,只保留二位行业代码处于13至45之间的制造业行业。由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存在指标缺失、指标异常等问题,本文为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参照现有文献对样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筛选:将企业工业总产值、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企业员工人数、能源使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缺失或为负值的观测值剔除;删除不符合基本会计原则的样本,即总资产小于流动资产、总资产小于固定资产净值,累计折旧小于当期折旧以及利润率大于1的企业样本等;删除不满足规模以上标准的样本,即职工人数少于8人,主营业务收入少于500万元等;对产出、投资等相关统计指标进行以2007年为基期相应的价格平减,以消除币值因素影响;为排除仍可能存在的异常值样本对实证检验准确性的影响,进行了缩尾处理。表1报告了处理前和处理后的样本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
另外,根据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中的标准,本文将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18类制造业行业确定为高污染行业。
(二)模型设定及变量描述
结合本文分析框架,基本模型设定为
(1)单位产值污染强度(PI)。本文参考董敏杰等的方法,根据2003年《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确定的不同污染物当量值标准,将企业各类污染物排放数据折算成统一的污染强度,除以企业当年产值并取自然对数。具体选取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合物排放量、烟尘排放量以及工业粉尘排放量。所用企业污染数据均来源于中国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企业污染排放数据。
(2)全要素生产率(TFP)。目前国内研究主要采用OP和LP两种半参数估计方法计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Olley等提出OP法,使用投资作为代理变量以获得参数一致性估计,解决了生产要素与生产率的内生性问题。Levinsohn等则在OP法基础上提出LP法,认为中间投入指标的实际调整成本较小,能够更好反映生产率变化,因此以企业中间投入为代理变量进行计算,所得的结果将更为准确。此后,Ack-erberg等进一步指出,企业对中间投入的决定有赖于企业对自身资本、劳动和生产率的认知,这导致了OP法和LP法存在不可识别的内生性问题,因此将劳动投入引入中间投入函数,以提高估计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借鉴Ackerberg的方法(ACF法)估计生产函数、测算生产率,出于稳健性考虑,使用LP法计算生产率用作比较。
(3)环境规制强度(ER)。目前有关环境规制的度量方法较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本文选择应用较多的综合指数法,选取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去除率和工业烟尘去除率三个单项指标,参考原毅军等的方法构建城市层面综合环境规制强度指标,具体方法相关文献已经进行了详细描述,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因为环境规制通常具有一定的滞后效应,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也同样滞后一期,所用城市污染数据均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4)企业层面控制变量:①企业年龄(age),以考察年份与企业成立年份之差加1的自然对数衡量;②企业规模(size),以企业固定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③企业所有制特征(state、foreign),根据公司注册登记类型区分企业的三种主要所有制形式一民营、国有及外资;④出口比重(export),以出口值与销售额之比衡量,反映企业对出口的依赖程度;⑤资本劳动比(klratio),以固定资产与劳动人数之比的自然对数衡量,反映企业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技术路线选择状况。⑥融资约束(restric),以企业利息支出与固定资产之比衡量,该指标越大,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小;⑦管理水平(manage),以企业管理费率与行业平均管理费率比值的自然对数衡量,该指标越大企业管理水平越差;⑧资产回报率(roa),总利润与固定资产之比,反映企业对资产的综合利用效果和盈利能力,因为本文样本企业均为制造业企业,采用roa能够更好地反映其实际能力。
(5)行业层面控制变量:①行业竞争度(hhi),采用四位数产业层面上构造的市场份额赫芬达尔指数,反映其国内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行业竞争度的高低决定着企业在面临环境规制时,是否面临更大的压力、更有激励去对环境规制产生的扭曲效应进行反应。
(6)地区层面控制变量:①地区发展水平(develop),以人均GDP衡量,经济发达地区一般技术先进,社会环境偏好相对较强;②市场化程度(mi),采用樊纲等编制的各省市场化程度,近似度量所辖市的市场化程度。市场因素通过价格、竞争等机制多方面影响地区内企业的生产和排污行为,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的创新和减排降污激励约束就越强;③反腐力度(crime),以各省每万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数衡量,地区反腐力度越强,政企合谋、寻租的可能性就越小;④产业结构(is),以第二产业产值所占当地GDP比值衡量,反映地区经济对工业部门依赖程度;⑤城市化水平(urban),以当年该地区非农人口与总人口之比衡量,一般经验显示城市化水平越高,该地区的整体污染问题越严重。
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环境规制双赢效应的回归结果
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选择面板固定效应回归方法,所有回归均同时控制了时间固定效应、个体固定效应和其他控制变量,直接考察环境规制变量ER的系数。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第(1)(2)列为式(1)的回归结果。第(1)列仅控制了企业和年份固定效应,环境规制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着为正,说明环境规制能够对企业的生产效率起到促进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环境规制作为一种常规性政策会促使企业从长久的综合收益出发,改变以前粗放式的生产模式,合理规划生产和经营中的人、事、物,优化资源的配置效率,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同时也倒逼企业通过提高研发效率获得的创新补偿收益来弥补环境规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以上两种机制的共同作用下,环境规制促使企业的生产率提高。第(2)列为加入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环境规制的系数依然显着为正,说明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第(3)(4)列为式(2)的回归结果。第(3)列仅控制了企业和年份固定效应,环境规制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着为负,说明环境规制能够降低企业的污染强度。这首先是因为环境规制政策要求企业必须通过彻底改变能源投入结构、提高环保生产工艺等措施满足规制要求才能继续经营,其次则是因为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率的正向影响,为企业改善环境绩效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和资金保障。第(4)列为加入其它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环境规制的系数依然显着为负,同样说明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结合第(2)列和第(4)列回归结果可知,环境规制能够同时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和环境绩效,即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最终表现为双赢效应,验证了本文的假说1。
对于控制变量,外资、出口依赖度低、融资约束小、管理水平高和成立时间长的企业具有生产率较高、污染强度较低的特征,这可能是因为此类企业在技术和应对环境规制冲击上具有明显优势。具有较高资本劳动比的企业表现出生产率和污染强度双高,可能是因为此类企业多为依赖厂房、设备的大型工业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则生产率和污染强度都较低,这一结果主要可以理解为规模效应所致。所在行业竞争度低、地区发展水平高、反腐力度强、市场化程度高、工业比重低和城市化水平高的企业具有高生产率特征,其中地区发展水平高、反腐力度强和市场化程度高可以显着降低地区内企业的单位产值污染强度,工业比重高的地区显着提升了企业的单位产值污染强度,行业竞争度则并未产生显着影响。可能的原因是这些地方经济支柱企业在环保方面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偏爱和保护,使得行业竞争未能发挥作用。
(二)环境规制扭曲效应的回归结果
由于各行业在污染密集度、降污减排空间上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按照样本时间段内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中的标准,进一步将样本企业分为低污染行业组和高污染行业组,以检验不同污染密集度对环境规制效果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第(1)(3)列为低污染行业的回归结果。其中,环境规制的系数均不显着,说明在低污染行业中,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和环境绩效并不会产生统计上显着的影响,从实证角度验证了本文的假说2,即在低污染行业中,环境规制的扭曲使其无法实现环境和效率的双赢效应。这说明在低污染行业中,企业技术改进空间有限、企业漂绿行为盛行和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宽松执行确实减弱了环境规制对污染企业应有的倒逼效应,使环境规制的执行过程发生严重扭曲。这也可能是现有部分研究文献得出环境规制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第(2)(4)列所示的高污染行业回归结果中,环境规制对生产率的促进作用和对环境的改善作用均在1%的水平上显着,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说1,即环境规制能够使高污染企业实现双赢效应,说明其结论较为稳健。同时,对比第(1)(3)列和第(2)(4)列的结果可知,环境规制的执行效果受行业异质性的影响较为明显,我国当前以地域划界为主的环境规制政策有待进一步的改进。
(三)环境规制双赢效应的调节机制
现实中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还可能受到企业、行业和区域层面等多种异质性因素的影响,作为进一步的拓展性研究,本文将分别从以上角度探讨环境规制双赢效应的调节机制。因为低污染行业中环境规制对企业的作用机制会发生扭曲而导致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只体现在高污染行业中,所以,以下实证将只选用高污染行业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其中,Factort选取了企业融资约束(restric)、行业竞争度(hhi)、市场化水平(mi)以及地区发展水平(develop)四类特征变量来分别反映企业、行业和区域层面的调节变量,用以描述环境规制在企业生产率和环境绩效两方面的异质性表现,具体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由第(1)-(4)列回归结果可知,在加入与调节变量的交互项后,环境规制对生产率的影响都在1%的水平上显着为正。同理,由第(5)-(8)列回归结果可知,在加入与调节变量的交互项后,环境规制对单位产值污染排放的影响均在1%的水平上显着为负,以上结果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说1,说明结论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由第(1)(5)列的回归结果可知,企业的融资约束越小时,越能促进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这是因为当企业的融资约束越小时,环境规制对企业造成的成本压力就能被有效地缓解,使企业能够更加从容地改变能源投入结构和提升环保技术工艺等。同时,从第(1)(5)列交互项的系数显着性可知,企业的融资约束对环境规制双赢效应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改善企业的环境绩效来实现,其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虽然为正,但在统计上不显着。
由第(2)(6)列的回归结果可知,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时,越有利于实现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这可能是因为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时,行业内的大、中型企业越多,越容易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单位产值平摊的环境规制成本较低,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但企业生产率提高和环境绩效改善却能通过企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起到放大效果,因此也更容易实现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但同时,第(2)(6)列中交互项的系数均不显着,这可能是因为,在高污染行业中,各行业之间的竞争程度差异较小,其对环境规制双赢效应的影响不容易被识别。
以上回归结果分别检验了企业异质性和行业异质性对环境规制双赢效应的调节作用,第(3)(7)列和第(4)(8)列则从区域层面进一步探讨了环境规制双赢效应的调节机制。由第(3)(7)列的回归结果可知,市场化程度越高时,越能提升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这是因为地方的市场化程度越高时,市场的价格机制、信息机制、产权保护机制等都越趋于健全,企业通过提高研发效率和力度获得的绿色环保生产技术能够畅通传递到上下游企业及政府监管机构等,进而获得商业认同,同时,健全的产权保护机制能够保证其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垄断利润,或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相应的研发回报,以上均会激励企业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实现企业生产率和环境绩效的同时提高。同理,第(4)(8)列的回归结果表明,地区发展水平越高,越有利于促进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实现。这是因为,地区发展水平越高的地方,其技术水平越先进,也拥有更多的高技术人才,这对于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效应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地区发展水平越高,消费者越偏好绿色属性产品,愿意支付更高的溢价,使企业获得更高的收益。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已成为制约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环境规制的目标已经从早期单一的降污减排发展为降污、增效并重的双赢效应。因此,同时考察环境规制的经济、环境效应就变得更为重要。尽管有关中国环境规制的文献较多,但是从企业层面来揭示环境规制生产率效应并同时考虑降污减排效果的文献较少。本文利用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企业数据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匹配结果,采用面板数据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考察、评估环境规制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和单位产值污染强度的影响,并从企业技术改进空间、漂绿行为激励和规制的非完全执行三个方面探究了环境规制执行过程中的扭曲机制。研究发现:环境规制能够使企业实现环境和生产率的双赢,即降低企业污染排放的同时提高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但在低污染行业中,因环境规制的扭曲效应,将不再能实现环境和效率的双赢;当企业的融资约束越低、行业竞争程度越小、地区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时,越有利于实现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基于中国当前的环境形势和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保障环境规制政策的持续贯彻落实,实现经济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生态环境问题也逐渐变得日益严峻,甚至影响到中国经济进一步增长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中央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从党的十六大起就开始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历经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已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现实中,国内环境治理的进展远远落后于预期目标,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过去取得较大成功的高投入、高污染发展经验严重阻碍了当下环境规制政策的落实,经济增长和环境改善被固化成了彼此替代的关系,二者只能取其一,直到现在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将环境规制的宽松执行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甚至出现地方政府间环境规制的“逐底竞争”。但是,本文的研究结论在微观的企业层面表明,环境规制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政策预期,避免经营者的短视化行为,且给企业研发部门产生正面的倒逼作用提高研发效率,最终在降低企业污染排放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率,能够实现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尤其是对高污染行业,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表现得最为明显。所以,各地方政府应降低对经济增长的过分担忧,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理念替换过去粗放的发展经验,坚定信念地保障环境规制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重视行业导向的环境规制设计,避免唯地域划界的单一政策依据。当前,我国以地域划界为主的环境规制政策仅考虑了地区间的生态环境现状差异,据此制定不同的环境规制标准和政策执行手段,而同一区域内不同产业间的差异却常常被忽略。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低污染行业中,因环境规制的扭曲将无法实现环境和效率的双赢效应。所以,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现行环境规制执行的效率,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环境规制政策时应该同样重视行业差异对环境规制执行的影响。比如:可以适当提高低污染行业的环境规制要求,倒逼企业进行更高标准的环保技术研发,提升国内环保治理的技术前沿,同时政府也应给予这些技术原创性企业适当的税收减免和研发补贴,降低企业创新的成本。此外,地方政府还应加大对企业漂绿行为的查处和对外公示力度,降低低污染行业企业的漂绿行为激励。最后,也应继续深化国家环境治理的垂直管理改革和中央环保督查制度,压缩地方政府对低污染行业环境规制宽松执行的空间。
第三,优化市场环境,提高环境规制效率。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当企业的融资约束越低、行业竞争程度越小、地区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时,越有利于实现环境规制的双赢效应。所以,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绿色建设基金为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或信贷担保,化解融资约束对企业创新的限制;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对低效的中小高污染企业进行市场化的兼并重组,以降低单位产值的平均环境治理成本,并实现环境绩效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进一步完善价格、信息、产权保护等市场化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弥补政府行政手段的不足,将绿色高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本地技术人才相并重,降低企业创新的成本,提高群众的绿色环保意识,培养消费者的绿色偏好,引导企业自主的绿色转型,最终实现环境规制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