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与粮食生产

known 发布于 2025-08-26 阅读(226)

摘要:财政分权作为调控地方资源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对治理成效的影响日益凸显,对地方粮食生产的作用不可忽视。在理论分析基础上,基于2004—2020年中国31个省份(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并分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上述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结果发现,财政分权显着削弱了粮食生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财政分权与粮食生产之间的调节关系存在区域异质性,有效抑制了财政分权对粮食主产区、中部和西部地区粮食生产的削弱,但加剧了财政分权对非主产区和东部地区粮食生产的削弱。为稳定各地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三方面政策建议:一是优化财政分权制度,加强地方支粮财政支出;二是优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内容,提高地方粮食生产;三是加大地方考核中粮食安全权重,提高地方抓粮积极性。

关键词:财政分权;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粮食生产;粮食安全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24(04)-0112-12

粮食安全是特殊的公共物品,政府是稳定地方粮食生产的重要主体,在落实粮食支持政策、建设粮食生产基础设施、优化粮食生产社会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财政支出是政府参与各领域治理的基本手段,为弥补市场制度的不足、优化地方治理体系,政府运用财政手段调控政策实施过程[1]。而财政分权作为调整中央与地方(以下简称“央地”)间财政关系的一种专门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地方财政资源配置权力和能力的大小,影响地方治理成效[2]。中国央地财政关系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调整,旨在探索财政分权的最优规模。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财政分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本文以此次改革为依据进行讨论。随着中央不断压实地方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粮食生产的财政支持也在持续增加[3]。在此背景下,研究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以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调节作用,对探索中国式财政分权体制机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粮食生产的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学者们认为生产要素增加、技术进步是中国粮食持续增产增收的直接原因;同时,粮食生产也离不开政策支持,结合中国在资源配置上的政府和市场双轨制模式,政府参与会对地区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大量研究结论都支持上述观点,政府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直补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积极作用粮食增产[4]。但是,任何粮食生产支持都需要“真金白银”的投入,因此,财政支出权力对地方粮食生产的影响值得重视。财政分权调整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格局,直接影响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粮食生产的发展偏好和资源配置[5]。而关于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直接影响,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罗必良[6]认为财政分权在提高了地方财政支配权力之后,地方政府青睐将财政资源投入到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的领域,而粮食生产投资收益率较低,会被地方忽视而遭到削弱。范东君[7]发现,财政分权虽然加快了土地财政扩张,但与粮食生产之间的关系存在区域异质性,其削弱了主销区粮食生产,但提高了主产区粮食生产①。

总体上看,学界已有不少关于财政分权、财政支持与粮食生产的讨论,为从财政角度理解地方治理成效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但是,关于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结论并未达成一致,对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研究成果也比较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能否顺利嵌入当前财政分权和中央宏观调控并存的体制内以达到保障粮食安全目标,亟待系统研究。为此,本文实证检验财政分权与粮食生产之间的关系,以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在两者之间的调节作用。相比以往研究,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丰富了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研究。财政分权是学界关注的重点,围绕其对产业发展、公共物品供给、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影响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对其作用地方粮食生产的分析较少,且结论不一致。本文从省级层面实证检验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既拓展了财政分权的研究领域,又丰富了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研究。另一方面,补充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的效果研究。已有关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研究大多属于定性分析,本文将其纳入实证模型,检验该制度是不是中国粮食增产的解释原因之一,为优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供参考。

一、制度背景和研究假说

(一)制度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重大事件及结果作为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划分标准,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统收统支”到分权探索(1949—1978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实现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稳定,国家统一了财政收支管理体系。为集中资源快速推动工业发展,按计划配置资源,财政制度高度集中,实行统收统支。但是中国与苏联在资源、人口、经济基础等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完全照搬苏联模式,需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开始向分权探索。1957年,中央开始下放财政权力,央地财政格局发生巨变。1958—1961年,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占比从19.6%大幅上涨至78.5%[1]。但是,分权管理下地方财政支出权力扩大,地方在发展上出现一些急于求成、急躁冒进的倾向,导致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财政经济进入困难时期[8]。中央被迫重新调整财政体制②,不断探索央地财政权力关系,这个阶段的地方财政权力变化较大,规章制度不断调整,经济和财政管理系统不稳定,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8]。

第二阶段:“财政包干”体制时期(1979—1993年)。在经历多次收放财政权力之后,中国开始打破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将统收统支的“吃大锅饭”改为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这一时期的财政体制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不下滑,1979—198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从20.1%回升到40.5% [1]。同时,提高地方激励,鼓励地方为获得更高本级财政收入,积极主动谋求发展以实现国家的治理目标。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可能衍生地方隐瞒税源的行为,中央政府由于信息劣势难以掌握全部的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导致中央无法获得应有且足额的财政资源;另一方面,“财政包干”在不同省份实施不同形式的包干制③,存在央地间“一对一”的谈判机制,财政体制的规范性、透明性和可持续性不足,国家财政收入比重下滑,从1979年的28%下降到1993年的12%,中央调控能力减弱[9-10]。

第三阶段:分税制时期(1994年至今)。分税制改革是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标志性事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将财政包干制改为分税制,以更好地处理政府间的财政关系[10]。随后,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为依据,确定央地间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划分①,还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从根本上消除了财政体制不稳定的弊端,在央地间建立起稳定规范的分配关系,有效调动了地方积极性。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根据财政体制运行实际情况,中央又多次调整央地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地方获得了独立的财政预算制定权,在央地事权上主要承担本级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支出[11]。地方实际财政支出权力发生变化,对地方治理的财政影响力开始加大,也将深刻影响地方粮食生产支持的体系建设和粮食生产结果,这为本文讨论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提供了现实背景。

(二)研究假说

财政分权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影响粮食生产的机理如图1所示。具体来看,财政分权可能通过三个方面积极作用粮食生产。

第一,财政分权通过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粮食生产。粮食作为居民生存果腹的基本物质条件以及加工业的重要原材料,具有特殊的公共物品属性。对比中央,地方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信息比较优势,能更好地获取和整合资源,提供与当地资源禀赋和居民生活偏好匹配的公共物品[12]。财政分权提高了地方财政资源配置的自主性、灵活性和高效性,使其更好发挥信息优势,有效提高地方在公共物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支出效率[13],提升辖区内粮食生产水平。第二,财政分权通过增加资源投入,促进粮食生产。让百姓宜居宜业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目标,当前行政分权使地方政府在处理本地区事务中拥有相对自主的经济决策权,财政分权意味着财政收入越高、地方留存越多,可支配权越大[14]。口粮是居民生存必备物资,端牢“饭碗”是百姓生活的最基本需求,稳定粮食生产则是源头工作。财政分权有利于地方以满足居民美好生活为目标,增加粮食生产各环节的资源投入,积极作用粮食生产。第三,财政分权通过强化过程监督,促进粮食生产。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中央不断强调粮食安全的政治地位,构建了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为核心的地方粮食安全考核体系[15]。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16],地方有稳定地方粮食生产的政治激励。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将对粮食生产配套更严格的过程监督,对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跟踪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相应的治理方案,不断优化财政对粮食生产的提升作用[17]。据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假说1:财政分权有利于地方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促进粮食生产。

但是,财政分权也可能通过三个方面的短视行为削弱粮食生产。第一,财政分权导致地方抓粮激励下降,削弱粮食生产。粮食的省际间调运和市场流动等特征,使粮食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强的外部性,某省份高投入所产出的粮食有可能快速流动到另一省份,这种“为他人做嫁衣”的行为不符合地方自利性激励[2],将直接导致地方对粮食生产要素投入的激励不足,转而加大对其他领域的重视,削弱地方粮食生产。第二,财政分权导致地方政策偏向性,削弱粮食生产。中国式财政分权制度在完整性和规范性上还存在不足,财政分权提高了中央约束地方行为的难度,地方行为可能与中央治理目标不一致[18]。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青睐对高财政收入领域的支持,增强对财政收入稳定、周期短、成绩显性领域的投资[19],而选择性执行或者象征性执行对财政收入贡献较低,还伴有自然和经济双重风险性的粮食生产等领域,削弱粮食生产。第三,财政分权导致地方要素资源倾斜,削弱粮食生产。在中央垂直管理和经济分权的“晋升锦标赛”机制下,地方领导干部具有“政治人”属性。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以经济发展为考核重心的“晋升锦标赛”会刺激地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追求高经济增长[20]。然而,粮食生产不仅所需成本较高,还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周期较长[6],在地方面临经济、环境、教育、农业等多元治理目标和考核体系时,偏好将有限的资源和注意力用以支持本地工业等高经济增长领域,从而“挤出”了对粮食生产的支持[21],造成粮食生产受损。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2:财政分权会抑制地方和领导干部抓粮积极性,削弱粮食生产。

中国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发挥地方积极性是稳定地方粮食生产的重要手段。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①,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正式出台,以压实地方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地方抓粮积极性为手段,实现稳定地方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次年,国务院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②,对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机制作出全面部署,规定各省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省份给予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份需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会约谈主要负责人,全方位构建起地方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粮食安全激励[15]。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财政分权与粮食生产之间的调节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地方粮食安全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要求,将有效引导地方粮食安全工作方向。地区间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等存在异质性,导致各地区面临的发展任务和要求也各有不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了不同维度的考核权重和分类考核机制,将成为各地粮食生产的“指挥棒”,引导各地粮食生产工作方向、思路、方法等[15],强化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积极作用地方粮食生产。另一方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专项考核可以修正地方和主要领导干部的行为偏好,从而缓解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削弱。根据规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结果会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份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在“晋升锦标赛”机制下,地方领导干部会对与考核相关的治理内容付出更大的努力[22]。提高粮食生产在政绩考核中的比重,将有效修正地方“唯GDP”的投资偏好。因此,地方发展的“短视行为”得到改善,进而削弱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负面影响。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财政分权与粮食生产之间的关系会产生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模型、变量与数据

(一)模型设置

1.基准回归模型

基于假说1和假说2,为了检验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参考李政等[2]的研究方法,构建以下基准模型:

Yit =α0+α1Xit +ΣαZit +μi +γt +εit (1)

其中,Yit 表示第i 个省份在t时期的粮食生产;Xit 表示第i 个省份在t 时期的财政分权;Zit 表示随时间变化的控制变量;α0为常数项;α1和α 为待估计参数;μi 表示省份固定效应;γt 表示年份固定效应;εit 为随机误差项。模型使用省份和年份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参数α1 即为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

2.调节变量模型设置

基于假说3,为了检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财政分权与粮食生产之间关系的影响,参考程仲鸣等[23]的思路,构建以下调节模型:

Yit =β0+β1Xit +β2Xit ×Pt +β3Pt +ΣβZit +μi +γt +εit (2)

其中,Pt 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的虚拟变量,β 为待估计参数。

(二)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

粮食生产是核心被解释变量,其内容丰富,学界一般使用粮食产量和粮食面积作为粮食生产的代理指标[4],本文基础模型中选择粮食产量表征粮食生产,后文使用粮食面积进行稳健性检验。

2.解释变量

财政分权是核心解释变量,目前学界对其测算方式并未达成一致,本文主要研究目的是针对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权,所以选择标准化后的人均财政支出指标,测算方式为:财政分权=省级人均财政支出/(省级人均财政支出+全国人均财政支出)。后文采用剔除经济规模及人口影响的财政支出分权进行稳健性检验,测算方式为:财政分权=[省级人均财政支出/(省级人均财政支出+全国人均财政支出)]/(1-本省GDP/全国GDP)[24]。

3.调节变量

调节变量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于2014年12月发布,2015年开始正式实施,所以2015年以前赋值0,2015年及以后赋值1。

4.控制变量

粮食生产的影响因素错综复杂,结合已有研究[25-28],选择三类控制变量。第一,地方经济发展。地方经济发展形势对粮食生产在内的各项事务治理都有影响,用地方经济发展压力表征,同时考虑非线性关系①。第二,粮食生产的资源禀赋变量。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禀赋是粮食生产的必须条件,选择耕地资源、水利灌溉条件、机械化水平、受灾情况、温度、湿度和日照数7个变量。第三,地方领导干部特征。粮食生产有独特的自然和经济属性,考验着地方领导干部的治理能力,选择主政领导干部的年龄、专业、是否有农业部门工作经历3个变量,以及分管农业副职领导干部的年龄、专业、是否有农业部门工作经历、是否本地人、是否担任过基层组织负责人5个变量。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考虑到中国目前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于2004年正式确立[29],为保证研究中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样本数据观测区间确定为2004—2020年中国31个省份(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面板数据。其中,粮食产量、粮食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农业机械总动力、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各省份主要城市年平均气温、各省份主要城市全年降水量、各省份主要城市全年日照时数、GDP增速、财政盈余、失业率、省级人均财政支出、全国人均财政支出等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和各省份统计年鉴。地方主政领导干部特征和分管农业副职领导干部特征相关变量来自手工搜集,通过中国政要资料库、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人民网等领导干部信息和简历获取。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模型回归结果

为降低异方差,对所有实值数据作对数处理,基准模型回归结果见表2。首先,进行全样本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检验,结果显示财政分权显着削弱了地方粮食生产,即假说1不成立,而假说2成立。接着,进行区域异质性分析,按照不同粮食区域划分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时,结果显示在不同粮食区域,财政分权都削弱了粮食生产;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东中西部时,财政分权依然与3个地区的粮食生产都呈负向关系。显然,在粮食生产上,地方财权与事权并不匹配,财政分权程度越高的地区,粮食生产越差,实证结果未随区域变化而出现差异,这一核心结论与罗必良[6]的研究一致。中国式财政分权下,地方偏好投资和支持高财政收入领域,粮食生产由于对财政收入直接贡献较小、投资收益率较低,获得的地方注意力和资源不足,受到一定的负向影响[2]。同时,在以经济为核心的“晋升锦标赛”下,粮食生产风险高、比较经济收益低等特点,以及特殊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其成为地方标尺竞争下的牺牲品,造成地方财政支出权力越大,越不利于粮食生产[19-20]。

在控制变量上,地方经济发展压力在全样本和区域异质性分析中,都与粮食生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地方经济发展压力越大,地方越青睐转换“锦标赛赛道”,发展粮食生产,以提高地方总体考核成绩。在资源禀赋变量上,土地资源和水利灌溉条件对粮食生产有显着积极作用,证实中国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藏粮于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机械化水平对大多数地区粮食生产无显着影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大幅提高了农业机械购买量和相应的农业机械总动力,但使用效率未得到同等幅度的提升。在地方领导干部特征上,分管农业副职领导干部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比主政领导干部更显着,这与领导干部工作分工不同有关,主政领导干部全面统筹地方工作,其个体特征对粮食生产的影响不显着,但分管农业副职领导干部是粮食生产治理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其个人特征、专业背景等都对粮食生产有显着影响。

(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调节作用

进一步检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调节作用,实证结果见表3。在全样本中,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加重了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削弱,假说3不成立。根据表2结果,未在模型中添加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时,财政分权的代理变量在1%的水平下显着为负,系数为-0.848;在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后,这一系数变化为-0.914,粮食生产的削弱程度显着加深。但划分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调节作用出现了差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有效抑制了财政分权对主产区粮食生产的负面影响,财政分权系数从-0.886变为-0.723。显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重点强调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功能,要求主产区承担国家粮食生产重任,主产区资源开始向粮食生产转移,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削弱减轻。遗憾的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重了财政分权对非主产区粮食生产的负面影响,这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内容有关。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主产区粮食生产相关指标的考核分值高于非主产区,而非主产区在粮食储备和流通方面的考核分值高于主产区。这使得部分主观上不愿意提供更多粮食生产支持的非主产区省份,在客观上也对粮食生产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增强了对非主产区粮食生产的削弱。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实证结果中,以主产区省份为主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出现与主产区同样的结果,即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抑制了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负面作用。而以非主产区省份为主的东部地区与非主产区出现同样的结果,即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增强了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负面作用。

(三)进一步检验

为确保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对样本进行时期异质性检验、稳健性检验和内生性检验①。

1.时期异质性检验

前述基础回归已对样本进行了区域异质性检验,本文进一步调整样本时期进行时期异质性检验。考虑到2007年中国财政支出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2007年前后可能出现一定的不可比性,所以将样本容量从2004—2020年缩小至2007—2020年进行检验,结果见表4。财政分权在全样本和各地区都显着负向作用于粮食生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显着加重了非主产区和东部地区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削弱,但有效抑制了主产区、中西部地区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削弱。再缩减样本期的后两年,保留2004—2018年的样本数据进行再检验,各项结论与前文保持一致,基础回归的估计结果较稳健。

2.稳健性检验

使用替换核心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将粮食面积纳入模型表征粮食生产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5。无论是全样本数据,还是区分粮食产区和东中西部地区,财政分权都显着削弱了粮食生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调节作用显着,在非主产区和东部地区,加重了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削弱,而抑制了主产区、中西部地区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削弱。考虑到部分学者认为人均水平下的财政分权测度方式可能受到地方经济规模和人口的影响,实证结果存在差异,参考已有研究,将剔除经济规模和人口影响的财政分权纳入模型中进行稳健性检验[24],核心结论也未发生变化。各项结论皆与前文一致,核心结论稳健。

3.内生性检验

考虑到遗漏变量、互为因果等可能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出现财政分权估计值有偏,选择工具变量法进行内生性检验。借鉴吴延兵[19]的处理方法,在满足相关性与外生性要求的前提下,选取财政分权滞后一期作为财政分权的工具变量。工具变量的回归结果见表6,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后,财政分权在全样本和各地区依旧负向作用于粮食生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抑制了主产区、中西部地区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削弱,加剧了对非主产区和东部地区的削弱。核心研究结论与前文一致,再次验证了研究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004—2020年省级面板数据,探究中国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并分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出台对上述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结果表明:财政分权显着削弱了地方粮食生产,这一结论在区分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东中西部地区后皆成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财政分权与粮食生产之间的关系存在显着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了财政分权对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粮食生产的削弱,但加剧了财政分权对非主产区和东部地区粮食生产的削弱。对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 一,优化财政分权制度,加强地方支粮财政支出。将财政分权体制改革内嵌于央地间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地方落实中央宏观战略决策的激励机制,在推进财政分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引导地方均衡资源配置,有效约束地方“绝对性”的自利性投资偏好。在财政放权的同时,因地制宜进行地方财政分权制度改革,加强约束地方和领导干部“重经济、轻粮食”的经济发展偏好。加强监督地方财政支出在内的资源配置行为,构建激励与约束并存的财政分权制度体系。针对当前的领导干部晋升激励机制,在实绩考核中,设置更多元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地方领导干部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的激励和效果。

第二,优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内容,提高地方粮食生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因地制宜优化工作和考核内容,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压实地方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在主产区、中西部地区,要保障粮食生产指标的考核权重,引导地区持续维持粮食高产量、保障商品粮的有效供给,扮演好国家粮食生产“主力军”的重要角色。在非主产区和东部地区,需结合辖区内常住人口、种养结合需求、加工业需求等具体情况,适度加大粮食生产考核权重,提高粮食生产。在当前部分省份粮食生产形势不佳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非主产区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优势,推动粮食生产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稳定并提高地方粮食生产,确保一定的粮食自给水平,坚决遏止部分省份粮食产量下滑的局面。

第三,加大地方考核中粮食安全权重,提高地方抓粮积极性。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为契机细化地方考核工作办法,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界定党委和政府在粮食工作上的责任,明确党委负责宏观把控,政府具体落实责任。针对不同区域的发展定位,从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环节分类设置考核权重。将粮食安全责任制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在部分不涉密事项上,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提高考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降低地方自查评分的权重,提高部门抽查的权重。同时,提高惩治力度,对在粮食安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真实情况的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健全考核监督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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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雅妮,高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的地方政府粮食生产保障行为及机制研究”(21BJY131);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路径研究”(2023BS032);重庆社会科学院自主项目“财政分权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研究———兼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2023ZZ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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