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移动支付产业规制研究

known 发布于 2025-07-23 阅读(441)

王靖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2)

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工具的发展与进步及4G、5G等移动支付网络价格的大幅下降和覆盖范围的逐渐扩大,我国移动支付产业正以十分迅猛的速度不断发展。在当前的日常生活中,移动支付贯穿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iResearch数据,2019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达到226.2万亿元。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安全和高效地享受打车、支付水电费、网上购物各项生活服务。

但是,因为移动支付是一种新兴事物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同时这些风险因素限制、阻碍着移动支付的发展,所以对移动支付的监控与监管是移动支付发展中的关键环节。

由于法律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及遵守立法工作的程序性导致法律的发展不能与社会的发展速度相匹配,通常表现为立法对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同时,行政监管因其与立法活动相比具有程序更加简化、操作更加便捷等优势,所以现阶段行政监管在与移动支付相关的法律出台前,对移动支付的监控与监管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系统且深刻地分析移动支付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及行政对移动支付的规制现状,对其从产业链主体、移动支付用户、行政机构、完善相关法规四个层面提出解决问题和风险防控的规制建议,进而促进和保障移动支付的高速和蓬勃发展,提高国民生活的幸福指数。

1 移动支付的概述

移动支付是指允许交易双方使用手机、平板电脑和移动POS机等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将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资金进行划拨,借助移动支付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支持,完成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一种快捷的金融服务方式。

移动支付具有复杂性、高频化、小额化及用户城镇化等特点。

2 移动支付面临的问题和风险2.1 移动支付面临的问题

2.1.1 移动支付的负外部性凸显

负外部性又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外部成本,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或一个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其他企业或社会,给其他人、其他企业或社会带来损失,使之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费用,但是前者无需为此行为承担成本且后者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现象。移动支付与其他的商品和服务相比,最明显的问题是其负外部性突出。纵观移动支付的整个过程,其涉及消费者、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众多主体,不仅与虚拟经济领域紧密相连,还与实体经济领域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增加,不仅危害移动支付链条中的各个主体,还会迅速波及其他实体经济领域。

2.1.2 移动支付平台对客户信息保管不当

互联网是开放共享的平台,通过互联网使人们跨越式的交流互动、信息交流更加便捷、快速,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利有弊的,信息的过分共享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现实生活。用户在使用移动支付平台时,需要在注册时填写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由于有些移动支付平台保存用户信息的技术并不完善或故意低价出售客户信息等,用户的私密信息被泄露。不法分子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导致用户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相关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仍有46.64%的用户会遭遇到信息被泄露的问题(见表1)。

表1 移动支付过程中遭遇信息泄露的情况

2.1.3 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移动支付行业是近几年的新兴行业,所以我国现阶段并没有针对移动支付领域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规范移动支付行业的法律以《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银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主。因为上述法律对用户的事后维权及移动支付过程中其他主体的事后追责并没有明确、具体、更高层面的规定,所以现阶段移动支付用户的事后维权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和合适的国家机关维护自己的权利。相关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移动支付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仍有高达46.93%的消费者遭遇到“退款难”的问题(见表2)。

表2 移动支付过程中遭遇“退款难”的问题

2.1.4 移动支付的规制体系不完备

现阶段,移动支付行业相关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设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呈现出显著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移动支付的行政监管部门较多且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模糊,监管主体不明确,缺乏专业化的知识和规范的监督、执法手段。目前,我国的信用监管以政府制定行业政策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监管为辅,信用管理与服务由中国银行建立征信管理中心,征信服务区域地域性发展。不良信息惩罚机制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实施经济和名誉的多重惩罚。

2.2 移动支付面临的风险

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与其相伴而生的各类风险逐步显现出来。在众多风险类型中,技术风险、用户风险、政策风险尤为突出,如果不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规避这三种风险,那么未来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移动支付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2.2.1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在移动支付用户进行移动支付的过程中,由于硬件问题、计算机网络病毒侵入、数据传输故障等技术问题给用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2020年发布的《2019年移动支付用户问卷调查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显示,移动支付的安全性仍然是移动支付行业最需要整改和完善的方面。移动支付面临一定技术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与移动支付相关的安全技术手段明显落后于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其次,不法分子的违法手段与现有的安全技术手段相比,前者表现出显著的新型化和复杂化。最后,移动支付服务主要依靠的是开放、安全性弱的公共网络。

2.2.2 用户风险

(1)消费者信用类风险。一方面,我国现阶段支撑移动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监管还有十分薄弱的环节,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一部分消费者对移动支付行业不信任。另一方面,移动支付行业依靠移动网络进行支付,使得用户和移动支付其他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隔阂,一部分中老年群体对移动支付不信任。

(2)不法分子的非法行为。移动支付具有很大的安全技术风险,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平台的漏洞及开发更加新型和复杂的违法手段,从而大量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盗取用户资金,甚至进行非法洗钱等犯罪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移动支付服务极大的不信任。

2.2.3 政策风险

(1)行业标准规范缺失的风险。虽然移动支付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标准规范,但现阶段该行业标准规范表现出极大的不统一和不稳定性,导致移动支付领域繁杂、紊乱的现状。移动支付领域的乱象横生极大增加了其各种类型的风险,提高了整个移动支付领域的运营成本,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2)规制体系不完善,规制力度不足的风险。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近几年在我国快速发展,导致移动支付规制体系展现出明显的落后性。目前,我国移动支付规制体系的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移动支付规制机制的不完善、规制主体监管力度严重不足、规制部门的安全评估系统失灵及规制政策的不清晰与不稳定。

3 移动支付的规制现状3.1 我国移动支付规制现状的优点

一方面,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定的规制评估体系和规制体系,对于移动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常规风险和常见问题已能够做到及时的预防、管控、应对和解决。另一方面,我国重视规制部门在整个移动支付产业规制体系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以政府规制部门制定行业政策规制为主,以行业协会规制为辅,对于违法、违规的移动支付产业链主体实施经济和名誉的多重惩罚,以维护移动支付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2 我国移动支付规制现状的缺点

现阶段,我国移动支付规制仍有许多不足,规制主体不明、规制权限和范围模糊、规制责任不清、规制力度不足、规制模式老化和规制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制约着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因此,要保证移动支付企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必须克服和补足现有的缺点与不足,为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 移动支付的规制建议4.1 对产业链主体的规制

4.1.1 强化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方面,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以应对来自产业链外部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移动支付的产业链主体应强化相关网络安全技术,定期维护和升级用户个人信息储存系统,以防止病毒和黑客的攻击。另一方面,严格管控内部员工,以应对来自产业链内部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移动支付的产业链主体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员工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4.1.2 革新支付安全技术

为了保证移动支付的安全性和防止用户支付信息的泄露,移动支付产业链主体应不断革新支付安全技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网络病毒层出不穷,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的支付形式已很难应对纷繁多样的网络病毒。因此,移动支付产业链主体不仅应在移动支付中加入生物识别的技术方式,如指纹、虹膜、面部,还应对移动支付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拦截各种可能存在风险的非正常交易。

4.1.3 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产业链协作

移动支付产业作为一个新型的产业链,其运作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在众多的产业链主体中,移动运营商提供通信手段,银行拥有大量的用户,移动支付平台具有成熟的清算设施和信用体系。因此,只有建立一个开放、合作的平台,加强产业链主体的协作,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核心能力,才能控制整个行业的过度竞争,从而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4.2 对移动支付用户的监管

4.2.1 提高移动支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相关的调查问卷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国民在移动支付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仍然较低。因此,行政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我保护和普法教育,可以通过各大网站、电视、交通广播等方式播放自我保护和普法宣传片或开展线下的自我保护和普法讲座。国民有了一定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后,就会相应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从而降低移动支付的风险,促进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

4.3 对行政机构的规制

4.3.1 明确规制主体及责任

目前,多头执法和交叉监管问题已称为行政规制部门开展移动支付行业规则工作的首要障碍。因此,我国应明确各个行政规制主体的权限范围,逐步从多头监管模式向集中监管模式过渡,从而实现规制体系的协调,填补规制体系的空白部分,避免相同领域的重复规制,节约规制资源、提高规制效率。

4.3.2 强化日常规制

行政机构应定期、全面、系统地检查和核验移动支付产业链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范围和技术手段等方面,一旦发现移动支付产业链主体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及时查处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对于后续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同时,行政机构应对风险发生具有一定的敏锐性,及时发现移动支付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及时出台政策予以防范和控制。

4.3.3 完善规制评估系统

目前,中国银行已建立了征信管理中心,我国在银行业已建立了完备且高效的规制评级系统。但是,对于迅速扩大和发展的移动支付平台来说,行政机构的评估系统显得捉襟见肘。因此,行政机构应针对移动支付自身的特点,制定与银行业不同的规制体系和评估系统。

4.3.4 建立动态规制体系和静态规制体系

动态规制体系是指为了应对市场、社会经济的多变性和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随时改进和修订规制标准,使行政活动和规制保持一定弹性的规制体系。静态规制体系是指制定长期、稳定的规制标准,以确保行政规制权威性和可信性的规制体系。为了弥补单一规制体系的不足,保证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必须建立一个与移动支付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综合规制体系。

4.3.5 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

一方面,应在行政部门中设立专门的机构,由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人才组成团体,专门对移动支付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受理。另一方面,应完善移动支付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在现有投诉方式的基础上,建立网上投诉平台,及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应的裁定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4.4 完善相关法规

4.4.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立法机关应更加重视移动支付产业的安全立法,进一步完善与移动支付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明确各类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准确划分各类风险类型和等级,精准、及时地防范和打击高风险行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4.4.2 完善备付金制度

为了降低移动支付用户的支付风险和确保移动支付平台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备付金制度,并加强移动支付平台对备付金的保护。对于移动支付平台擅自挪用备付金的行为,行政部门应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4.4.3 防范洗钱风险

为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产业进行洗钱等犯罪行为,我国应逐步建设反洗钱合规外包服务市场体系并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和国际间合作机制。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惩罚机制和激励补偿机制的有机结合,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行业自律精神。

5 结语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支付终端工具的发展,移动支付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迅速兴起,并大范围进入公众的视野,在国民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但是,移动支付行业现阶段仍然面临着负外部性凸显、用户信息保管不当、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完备等问题及技术风险、用户风险和政策风险等风险。与此同时,我国对移动支付的规制存在着规制主体不明、规制权限和范围模糊、规制责任不清、规制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通过对移动支付产业链主体、移动支付用户和行政机构的规制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法,促进移动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现阶段具有重要且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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