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全球气候治理新格局下,各国碳排放政策体系面临转型升级需求。自“双碳”目标提出以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显著进展,2021年7月正式启动的全国碳市场经过三年运行,市场价格机制已初步发挥作用,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碳资产管理意识和市场化减排动力。然而,随着全国碳市场进入第二个履约周期,市场效率不足、流动性欠缺等结构性矛盾逐渐显现。基于此,本文从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协同发展的角度出发,系统分析了欧盟、北美等典型碳市场的政策协同实践,论证了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协同发展的制度优势,深入探讨了我国实施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协同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碳市场建设路径,以期为我国碳市场的有效、平稳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碳税;碳排放交易;协同发展;实践经验;路径设计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5)04(a)--05
当前,我国正面临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重挑战,绿色发展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为此,我国积极推进碳减排工作,2017年底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截至2022年7月15日,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配额的累计成交量已达1.94亿吨,成交额为84.92亿元。但与国际碳市场相比,我国碳市场发展仍然受限,集中表现为覆盖窄、规模小、价格低、地区性碳交易市场协同发展不均衡等方面。“双碳”目标的提出对我国优化碳减排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探索构建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协同发展路径为碳减排政策的优化提供了思路(2024,杨琳)。
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作为控制碳排放的两种主要手段,曾引发广泛争论。碳税通过对碳排放征收费用来抑制高碳产业(HŰBLER M,2011),而碳排放交易则通过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实现减排目标(Yu P, Hao R, Cai et al,2022)。当前,瑞典、挪威等国家已实施碳税制度,而欧盟、中国等则主要通过碳排放交易来控制碳排放。从根本性质上看,碳排放问题在根源上可归结为“外部性”,碳税及碳排放交易均属于为处理公共产品外部性而运用的基于市场机制的手段(夏凡等,2023)。作为激励企业节能减排并主动开发创新型碳减排技术的重要手段,二者都可以有效降低减排成本,提升减排效率,但它们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又各有不同。首先,两种减排手段的理论基础和运作机理不尽相同。从理论基础来看,碳税是基于科斯定理和庇古税理论,被认为是能够有效减少碳排放和促进能源革命的价格激励手段(ZHU L等,2020),具备行政成本较低、适用性广、灵活性高等优势;碳排放交易是基于环境经济学、资源稀缺性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的市场类政策工具(段茂等,2018)。从运作机理看,碳税具有税收的强制性,碳税定价主要取决于政府制定的税率;碳交易市场的碳价则主要取决于市场供需,以交易机制为核心。其次,从实践角度来看,二者在减排效果、减排成本和覆盖范围等方面各有优劣。例如,碳排放交易借助管控碳排放的总体规模,由政府设定初始碳排放额度的上限数值,而碳价则由市场机制予以确定,使得减排成效具备可确定的特性。(刘磊和张永强,2019);碳税则通过税率高低来调节各个主体的碳排放意愿,碳税减排成本低、减排效果固定且覆盖范围广。相较于碳排放交易,一国可以依托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降低后续征管过程中的碳税实施成本和碳税管理成本。但政府有限的管理能力和企业较高的交易成本,使得碳排放交易往往适用于大型排放主体,相反,碳税税制调整具备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适用范围更广、公平性更强。
尽管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各有优势,但越来越多学者认为二者协调使用效果更佳,二者协同能够综合发挥税收的强制性和市场的灵活性,既可保证减排效率,又可兼顾经济发展(曹裕,王子彦,2015)。国外学者Brink et al.(2016)运用动态CGE模型针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与碳税政策共同施行状况展开模拟研究,结果显示,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开始运作后,若征收碳税,可以有效降低配额价格,并有利于提升配额购买者的福利水平。刘磊和张永强(2019)对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市场混合机制的可操作性进行研究,结果也指出,我国在进行碳交易试点摸索进程中,应考虑引入碳税政策作为辅助与补充手段,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与政策体系。总体来看,二者协同在我国的通用性仍需深入探讨。
1 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国际实践
1.1 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国外实践
各国因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差异,在碳减排政策的选择上呈现多样化,具体如下。
1.1.1 单独使用碳税或碳排放交易的单一政策模式
很多国家选择仅使用其中一种碳减排政策,如部分欧盟国家仅加入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而未开征碳税。以荷兰为例,作为欧盟重要的成员国,同时也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积极参与者,通过设定严格的碳排放上限和分配排放权,成功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而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张凤海和朱真,2023)。与此相反,瑞典则将开征碳税作为主要的减排手段。利用合理的碳税税率,成功降低企业和个人碳排放量,推动了低碳经济的发展(JULIUS J. AND ERSSON,2016)。碳税政策在稳定性、控制性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同时也面临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减排目标之间的关系等难题。通过综合比较这两种政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更适合于具备成熟市场机制和高度工业化的国家;而碳税政策则更适用于有快速发展需求、紧急减排目标和经济保持稳定增长的国家。
1.1.2 使用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协同发展模式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碳排放量,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碳税政策作为碳排放交易的重要补充,使用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二者协同的发展模式。此模式在欧盟国家被大量采用,北欧的芬兰、丹麦、瑞典及挪威等国都采用了该模式。这些国家一方面受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强力规制,另一方面借助碳税及气候变化税等税收手段对碳排放予以严格管控(白文军和段华友,2023)。该发展模式在设定了碳排放上限的同时,允许企业在市场上买卖碳排放配额,二者协同发展能有效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通过征收碳税或气候变化税,进一步提高企业碳排放成本,推动企业寻求更加低碳的生产方式。这种机制使得企业面临碳排放限制和额外的税收负担,双重约束使得企业更加积极地寻求减排措施。这种模式的实施效果较为显著,北欧国家在碳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也推动了低碳产业的发展。
1.1.3 使用可转换的碳税和碳排放交易政策模式
对于碳税与碳排放交易这两种工具而言,初期可先选择其中一种政策形式加以实施,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检验后,再变更为另一种政策形式予以推进落实。丹麦作为该模式的主要实施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期,丹麦政府开始征收碳税,后期丹麦构建了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紧密相连。丹麦的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体系相互补充,共同为国家的低碳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持;2012—2015年,澳大利亚政府实施了碳税政策,政府原计划从2015年开始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但后续因为政策变动,碳税被废除。虽然澳大利亚从碳税到碳交易排放体系的过渡并未完全按计划进行,但其政策调整和实践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重要参考。
1.2 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国外实践的启示
1.2.1 碳税是碳排放交易机制的重要补充
从碳减排所需耗费的成本延伸至推行的实施范围,进而到实施过程中遭遇的阻力大小与公平性问题,以及与现行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之间的协调适配情形,这些方面的不同之处,为碳税与碳排放交易的协同配合运用筑牢了稳固的理论根基。具体而言,由于碳减排成本存在差异,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彰显出自身独特的长处,进而推动资源配置实现优化;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因地制宜地综合考虑如何结合两种机制以覆盖更广泛的碳排放源头,实现更全面的减排效果;不同政策的实施阻力要求在设计协同机制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接受度与适应性,进而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公平性方面强调碳定价机制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有效避免对弱势群体造成不合理负担;与现行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协调性,则确保了碳税与碳排放交易的协同应用能够融入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促进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对此,将碳税作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重要补充,为我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协同的碳定价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与实践路径。
1.2.2 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应协调应用、优势互补
国际实践表明,碳税和碳排放交易这两种政策工具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相互协同、彼此配合。北欧国家和英国的复合政策模式对该观点给予了证明:北欧国家(如丹麦、瑞典、挪威等)采用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的复合模式,结合价格基础的碳税制度和数量基础的碳排放交易制度,有效实现碳减排目标的同时,兼顾相关企业的减排成本压力;英国在2013年开始实施碳市场地板价机制(Carbon Price Floor,CPF),通过稳定低碳投资成本和收益预期,促进低碳市场平稳运行。这一机制在推动英国能源结构转型和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两者复合的政策模式既在确保减排目标有效达成的同时,又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对气候变暖问题认识的深化,各国政府正积极寻求更加多元化、灵活的碳减排政策体系。碳排放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能够激励大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效率提升减少碳排放,从而获取更多的排放配额和经济利益;碳税作为一种以排放量为中心的税收手段,具有覆盖性广、操作性简便的特点。从实践经验看,由于小型企业和家庭在规模、资金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效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因此应通过碳税政策设定合理税率,激励小型企业和家庭节能减排。因此,碳税和碳排放交易机制应互为补充,从而构建更全面、更有效的碳减排政策体系。两种政策工具的合理设计,既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兼顾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1.2.3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施可借鉴欧盟模式
对碳排放交易的成效来讲,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实施进程中的具体情形,能够为我国全面开展碳排放交易政策提供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政策重点聚焦于碳排放总量的把控,以分阶段的形式推进碳减排政策的实施,通过持续拓展管控边界,使其涵盖领域并非局限于电力、能源等关键行业。在配额制度的分配层面,起始是免费发放管理方式的分权性和市场化占据主导,拍卖作为辅助,随后逐步向拍卖为主、免费发放为辅过渡,最终形成完全依靠拍卖的格局。因此,我国应参考欧盟碳排放交易在管制时间设定及减排目标规划方面展现出的阶段性与分权性管理思路,以及市场化的调控方式等实施方法。然而,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创建初期,因碳配额总体数量设定出现偏差,致使刚建立仅一年的碳排放交易体系险些崩塌,我国需吸取这一教训并避免重蹈覆辙。
1.2.4 我国碳税实施经验可借鉴北欧四国模式
北欧四国在碳税政策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为我国碳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借鉴。其一,就税基确定而言,将化石燃料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计税根基,对于我国相关技术领域取得进步及征收方式完善优化有着积极的助力作用。通过该过程的实施,能够为我国相关技术研发与改进提供导向,同时推动征收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其二,当涉及税率设定流程时,多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在碳税开始征收的初始时期,可采用相对较低的税率标准,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逐步提升。该方法能够有效减少碳税开征时所面临的各类阻碍,使碳税推行更为顺畅。其三,在税收优惠策略方面,为减轻相关经济主体在碳税开征时所遭受的利益冲击,在碳税起始征收阶段,可专门针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实施诸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性举措。这些手段可以降低企业利益受损状况,为整个经济体系营造一个逐步适应的缓冲阶段,使其能够平稳过渡。其四,有关税收收入运用领域,北欧四国坚守中性原则进行收入分配。通过补偿、补贴手段或削减其他税种税额的途径,将税收收入返还至纳税人手中,或将其投入到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中,比如在征收碳税之际,政府相应地调低企业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数量,对公共天然气、电力供热系统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操作,以及为贫困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等。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碳税而引发的经济异常变动现象,进而实现碳税税负均匀合理分布的目标。
2 我国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协同发展的路径设计
2.1 碳税政策本身存在的缺陷
尽管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提升了我国在气候治理方面的水平,但为了强化碳市场的节能减排效果并应对碳排放交易价格偏低的问题,仍需引入碳税政策作为补充。然而,碳税政策容易通过人为干预增加碳价格刚性,抑制市场积极性进而降低碳市场的活力和效率。此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碳税政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其转嫁性和累退性特征使得最终税负落在消费者身上,尤其影响低收入群体,难以激发企业减排积极性,也缺乏社会支持。相较之下,碳排放交易通过免费分配排放额度更易使企业和公众接受,后期有偿分配则能进一步激励企业减排。目前,我国碳税市场尚未形成,进一步建设存在诸多不足,如进度未达预期、管控松散、配额分配不完善、覆盖范围有限、缺乏有效MRV机制、市场活跃度低、产品单一等。因此,我国应将碳税政策作为碳排放交易的补充,优化制度安排,完善市场运行,以充分发挥其在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市场决定性作用,推动碳市场健康发展。
2.2 我国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协同发展路径设计
2.2.1 协同碳税和碳排放交易覆盖范围
从行业、企业和个人各层面全面促进碳税和碳排放政策协同发展。从行业覆盖范畴视角看,虽然碳市场在现阶段主要着重于九大工业行业,但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协同发展的政策依旧具备适用性与可行性。当下,我国碳市场仅把部分重点行业的核心企业纳入其中。因此,首要任务是逐步拓展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从现有的发电行业出发,逐步将水泥、钢铁、电解铝等行业纳入其中,并在高碳排部门同步推行碳税和碳排放交易政策,形成双重管控机制;在企业覆盖方面,碳税政策主要针对碳排放量较小的中小企业。随着全国碳市场的不断拓展,应以年均碳排放量为依据,设立不同门槛,采取差异化政策。对于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大型企业,应纳入碳排放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低于一定排放标准的企业则采用相应的碳税机制。通过这种灵活的碳税政策,可以更好地覆盖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为我国的碳市场优化提供有益补充;从个体覆盖层面来看,当条件成熟时,应将控制碳排放的责任延伸到个人范畴,提升全体民众的减碳认知水平。目前,减碳工作侧重于企业在 “生产端” 所开展的减碳降碳活动,却忽略了个人在诸如消费行为、交通出行、能源运用等方面所产生的碳排放情况。因此,若要达成 “双碳” 目标,必须对个人的碳减排行动予以重视。通过间接手段征收个人碳税,推动个人转向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方式,共同构建低碳社会。
2.2.2 协同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价格机制
首先,在碳税税率的设定过程中,需要参考碳市场的实际状况进行定价。由于碳定价过程涉及市场调研、信息搜集及深入的分析研判,这些环节均会产生较高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因此碳定价成本相对较高。为了更有效地反映碳排放的外部成本或减排成本,应推动碳税与碳排放交易的联动机制,确保碳市场中的碳排放交易价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特定时期的相关成本,促进我们更准确地评估碳排放产生的经济影响,并为制定更为合理的碳减排政策提供有力支持。其次,目前我国碳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相较于其他国家碳价偏低。因此,我们应重视碳税在碳定价环节所起到的支撑性作用,以稳定企业在长期时段内的减排预期成效。借鉴英国、荷兰及挪威等国的实践经验,我国应借助碳市场地板碳价机制(CPF),导入碳价上限机制模式。运用政府追加征收碳价支撑税来填补碳价方面的差值空缺。同时,为有效规避碳价出现大幅波动对企业生产运营所引发的不良影响,还需进一步优化碳市场的构建工作,尤其是要在恰当的时机引入碳价调控机制,从而对碳价的过度波动情形予以抑制,有效降低减排成本的不确定性,进一步稳定企业的减排预期,推动碳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2.3 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协调监管机制联动
在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进程中,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作为两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尽管在监管手段上存在差异,但共同聚焦于促进控排企业减少碳排放。因此,应建立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之间的协调监管机制联动。首先,建设统一的碳核算制度是协同发展的关键步骤。我国应协同推进碳税与碳排放交易政策在企业碳排放数据统计管理、第三方核查工作人员管理及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构建等方面的工作进程,借助严谨的企业碳排放数据统计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可以精准且迅速地提交有关数据信息,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共同建设监管基础设施是实现协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统筹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现高效共建共享,降低建设运维成本。此外,共享碳排放大数据也是实现协同发展的必要补充。依靠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手段,对全国碳排放的基础数据予以整合剖析与深度挖掘,完善缺失的数据信息,同时展开交叉式的校验核对工作。同时,构建跨部门、行业及企业的数据共享体系,提高碳信息及数据在各环节的利用效率,为相关政策制定与决策行为给予有力支撑。
2.2.4 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区域设计联动
节能减排作为区域协同发展中亟待率先突破的重点领域之一,其核心内容和关键支撑在于产业转移对接协作,促进中国不同区域协调发展。例如,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产业转移承接重点平台建设的意见》,高碳排放行业主要集中于河北省,这一政策使得河北省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中承担了相对较多的碳排放任务。尽管碳税与碳排放交易的协调应用旨在推动河北省承接钢铁深加工、石油化工等产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但此举也增加了河北省的碳减排成本。碳税和碳排放交易设计联动政策,不仅有助于减轻河北省的碳减排压力,更能推动京津冀地区的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不同区域在地理位置、优势产业和人文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应采取因地制宜的碳税政策。同时,根据碳税的实施效果,对碳排放量较高的地区额外征收“碳税补贴”。这种补贴碳税实质上是在碳税基础上加收的一种调节税,旨在协调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之间的关系,使各个区域内部能够合理分担碳减排成本。推动相关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这一举措不仅符合区域协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也是推动区域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
3 政策建议
为了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可充分利用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之间的协同互补机制,从多个方面精准发力。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向绿色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3.1 构建阶梯式动态碳定价体系,实现碳排主体全覆盖
税收具有强制性,政府应采取阶梯式动态碳税征收方式。动态的阶梯碳税政策可以有效调控低排放企业减排;构建灵活税率,税率既要高于碳市场的平均交易价格有效发挥支撑作用,又要避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实现碳排主体全覆盖;坚持碳税中性原则,制定具备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的阶梯式碳税制度,以应对不同情境的减排需求;依托价格—数量混合型碳定价工具,逐步引入碳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2 把握“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之间的关系
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碳定价体系,在扩大大型能源企业影响力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与“量的合理增长”有机结合。通过推动低碳技术创新,降低碳市场交易成本,防止垄断势力形成。同时,适度实施碳税政策,削弱大型能源企业在碳定价中的影响力。此外,通过税收抵免、津贴及拨款等奖励措施激励中小企业参与碳减排,实施低碳的财税政策。对于未履行减排责任的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而确保节能减排任务得到有效执行。此外,还应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教育,通过大众媒体等传播途径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企业自觉履行节能减碳的社会责任。利用政策协同作用,更好地发挥碳定价政策在推动碳减排方面的作用。
3.3 平衡碳市场协调联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的关系
应以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为核心,以全国碳市场的构建为关键要点,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全国碳市场的发展与扩张。加速全国碳配额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有机融合,努力构建完善的现货产品体系。在碳减排取得显著成效后,尽快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集中整合规划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借鉴地方碳市场的建设过程与成果,及时运用相关辅助服务协同全国碳市场的发展,促使全国市场对地方市场和碳减排市场进行吸纳、联动与融合,切实达成全国碳市场平台功能的集聚整合,塑造出多层次、复合型的碳市场格局。在此期间,应充分利用中国碳市场已有的良好基础,参考其他碳市场的成功经验,有效结合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政策,推动碳减排生态价值实现,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创新与变革。同时,遵循科学合理合规的原则推进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并妥善处理碳市场的风险防控事务。
3.4 推进全国一体化与国际化碳定价政策体系构建
为构建全国一体化的碳定价政策体系,并逐步实现碳政策国际化,各地方区域应逐步减少碳市场的分割现象,促进区域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相互衔接和互补。通过构建一体化的碳价体系,提高碳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透明度。同时,加强我国同国际碳市场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碳定价体系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此外,加强碳定价政策体系国际合作与交流,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碳定价政策,有效提升我国在全球碳减排事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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