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志愿服务形式日益多样化、 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 财政部于2024年修订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增加了接受服务捐赠的会计处理规范, 这在我国会计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服务捐赠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 志愿者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提供服务的性质界定、 服务捐赠形成资产或解除债务的账务处理、 关联方服务单向捐赠或相互捐赠的约束, 以及服务捐赠承诺等或有事项的会计规范仍有值得探讨的空间。对此, 本文基于国民账户体系(SNA)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完善服务捐赠会计规范的建议, 这对进一步拓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研究视野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关键词】国民账户体系(SNA);服务捐赠;会计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
【中图分类号】F275" "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4-0994(2025)05-0068-5
一、 引言
在2019年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 民政部时任部长黄树贤披露, 2018年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志愿者超过1亿人, 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2亿小时。仅仅过去5年, 2024年中国志愿服务网公布的数据表明, 我国注册实名志愿者已达2.37亿人, 服务时间总数达53.26亿小时, 分别比2018年增长了1.37倍和3.44倍。这些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包括招聘、 培训、 安置志愿者和促进志愿服务的政府部门、 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民非组织”)等。
针对近年来志愿服务形式日益多样化、 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修订印发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简称“修订制度”)增加了接受服务捐赠的会计处理规范(财政部,2024)。尽管服务捐赠在不同文献中还有其他相似概念, 如义工劳动、 志愿劳动、 志愿服务等, 但它们都是指“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 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①。本文统一采用服务捐赠概念, 不仅因为它与修订制度相统一, 更因为它能够反映上述不同概念服务社会的本质, 即“自愿、 利他、 不计报酬的时间和精力付出”。
修订制度将服务捐赠入账、 入表不仅填补了我国民非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上的空白, 全面、 准确、 完整地反映民非组织业务活动的内容、 过程和结果, 而且对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促进民非组织“善意与力量”的进一步结合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 修订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修正和完善空间, 主要表现为服务捐赠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 志愿者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提供服务的性质界定、 服务捐赠形成资产或解除债务的账务处理、 关联方服务单向捐赠或互捐行为的约束以及服务捐赠承诺等或有事项的会计规范问题。
修正和完善上述会计规范问题仅在会计理论上“转圈圈”是不够的, 应当基于跨学科视角跳出会计研究会计。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主要国家、 国际组织等编制的国民账户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SNA)不仅为各国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指导, 也为完善服务捐赠会计规范提供了有益参考。鉴于此, 本文在充分肯定服务捐赠入账、 入表价值意蕴的基础上, 分析修订制度在服务捐赠会计规范上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 并基于SNA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新方法, 这对进一步拓宽民非组织会计制度研究视野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二、 民非组织服务捐赠入账的价值意蕴
1. 彰显民非组织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双重特征。长期以来, 政府和社会公众始终以“非分配约束”原则(Hansmann,1980)作为评价民非组织是否遵守非营利宗旨的基本标准, 联合国、 欧盟等机构编写的《国民账户体系2008》(SNA2008)也作了类似规定②。无论是2004版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25年仍在执行, 故简称“现行制度”)还是修订制度均在第二条第(二)(三)项界定了民非组织的基本特征, 即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并以此作为民非组织会计制度设计的总纲, 这已得到学术界和政界的广泛认同。但两个版本制度对民非组织首要特征的表述却存在一定的差异。现行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非组织的首要特征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财政部,2004), 而修订制度第二条将民非组织的首要特征表述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所谓“非营利”不是不盈利, 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即Not-For-Profit, 而不是越来越流行使用的Nonprofit, 因为前者能够更好地说明主体没有倾向去营利, 而不是简单的没有盈利(Granof,2001;陈爱成和张思强,2022)。对此, 学术界已达成共识。但何谓“公益”?学术界众说纷纭, 至今也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和《慈善法》第三条均采用功能主义方法对我国公益事业或公益活动作出法律诠释, 所列举的公益事项③总体上并无实质差异。归纳起来, “公益”应当同时具备两个维度, 即领域的公共性和目的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公益性的必要条件, 但不是充分条件。例如, 社会团体中各类行业协会、 学会、 商会等虽具有非营利性特征, 但它们成立的目的主要是“抱团取暖”, 所以属于互益性组织。修订制度对民非组织并未区分其是公益性组织还是互益性组织, 只要接受服务捐赠均可入账、 入表, 这是因为非营利活动既需要各类资金收入和支出的增长, 也需要服务捐赠活动范围的扩大, 它从制度设计上承认民非组织为实现非营利宗旨在资源筹集手段和方式上的多样化, 进一步彰显了民非组织公益性与非营利性双重特征。
2. 与国民账户体系实现初步对接。SNA是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考察和统一核算的宏观制度规范, 会计制度则是对部门、 机构资金运营进行反映和监督的微观制度规范, 两种制度在服务捐赠核算架构上实现有效对接既能够提高GNP、 GDP的核算质量, 又能够丰富会计核算收入要素的内涵, 两者相互依存、 相互促进, 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信息。正如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局编制的《国民账户体系非营利机构手册(2003)》(NPI2003)所指出的, 志愿者劳动“在非营利机构活动中占重要地位”(联合国等,2012)。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CSNA2016)将民非组织等类似机构称为“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NPISH)”, 多次述及“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居民的消费性货物和服务”④, 也多次强调“社会捐赠”, 这里的“捐赠”没有明确指向, 表明其既包括实物捐赠、 货币捐赠, 也包括服务捐赠等(国家统计局,2017)。因此, 修订制度基于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等, 对服务捐赠制定了标准略显苛刻的入账条件, 但其对于促进会计制度设计与SNA对接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
3. 推进民非组织公益资源多元化。提到公益活动, 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益资金的筹集和支出, 常常忽视民非组织志愿者的劳动价值。事实上, 在许多非营利组织中, “志愿捐献的时间在价值上超过了志愿捐献的现金”(NPI2003), SNA2008还将“明确不收取报酬”的义工界定为就业者, 指出“如果员工是完全义务地为那些被认可的机构单位工作而不领取任何现金或实物报酬, 那么从SNA角度看, 这些人仍属于就业者”(SNA2008)。因此, 要进一步激发服务捐赠的潜力, 实现服务捐赠与志愿者亲社会行为的文化价值观的深度融合, 更好地满足非营利事业的需求, 就需要民非组织增强责任意识, 积极组织志愿服务, 而将服务捐赠纳入民非组织会计核算内容, 按一定的货币价值、 影子工资或虚拟价值等计入民非组织账簿并通过会计报表向社会公布,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就成为调动各类民非组织开展服务捐赠积极性的主要手段之一。民非组织注册的志愿者越多, 志愿服务的时间越长, 表明民非组织的公益质量越好, 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其认可度也就越高(张思强,2018)。因此, 与仅将资金收支纳入会计核算的内容相比, 服务捐赠入账、 入表能够将制度设计内化为民非组织推动服务捐赠制度化、 常态化的动力, 对增强民非组织多元化筹集公益资源无疑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三、 民非组织服务捐赠入账的会计规范
民非组织接受服务捐赠如何进行会计规范, 修订制度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主要从捐赠收入确认条件、 账务处理方法和相关情况表外披露等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但仍存在如下五个值得进一步探析的问题。
1. 服务捐赠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修订制度第十八条第(四)项明确了服务捐赠入账的确认标准: “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 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 与现行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 不予确认”, 仅“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的规定相比, 无疑是一个重大变革。但笔者也发现, 修订制度第十九条虽然明晰了公允价值定义, 并细化了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和方法, 但从表述来看, 这一系列规定仅适用于受赠资产或化解负债, 不适用于服务捐赠类会计要素的公允价值计量。
服务捐赠价值不仅由志愿者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所决定, 更在于志愿者对社会活动本身产生了多大的效用。根据萨拉蒙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形成的《志愿服务测量指南》(ILO Manual on the Measurement of Volunteer Work), 确定志愿服务投入的公允价值有机会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这两种方法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均从市场生产者视角, 而不是从非市场生产者的志愿者视角确定公允价值, 更没有考虑服务效用, 与非营利宗旨不完全相符。机会成本是以放弃的次优选择所失去的收益作为服务捐赠公允价值的, 没有考虑服务捐赠的效用。如关爱儿童的志愿服务公允价值如果由志愿者的机会成本决定, 则教授就比大学生的公允价值高, 而从受关爱者获得的效用来看, 大学生服务捐赠未必低于教授。此外, 无论是机会成本还是重置成本, 其数据获取不仅难度大, 而且客观性差, 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采用NPI2003对志愿服务投入所建议的估计办法, 即“以社区、 福利和社会服务职类的平均工资代表志愿者从事实际职业所得工资进行估价”。这一估计办法能够兼顾市场生产与非市场生产视角计量服务捐赠价值。我国民非组织服务捐赠的公允价值可按照上年度服务捐赠发生区域(乡镇或街道、 县或市辖区等)相同职类的日平均工资乘以志愿者从事公益劳动的实际天数计算确认。其中, 日平均工资可查阅志愿服务发生区域上年度政府劳动统计年鉴, 服务捐赠时间在遵守修订制度的前提下, 再结合《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确定。
2. 志愿者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提供服务的性质界定。相当多的人一厢情愿地把公益事业看作一种类似宗教的“行善”, 认为志愿者是不应当领取任何报酬的义务劳动者(张思强,2018), 并将志愿者是否领取薪金或实物以及领取多少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 这是对志愿服务的误解。志愿服务存在一种“特别的动力”, 既以利他为基本目标, 又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利己的成分, 如在派出机构内获得晋升、 技能和经验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近年来有偿志愿者在世界各国志愿活动中越来越多, 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对民非组织而言, 招募有偿志愿者比在劳动市场招聘雇员所付出的成本费用更低; 二是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志愿者来说, 这是保证他们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三是民非组织把招募有偿志愿者作为协助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手段之一。因此, 志愿者以为他人和社会无偿奉献为目的, 但不等于无任何报酬, 这与以获取市场报酬为目的的雇佣劳动不可相提并论。
基于上述分析, 民非组织志愿者按报酬多少主要分为四种: 零报酬; 获取一定的交通费、 伙食费、 住宿费等补助; 获取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 获取有显著经济意义但低于均衡工资率的报酬。
志愿者无偿捐赠服务, 即零报酬志愿服务, 可遵循修订制度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进行会计处理。给予志愿者一定的交通费、 伙食费、 住宿费等可作为民非组织筹资费用处理, 但志愿者若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提供服务, 即部分有偿、 部分捐赠或混合捐赠, 其账务处理方法修订制度尚未述及。依据SNA2008的定义, 以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销售大部分或全部产出的, 为市场生产者, 换言之, 其销售价格会对生产者愿意提供的数量和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数量产生显著的影响(SNA2008); 反之, 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大部分产出给其他单位的生产者, 为非市场生产者(SNA2008)。产出是否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量化标准可参照联合国提出的“50%准则”, 即“所售货物、 服务的价格在持续多年的期限内平均应在生产成本的一半以上”(SNA2008)为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 反之, 则为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依此, 若志愿者所获报酬超过服务区域相同职类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半, 则为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 为市场生产者; 反之, 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提供服务, 为非市场生产者。因此,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将以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提供服务的志愿者视同市场生产者, 所支付的报酬按市场雇员进行账务处理; 反之, 则将其作为非市场生产者提供服务,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事项一, 志愿者以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提供的服务, 按支付报酬计价入账。借: 资产类科目(提供服务形成资产) , 成本费用类科目(提供服务发生的报酬等直接作为费用项目), 负债类科目(提供服务解除债务); 贷: 现金, 银行存款, 负债类科目等。
事项二, 志愿者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提供的服务, 按混合捐赠入账。借: 业务活动成本(按公允价值计价); 贷: 捐赠收入(公允价值与有偿货币价值之差), 现金或银行存款等金融类科目(有偿货币价值)。
事项三, 若为零报酬志愿服务, 则按照修订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借: 业务活动成本(按公允价值计价); 贷: 捐赠收入(按公允价值计价)。
3. 服务捐赠形成相应资产或解除相应债务的账务处理。根据修订制度的规定, 民非组织获得的服务捐赠仅在确认捐赠收入的同时形成业务活动成本, 即根据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之“捐赠收入(4101)”“四、 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第一项第二款进行账务处理。但接受志愿劳动若形成了相应资产或解除了相应债务, 修订制度并没有对这类会计事项作出具体处理规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发布实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6号——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对可确认的服务捐赠规定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之一是“增加了由非营利组织所拥有的非金融资源的价值”。“非金融资源”是金融资源的对称, 是指金融资源以外的其他资源。这些资源的会计要素表现为有形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 数字资产等)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也包括收入(含志愿劳动捐赠价值)的增加和费用的减少。但修订制度没有述及志愿劳动形成资产或解除债务的会计处理, 应该说修订制度与服务捐赠相关的会计规范是不够全面的。
这是因为, 民非组织不仅直接接受捐赠的资产, 也接受志愿劳动形成的非金融资产, 如固定资产改良或改造发生的志愿劳动捐赠会形成长期待摊费用或固定资产, 破损存货维修或再加工可能使得存货恢复原有使用价值或增值, 甚至形成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因此, 笔者建议修改修订制度第三部分“捐赠收入”科目使用说明, 形成资产的志愿劳动捐赠可按照公允价值直接增加相应的资产或解除相应的债务, 同时确认服务捐赠收入, 其会计处理如下:
事项一, 服务捐赠形成相应的资产或解除相应的债务。借: 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建设服务捐赠的公允价值), 长期待摊费用(如固定资产改良服务捐赠的公允价值), 存货(如捐赠存货维修或再加工服务使得存货增值), 无形资产(如捐赠服务形成知识产权), 债务类科目(捐赠服务解除相应债务); 贷: 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事项二, 服务捐赠形成的资产进行后续会计计量。借: 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 累计折旧, 长期待摊费用, 存货, 累计摊销等。
4. 关联方服务单向捐赠或互赠行为的约束。民非组织既可能作为受赠人, 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服务捐赠, 也可能作为捐赠人, 对其他机构作出服务捐赠。在此背景下, 受赠人与捐赠人之间可能原来就是关联方, 也可能通过相互捐赠变成关联方。与现行制度不同的是, 修订制度第八十九条对关联方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并列举了与民非组织构成关联方的八种情形, 且特别指出: “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第九十条更是明确指出: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交易, 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 服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不收取价款的服务或义务转移实质上就是零报酬服务捐赠。为民非组织提供无偿服务的关联方除自然人、 民非组织外, 还可能是各类营利性机构, 如运输企业无偿提供救灾物资的运输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无偿提供审计服务等, 这些服务也属于服务捐赠。对作为关联方的各类机构提供服务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修订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类似, 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 并未提出其他的约束规范。这就可能给民非组织通过关联方交易在服务捐赠价值方面误导社会公众留下操作空间。
因此, 对民非组织接受关联方捐赠按照修订制度规定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作出披露是不够的, 还应当作出如下两项约束: 一是对于民非组织相互捐赠服务, 关联双方在编制会计报表前均应将相互捐赠的服务收入抵消, 然后按其接受服务捐赠净增加值列入会计报表(账簿记录可不作特别处理), 以防范关联双方“合谋”共同“抬高”双方的捐赠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 达到“粉饰”公益捐赠绩效的目的; 二是服务捐赠限定为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技能无偿向接受捐赠单位提供的能创造或提高非金融资产价值的专业性服务。若关联方为营利组织, 其捐赠服务限定为会计师、 工程师、 医生、 电工、 律师、 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专业性服务, 且民非组织不接受此项服务就要对外购买, 目的是防范营利组织通过不恰当服务捐赠达到避税目的。
5. 服务捐赠承诺的或有事项规范。自然人、 各类机构等的服务捐赠具有长期性和计划性, 通常是以组织为背景进行的, 也就是说志愿者“在/为某个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包括直接为个人工作)”(NPI2003), 并且愿意为该组织的事业、 使命和宗旨做出贡献。但志愿服务工作不受“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制约, 通常是“非正规工作”(NPI2003)。正因为如此, 接受志愿服务承诺就成为民非组织公益服务计划管理、 有序管理的应有之义。但根据修订制度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情况下,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 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 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也就是说, 不论是附条件捐赠还是无条件捐赠, 会计确认基础均为收付实现制, 对于服务捐赠承诺的会计规范修订制度并未提及。
服务捐赠承诺是捐赠者捐赠服务的书面协议或口头许诺, 并在民非组织需要时适时兑现自己的捐赠承诺。按照作出承诺时是否有附加条件, 服务捐赠承诺分为无条件承诺和附条件承诺。
那么, 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确认基础, 服务捐赠承诺的受诺方民非组织是否可以与已实现服务捐赠一样作捐赠收入入账、 入表呢?修订制度第七十二条对收入所作的定义是: “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 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无条件服务捐赠承诺虽然不会形成现实服务能力的确定性流入, 但与货币资产、 实物资产捐赠承诺相比, 它带来民非组织服务潜力的流入概率更大, 远超过50%。因此, 作为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更具合理性、 可行性。未来事项是否发生虽然不在民非组织控制范围内, 参照企业或有资产确认条件, 无条件服务捐赠承诺基本确定能够收到、 金额也能够可靠计量, 理论上可将其作或有事项处理, 因为它符合修订制度第六十一条对或有事项所作的定义, 即“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范围内”。但修订制度仅承认或有负债, 而没有认可或有资产、 或有收入事项, 这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一致, 但与第七十二条收入定义中所指的“服务潜力的流入”存在矛盾。
首先, 附条件服务捐赠承诺是由受诺方民非组织未来能否满足捐赠条件所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符合或有事项的定义, 即在收到承诺时也可能成为或有资产或者或有收入, 这是由于附加条件或未来事项的发生不仅取决于受诺方民非组织的内部环境, 也取决于影响未来事项的外部环境, 如自然环境、 政治环境、 经济环境、 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等; 其次, 承诺方自身也可能发生不能履行承诺的不可预测事件。也就是说, 与无条件服务捐赠承诺相比, 附条件服务捐赠承诺兑现的概率更低。因此, 将附条件服务捐赠承诺作为或有事项或者或有收入入账背离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则是一种合理选择。
由上述分析可知, 无条件承诺和附条件承诺具有本质的不同。如果会计规范将二者等同对待, 必然对民非组织服务捐赠承诺的确认和计量带来负面影响, 这就要求修订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会计规范, 确保与服务捐赠承诺有关的会计信息能够真实、 完整、 及时地反映在民非组织的财务报告中, 为社会公众、 潜在或现实承诺者、 政府监管者、 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提供有用的信息, 从而避免服务捐赠承诺负面事件的发生, 确保非营利事业有序、 健康发展。
四、 结语
截止到 2023 年底, 全国共有民非组织88.2 万个, 已成为构建我国新发展格局过程中的重要力量。但民非组织的人力资源构成与营利组织不同, 不仅包括有偿劳动, 还接受各类机构和自然人的现实服务捐赠或服务捐赠承诺。修订制度将接受服务捐赠入账、 入表不仅为民非组织绩效评价增添了新的视角, 也是推进民非组织公益活动多元化的动力和压力所在, 因而能够调动民非组织为回报社会志愿者提供奉献平台的积极性, 促进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无疑将成为我国民非组织会计制度史上的里程碑。
但如前所述, 修订制度中有关服务捐赠的会计规范仍存在一些值得重新探索的问题, 如服务捐赠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 志愿者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报酬提供服务的性质界定、 服务捐赠形成资产或解除债务的账务处理、 关联方服务单向捐赠或相互捐赠的约束, 以及服务捐赠承诺等或有事项的会计规范等。这就需要拓宽研究视野, 跳出会计研究会计, 其中SNA理论及其相关规则为破解上述难题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但还不够全面。随着服务捐赠方式不断创新, 已有理论的局限性尚未突破, 新的问题又可能出现, 这就需要学术界持续探索, 共同为民非组织会计制度的完善作出应有的努力。
【 注 释 】
① 参见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
② SNA2008认为,控制非营利机构团体的任何成员都不可以从其运营中获得财务利益,也不能将其所挣得的任何盈余划归己有。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机构不能通过其生产获得营业盈余。
③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慈善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④ CSNA2016没有对这一表述作进一步阐述,根据联合国等编写的《国民账户体系2008》第22.29段,“如果销售收入弥补了生产者大部分成本,且消费者可基于索要的价格自由做出购买与否和购买数量的选择,上述条件通常意味着价格有显著的经济意义”。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2004-08-18.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4〕25号,2024-12-20.
陈爱成,张思强.消解非营利悖论的民间组织会计制度修订逻辑[ J].财会月刊,2022(16):76 ~ 82.
国家统计局.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7.
联合国,欧盟委员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编.中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所译.国民账户体系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张思强.营利性行为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公益绩效研究:理论与现实[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Hansmann H. B..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J].Yale Law Journal, 1980(5):835 ~ 901.
Granof M. H.. Government and not for profit accounting concepts and practices 2nd edition[M].Texas: University of Texas, Austin, John Wiley & Sons,INC.,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