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并会计的市价计量法

known 发布于 2025-08-17 阅读(237)

【摘要】合并会计不仅仅涉及会计处理问题, 还关系到企业并购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对企业合并会计规范进行梳理, 发现其结果是权益结合法的消亡; 其次, 对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进行分析, 发现两者各自有着不同的缺陷; 再次, 对影响权益结合法诞生的法律因素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发现企业合并的买卖本质决定了其只能秉持公平原则, 故其会计处理只能采用市场价格计量; 最后, 根据《会计法》中对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质量要求, 解析合并会计的市场价格计量法, 并提出充分披露和化解其市场价格选择主观性缺陷的对策。

【关键词】合并会计;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市场价格计量法

【中图分类号】 F230"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4-0994(2025)07-0068-5

企业合并是企业快速壮大的主要手段, 同时也是财务会计的难题之一。会计之难主要在于存在以会计计量属性选择为核心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虽然目前有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取舍, 但两种方法各自有着不同的缺陷, 故而需要选择或构建更为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基于法定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质量标准, 以及财务状况的客观唯一性, 笔者认为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只能是市场价格计量法。

一、 合并会计规范的变迁

企业会计实务与理论的领先者都是美国, 自然也包括合并会计。因此, 本文对于企业合并会计规范变迁的简介以美国为主, 顺便涉及我国的情况。

理论来自实践, 合并会计规范也是如此。世界上首份合并报表是由美国科尔顿石油托拉斯公司于1886年编制的(常勋和常亮,2008), 而相关法律规则最早出自1888年美国新泽西州(State of New Jersey)的《公司法》(葛希群,2002), 从此便开始了依法编制合并报表的时代。但是, 此时合并会计规范尚未被制定, 直至1929年经济危机之后, 才开始着手会计处理的规范化工作。

为规范资本市场的会计处理及其信息披露, 美国先后颁布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 并据此设立了拥有会计规范制定权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但SEC并未按照法律要求亲自制定会计规范, 而是将其交给了所属的会计监管部门; 其会计监管部门也未履行该责任, 而是认同其首席会计师卡曼·乔治·布劳(Carmen George Blough)的提议, 将会计规范制定权交给了民间机构, SEC仅保留否决权。为了承担这一重大任务, 美国会计师协会(AIA)将成立于1936年的会计程序特别委员会改组为会计程序委员会(CAP), 通过总结现行会计实务经验, 形成系列的“会计研究公报”(ARB), 以规范会计行为、 统一会计处理方法(周华,2019)。

在合并会计方面, CAP于1950年发布了第一份会计规范《会计研究公报第40号——企业合并》(ARB No.40), 给出了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并对权益结合法提出了四个适用条件(黄世忠,2005)。考虑到购买法下合并商誉一次性冲销带来的严重影响, 1957年CAP又发布了《会计研究公报第48号——企业合并》(ARB No.48)。新公报虽未能明确区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应用, 但却明确了购买法下合并商誉不能一次性冲销。不过, 该公报放宽了权益结合法的适用条件, 即不再要求“参与企业合并的各方的业务活动具有相似性或者互补性”, 也不再认为参与合并双方的相对规模是决定性因素(周华,2019)。

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AAA)发表了《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ASOBAT)。在该著作中, 其认为权益结合法的“追溯性调整”会引发利润操纵(即时盈利), 故建议取消该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为了回应各界对权益结合法等会计处理方法的批评, 由AIA演变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于1959年组建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取代了CAP, 并于1970年发布了《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APB Opinion No.16), 该意见书取代了之前所有有关企业合并的文件和公告, 并对权益结合法提出了严格的12项具体适用条件。但是, 过严的条件招致了来自实务界的批评。与此同时, 成立于1973年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取代了APB, 并于1975年针对合并会计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号——对企业合并“不追溯”条款的扩展(对APB意见书第16号的修正)》(SFAS No.10), 该公告的实质性内容只有一点——将APB Opinion No.16第99段“合并在1970年10月31日之后的五年内完成”的限制性条件豁免, 从而放宽了权益结合法的适用条件(耿建新和靳琦琦,2020)。

但该让步既未阻止实务界对权益结合法的滥用, 亦未平息各方的批评。在充分调研之后, FASB于2001年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企业合并》(SFAS No.141)以取代APB Opinion No.16, 统一了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仅保留购买法而废止了权益结合法。同时, 其还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SFAS No.142), 将商誉摊销变为定期的减值测试。两准则同时发布, 实现了两种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之间的“微妙平衡”(杜绝了权益结合法的利润操纵, 却给购买法的利润操纵提供了通道), 完成了理论界与实务界不同呼吁的“合理”协调。

对于该变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随后进行了同样的修改。不过, 其于2021年针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布了一则讨论稿, 试图将账面价值法(权益结合法)作为备选会计处理方法之一。但该项目终因偶尔遇到、 相关方未达成一致等于2024年被宣布终止。这使得在IASB层面, 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也仅有购买法。

在我国, 首份合并会计与合并报表的规范是1995年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对于合并会计, 该文件仅规范了购买法而未提及权益结合法, 亦未明确“合并商誉”, 而是设置了一个内涵模糊但金额清晰的“合并价差”项目。目前合并会计相关文件来自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会〔2006〕3号), 与合并会计有关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 20, 主要规范主并方个别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 主要规范母公司合并报表), 其是首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合并会计及合并报表的专门规范。在企业合并准则中, 虽然保留了已被取消的权益结合法, 但我国将其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并采用账面价值的处理方法。经沟通协调, 虽然我国合并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 但不构成差异(刘玉廷,2007)。

合并会计处理在形式上存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选择, 而实质上还有着市场价格与账面价值的不同。然而, 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具有客观唯一性的现实, 使其与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属性并存的规则存在着冲突。因而, 会计处理方法与计量属性需要统一。

二、 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 不论是权益结合法还是购买法, 合并会计处理的主要问题均在于利润操纵。对此, 曲晓辉(2021)指出, 历史上,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作为一项会计政策, 二者之间的选择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环节是极易被操纵的, 其带来的影响会一直延续到股权取得日之后若干期合并报表的编报。

权益结合法的利润操纵主要在于合并日的即时盈利, 以及合并后的利润高估。当然, 此结果需要两个前提: 其一, 被并方都是盈利的, 否则就会产生合并日的即时亏损。其二, 物价通常都是上涨的, 否则就会导致后期的亏损高估。而购买法因不并入被并方购买日前数据且对被并方采用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 使得其不存在这两点可能。也许是对利润操纵的排斥, 我国财政部针对合并报表颁布的第一部专门规范《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仅规定了购买法。但是, 实务界依然采用了不被许可的权益结合法。对此, 黄世忠(2005)曾分析了2003年TCL集团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案例, 其针对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指出: 如果按照法定的购买法处理, 合并商誉需要按照10年摊销, 则TCL集团2003年的合并利润将由57057万元降为49692万元、 股东权益将由226388万元增至366273万元、 净资产收益率将由25.21%降为13.57%, 其中净资产收益率降幅高达46.17%。

美国于2001年取消了权益结合法的使用, 而我国于2006年通过CAS 20的颁布将其仅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过, 我国对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优化, 即仅限于合并报表层面而非个别报表层面。根据CAS 20第六条规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主并方(准则中使用“合并方”的表述, 但合并方有参与合并各方的含义, 故本文采用更为清晰的主并方, 并与被并方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所取得被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冲减留存收益。不过, 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 该累计的留存收益仍可以从主并方的“资本公积”中恢复出来——根据CAS 33(财会[2014]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母子公司整体所形成的累计留存收益, 其比较资产负债表不仅包括合并日数据, 还包括期初数据, 理论上其可追溯到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的时点。第三十八条则规范了合并利润表的处理, 同样需要反映出母子公司整体的当期净利润, 而比较合并利润表也要反映出期初的相关数据。换言之, 我国权益结合法下的即时盈利只是从曾经的个别报表转移到目前的合并报表, 而并未从会计报表中彻底消失。

与权益结合法利润操纵的落脚点不同, 购买法下的利润操纵主要通过购买商誉的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来实现。对此, 曲晓辉(2021)指出, 按照中外会计惯例, 自创商誉不能确认入账。因此, 目前会计报表中的商誉均来自企业合并。不过, 企业合并商誉的计量受制于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对于商誉的期末再计量, 在目前的会计准则规范下, 涉及是否以及如何确认商誉减值的问题。这个领域近年来异象丛生。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进行商誉减值“洗大澡”, 就深刻地揭示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为此, 201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规范性文件《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次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证监局2019年的惩处文件中有12个涉及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 这些文件指出商誉所存在的问题包括商誉相关资产组辨识及核查验证问题、 评估方法及参数指标前后期一致性问题、 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与预计现金流一致性问题、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评估依据核查验证问题、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模型计算错误问题, 以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预测依据不充分问题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2019)。作为回应,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也于2019年3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誉减值监管的通知》(财监便〔2019〕23号), 该通知在第二部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部分针对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提出了商誉减值审计与商誉价值评估需要注意的五方面事项, 以便从会计报表编制与审计的源头进行风险防范。

对于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年报问询函、 关注函、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以及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中所涉及的商誉减值问题, 孙瑞泽(2020)分析发现,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8年后对商誉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并加大了日常监管力度, 对商誉存在较大问题的公司及时提请证监局关注、 检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 部分监管难点、 痛点也逐渐显现。

由于自创商誉被禁止确认, 有关商誉的监管风险提示就是针对合并会计的购买法所提出的。商誉产生于买卖双方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 而购买法的会计处理问题不仅仅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 还在于主并方与被并方的计量属性不统一。

三、 合并行为的法律实质

就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而言, 权益结合法有着诞生、 发展与消亡的一般规律。不过, 其产生并非源于会计人员的创新, 而是法庭判决的结果。

权益结合法的起因是, 尼亚加拉大瀑布电力公司的前身与另一家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新设了一家公益事业公司, 并因此公平交易采用市场价格进行了会计处理。然而, 美国联邦电力委员会(FPC)认为, 在市场价格高于资产账面价值的条件下, 采用市场价格处理会导致资产价值增加, 进而提高公司收费基数。于是, FPC对该会计处理方法予以否定, 并指出: “合并后公司从经济实质来看与合并前公司相比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会计理论界反对公司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 并要求受管制的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保留合并企业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对于FPC的裁定, 电力公司并不认同, 并将FPC告上法庭。不过, 该案件主审法官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认为, 虽然该公司是企业新设立的, 但其设立方式为股东间股权联合而非公平交易行为。因此, 相关资产不存在公允的交易价格, 不符合重估价值的条件。如果存在公平交易, 则企业应当采用购买法, 将合并后被并方的资产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托马斯·金,2018)。

除了司法判决的影响, 购买法下合并商誉以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也促进了权益结合法的扩张性运用。在商誉会计方面, CAP于1944年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24号——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ARB No.24)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分类, 要求有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在其可用年限内摊销, 而对于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提供了三种备选方法: 一是作为资本性项目而永远保留, 二是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 三是立即冲销现有的盈余、 资本或利润。购买法下产生的商誉属于无限寿命的无形资产, 对其进行摊销会影响企业利润, 从而衬托出了权益结合法的优势。在税法方面, 美国税法规定, 对于涉及股票交换的交易, 可以不用确定所得税负债。被购买企业因此希望递延其溢价财产上的利得税, 由此有动机索取股票而不是现金。处于此类免税交易中的买方, 不能为纳税目的把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余额扣除, 而且基于财务报告目的, 也不愿意报告更高的、 同样不能抵扣应税所得的摊销费用。至此, 在上述诸多因素的推动下, 权益结合法在美国逐步得到应用。

权益结合法的诞生源于法学推动, 有必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剖析企业合并的内涵实质, 因为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治体系具有“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 创造有序、 公平、 竞争的环境”的作用。对于法律规范的影响, 刘守英和熊雪锋(2020)进一步指出, 法治对市场交易的作用体现为制定和建立交易规则、 保证缔约及交易的自由和公平性、 通过第三方强制实施保证契约的执行。而且, 法治在保护产权、 维护契约、 统一市场的基础上, 以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 完善竞争政策框架, 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 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因此,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归纳与总结, 应当能够发现更为合理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虽然企业类型包括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 但有关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定, 主要体现在《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一十八条中。该条法律规范明确了两种类型的企业合并, 若被并方不复存在则为吸收合并或者兼并, 也可以注销现有公司而成立一家新公司, 即所谓的新设合并或创立合并。在这两类企业合并中, 不论合并标的是股权还是净资产, 也不论交易的是全部还是部分标的, 其法律实质均是相关标的的买卖行为。因此, 万方(2017)指出, 股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商事行为。对于商事行为, 涉及商法与民法两个领域。在公众视野里, 通常将两者合称为民商法而不做区分; 但在法学研究领域内, 两者有一定差异。对此, 郑彧(2018)指出: 民法是以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和交易的“公平性”为逻辑出发点, 民法逻辑看重的是单个交易对于双方主体实体性的公平或平等, 较少考量整体交易机制或者交易习惯的机理、 背景与要求, 其特征是通过寻求个体的“绝对公平”来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 而商法思维是以整个商业社会的整体交易规则为保护对象, 它重视保护已达成的交易对于其他交易或者当事人的影响, 强调交易本身的效率、 迅捷和安全, 由此衍生出商法思维存在的逻辑前提是在考量整个交易机制效率的前提下兼顾个体的公平, 其特征是通过寻求商业社会的“整体公平”来实现个体的“相对公平”。

虽然民法与商法的“公平”标准有所差异, 但该差异绝非100%与0的对立, 而更可能是55%或60%与45%或40%的微小差异。不论是“整体公平”还是“个体公平”, 都是不同形式的“交易公平”。对于如何更好地落实公平, 旨在维护公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可以借鉴, 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信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而对于所设置的“公平竞争”原则的具体构成, 王艳林(2001)指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二条第(一)款确立的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同时也是竞争的基本原则, 包括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五项。为了进一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以防止垄断, 国家还颁布了《反垄断法》(2022年6月24日修正), 该法中有关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条件集中于市场价格, 为此其第十七、 十八、 二十二条都是针对价格垄断的禁止性规范。具体到企业合并, 其第二十五条指出的“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正是企业合并中的控股合并。而“经营者集中”若达到一定程度, 则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否则不得实施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等行为。因此, 除法律所规定以及合同所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 判断在市场交易中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正是交易价格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 企业合并这一特殊买卖行为必须公平, 否则不仅可能损害相关方的经济利益, 还可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对于如何判断价格是否公平, 基于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交易双方独立性的考虑, 其会计计量属性只能是市场价格。那么, 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因此就是购买法?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购买法仅要求被并方而不要求主并方采用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应当针对参与企业合并的所有会计主体。

四、 合并会计的计量方法

笔者认为, 合并会计是参与合并各方(会计主体)基于法人平等性与计量一致性原则, 针对企业合并这一法律事实及其后续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基于法人平等性, 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合并各方, 不能将主并方与被并方置于不平等地位; 同时, 主并方不能将未获得被并方控股权的合并日前数据并入, 此做法既无法理也有悖常识。基于计量一致性, 在合并日与合并日后, 合并各方的会计处理都应当采用相同的计量属性。因此, 所采用的计量属性不仅应用于被并方, 也要应用于主并方, 不仅应用于合并日的会计处理, 还要应用于后续的会计处理, 即要应用于任何会计主体的任何时候, 这就是所谓的持续的市场价格计量。

根据市场价格等价交换的公平交易原则, 企业合并谈判的价格基础只能是市场价格, 企业合并合理的计量属性一定是市场价格, 所以对其后续效果的计量应当是持续的市场价格计量。现实中, 企业合并中的对赌(业绩承诺)条款会延续到合并后的数年, 而其业绩核算也应被公平地计量, 故其计量属性也只能是市场价格。因此, 持续的市场价格计量应当在每一个会计期末都采用市场价格对资产、 负债进行计量, 而不是仅在购买日进行市场价格计量; 应当是所有会计主体都采用市场价格计量, 而不仅仅是被并方(子公司), 还要包括主并方(母公司)的会计报表, 当然还包括自主确认的商誉。

对此, 有两方面理由: 一是从1985年的首部《会计法》至2024年6月28日第三次修订的最新《会计法》中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要求从未改变(1985年与1993年的《会计法》中还提出过准确的要求), 这里的真实就是对会计资料、 会计处理、 会计报表的要求, 该要求确立了“真实”是法定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如何实现这一法定的标准?只能是市场交易价格。因此, 市场价格计量是依法的最好的选择。二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财务状况的客观性需要借助会计报表来展示, 具体表现为会计报表所列报的会计主体、 报表项目、 数据金额及其时点多重组合的结果, 这些构成要素集中到一点便是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价格。因此, 为了满足真实完整的法定要求、 揭示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的客观性, 每一个会计期末都应当采用该时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 否则, 就会导致资产负债表的时点与数据金额时点的不一致, 而不一致就很难被认为是真实的。进一步, 商誉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 自然应当被确认与计量进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否则, 其会计报表就不能揭示会计主体真实完整的财务状况, 而是有所残缺(至少缺失了商誉)的财务状况。因此, 基于真实完整的法定要求, 自创商誉必须要被会计主体确认、 计量并列报。

当采用持续的市场价格对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进行计量之后, 尤其是商誉被会计主体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之后, 就会直接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 即市场价格的来源与客观性。笔者认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以及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对于市场价格的获得不再如之前那样困难, 而是变得相对容易了。接着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 如何确保会计主体所采用的市场价格具有客观性, 而不是会计人员的主观性选择?笔者认为, 充分披露是最好的对策。美国大法官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2009)曾经说过: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灯光是最好的警察。”对于会计信息中不同市场价格的来源与取舍, 应当采用公开透明的“阳光作业法”, 并通过会计信息使用者“雪亮的眼睛”来验证其选择过程, 评价财务状况的客观性、 落实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法定目标。实际上, 这也是法律规定所采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公开庭审, 其他的民事司法诉讼都应当公开进行。正是诉讼程序的公开性, 实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这两者的完美结合就是可以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公平公正与客观真实。

在合并会计领域, 当取消权益结合法之后仅存的是购买法的商誉问题, IASB是如何应对的?对此, 其于2024年3月发布了《企业合并——披露、 商誉及其减值(征求意见稿)》。IASB主要针对企业合并业绩信息增加了披露要求, 有关商誉的部分依然采用减值测试的方法, 不过对商誉减值测试方法有所简化。上述改变的目的, 一方面在于减少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促进结果的唯一性, 另一方面在于对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 本文的思路与其高度契合。

因此, 企业合并会计的处理方法应当只能是市场价格计量法, 而不是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中的二选一。如此单一的会计处理与计量使得会计处理结果具有唯一性, 契合了财务状况的唯一客观性。进而, 不再会出现关于被并方合并日前留存收益是否转回的选择, 而合并日前被并方留存收益仍会通过合并日前原控股股东的合并报表列报, 丝毫不会影响最终控制方的合并报表数据。另外, 也不会因为合并日市场价格高于账面价值而产生合并日后经营利润的高估, 因为所有会计主体均采用市场价格在每一个会计期末进行计量与处理。至于商誉, 因为自创商誉已经被确认, 所以企业合并中主并方支付对价与被并方控股权这两个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主要是企业合并的谈判成本, 从而应当进入期间费用。当然, 对于自创商誉以及市场价格的选择, 都应当采用透明化的信息披露, 而透明化披露将有效遏制被并方自创商誉的初始计量及其后续计量(商誉减值测试,不论是会计主体自创商誉的初始确认还是主并方在合并报表中的接续确认,都涉及商誉减值问题)中可能的利润操纵。

本文中的市场价格就是公允价值, 只不过因公允(公平恰当)有着价值判断含义而未在文中使用。21世纪是公允价值(市场价格)会计的时代(黄世忠,1997)。现如今, 智能会计的探索与应用已经开启, 杨寅和刘勤(2024)对其演进逻辑和研究框架进行了研究, 获得了重要结论。而2025年开年最具影响力的当属DeepSeek与Manus这两个模型, 其推广应用将会极大地提升市场价格获取的便捷度并降低对其客观性验证的难度。本文观点虽系针对现有合并会计缺陷而提出的, 但正如黄世忠教授所预言的, 其应用将是日常性(持续)的而非仅在合并会计中。据此, 笔者可以乐观预测, 当智能会计得以应用之日, 验证市场价格的客观性将会变得较为容易。因此, 财务会计未来一定是市场价格计量会计, 虽然其全面应用难以一蹴而就。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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