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背景下承载数据要素的关键微观企业组织,推动平台企业从生态内互通走向更为高阶的跨生态系统的“生态互通”,是实现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与发展中规范的关键举措。平台“生态互通”表现在一定的互通规则下,各类型平台生态系统之间的标准、数据、用户、商业合作伙伴等资源的全方位连接与共享,涵盖接入标准、双边用户、数据要素、数字创新与平台“生态治理”的多类型互通,基于开放度异质性形成“标准—用户—生产要素—创新与治理生态”的多层次互通。平台“生态互通”面临“固有魔咒”,体现为使命冲突、产权冲突、行为冲突、制度逻辑冲突等多重冲突空间,破解上述“冲突”走向平台“生态互通”需要构建合意的主导模式,包括头部平台企业主导式、政府+平台企业协同式、平台企业共治式等三种模式。最后,从政府层面强化维护生态互通的制度建设、平台企业层面全面变革战略导向和价值导向、用户层面形成生态互通支持型的社会生态等视角综合发力以推动生态互通模式的有序落地和实施,推动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平台企业;生态互通;平台经济;平台生态;平台治理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25(02)006616
一、问题提出
新一代数字智能技术迅猛发展,主导新一轮技术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演进方向,不仅催生了全新的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新经济形态,也促使人类社会逐步迈向数字社会。尤其是以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与算法等多类型数字智能技术综合体为依托的平台企业的崛起,成为推动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力量。平台企业之所以能够迅速成长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主体,是因为平台企业具备跨边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1]。此种效应能够全面放大双边用户和数据要素潜在的“马太效应”,推动平台企业通过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对角兼并等方式,构建互动有序、协作高效、资源互补的平台生态系统[2],实现在不同业务领域用户份额的极大程度提高。可以看出,平台经济在重要民生领域高度集中的市场竞争格局已悄然形成[3]。进一步地,为了在高度垄断的市场组织中维持足够的竞争力,保持市场份额和用户份额,围绕平台企业形成的平台生态系统逐渐走向封闭,各种阻碍标准、用户、数据、流量等畅通的藩篱层出不穷,在社会、行业、用户层面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4]。这些负面影响包括在社会层面降低社会价值创造,阻碍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在行业层面降低行业创新能力,既包括由平台企业运营模式造成的双轮垄断和生态垄断[56],也包括平台构成要素的流量垄断、算法垄断、数据垄断、资本垄断等[79];在用户层面包括进一步攫取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侵犯用户合法的选择权、隐私权、数据查询、使用、收益权等一系列问题[10]。简言之,平台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渐悖离互联网开放、实时、互通、共享的本质,不同平台生态系统之间形成了“孤岛式”发展模式。
为扭转平台企业间封闭与割裂并存的经济社会现实,弥补社会层面、行业层面、用户层面的经济损失,实现多种类型要素有序畅通,行政部门和学术界作出了广泛努力。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202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在扰乱市场秩序方面,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包括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等场景。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中也指出,超大型平台企业具有开放生态的主体责任。学术界的研究主要基于平台企业互通的视角,探究何为平台企业互通、平台企业互通的主要实现困境、阻碍平台企业互通的现实表现及影响,以及如何实现平台企业互联互通。首先,在平台互通的概念界定和剖析方面,学术界当前的惯例是沿用行政部门在诸多文件中提出的“互联互通”的概念。互联互通原指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的企业实现物理上客观存在的网络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以确保不同电信业务用户能够进行跨网络的通信,如移动用户与联通用户跨网络进行语音通话。在该语境下,“互联互通”的概念并不适用于平台企业之间的相互连接。也有一些学者意识到这个问题,把平台企业范畴下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拓展为“数据互通、业务互通、开放平台接入权限”[11]。其次,在阻碍平台企业互通的困境方面,主要表现在互通有可能实现数据在转移过程中的泄漏,引发信息安全风险、大型平台企业借助互通模式实现对市场的进一步掌控,从而固化市场结构以及互联互通实现的创新共享,有可能引发“搭便车”问题,从而抑制行业创新[12]。再次,在阻碍平台企业互通的现实表现方面,学术界重点关注平台企业之间的封锁及类封锁行为的影响。如电商平台“二选一”对用户、商家、社会福利的负面影响[13];数据要素独占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就业率、消费者选择权的负面影响[14]。最后,在如何实现平台企业互联互通方面,当前的研究主要从法学视角出发,相关内容包括平台企业在互联互通时的义务、互联互通的规制路径,以及如何进一步强化互联互通的法制保障等[1517]。
可以看出,既有研究虽然提出了平台企业互联互通,但对于互联互通的具体内涵、实现层次以及建构范式缺乏深入研究,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要素条件与实现机制也尚未清晰,难以为政府部门强化平台治理提供借鉴,这对构建高质量的平台企业主导的统一大市场极为不利[18]。特别是目前学界对于平台企业互联互通的对立面——平台企业之间的封禁、效应及治理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平台企业与社会影响层面。既有对平台治理的研究未意识到平台互联互通的潜在治理效应,也未意识到互联互通本身有可能成为平台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实现路径。基于此,本文从平台生态系统论出发,论证了平台企业互通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对生态互通的概念与内涵、类型进行剖析,阐述了在不同开放程度下,平台生态互通与平台企业运行中存在的使命冲突、产权冲突、商业模式冲突、制度逻辑冲突。为了破解上述冲突,为生态互通构建出合意的主导模式,根据平台企业的类型、生命周期、业务属性等内容提出了头部平台企业主导式、“政府+平台企业”协同式、多元化平台企业共治式等三种模式,并从政府、平台企业、用户层面等给予一系列政策建议,以推动生态互通模式的有序落地和实施,为中国平台经济发展提供可能的转型范式。
二、平台企业生态互通的概念界定与互通类型
(一)平台企业生态互通概念的界定
在本文研究范畴下,“生态互通”一词在商业界提及较多,学术界正式作为学术概念专门性讨论尚不多见。学术界关于平台互通研究较多的主题词为“互联互通”,但目前为止,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学术界,对于平台生态系统领域“互联互通”的理解尚不全面,特别是对互联互通的理解主要还是遵从基础网络连接的逻辑,未能认识到从生态系统视角解构平台生态系统情境下的互联互通的“生态属性”。2021年9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指导企业开展自查与整改,部分企业对屏蔽网址链接问题的认识与专项行动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需帮助企业认识到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可以看出,此处的互联互通主要指的是平台企业打开彼此之间相互屏蔽的网址链接,未涉及数据开放、用户互通、跨平台互操作等深层次内容。因此,既有的概念定义范畴主要是面向传统电信业务领域的物理设施上的连接,以及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屏蔽解除或者消除访问权限封锁等。
由于互联互通的本意仅指的是不同主体在物理空间意义上的相互连接,而围绕平台企业形成的平台生态系统既包括底层的物理设备层,中层的代码层、数据层,以及上层的应用层和信息层,也包括双边用户、供应商、合作商等众多商业伙伴构成的商业生态层[19]。单纯的互联互通不能全方位保证平台接入标准、双边用户、数据要素、平台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乃至平台治理的全方位互通。所以,为了实现平台企业的有效互通,围绕平台企业构建的平台生态系统应全方位地连接,从而达成“平台企业生态系统互通”(后文简称“生态互通”)的格局。因此,生态互通指的是平台生态系统的互通,即在一系列互通规则下,不同平台生态系统之间实现一定程度的相互开放,依据开放程度不同,可分为底层开放、中层开放、高层开放三个层次,即在底层实现平台接入标准等技术层面标准化,在中层实现双边用户与数据要素的跨平台互操作,在高层实现创新生态、监管治理的统一化,从而满足不同平台生态系统间的相互连接与相互操作。
具体来看,在生态互通由底层逐渐迈向高层的开放类型进程中,在开放程度、开放主体、开放要素、开放对象、开放难度以及由于开放而引起的冲突方面均呈现螺旋上升态势。在生态互通的底层开放类型上,开放难度较低,主要由各类平台企业自行主导,将技术接口标准、用户接入标准、服务供应商接入标准等进行平台间统一,使得接入平台的对象能够以较低难度入驻平台,由此有可能引发平台企业的使命冲突;到了平台生态互通的中层开放类型时,平台开放程度开始扩大,面向的开放主体也由单一的平台企业扩张到平台内用户、数据等部分要素所有者,且该部分的要素成为现阶段的核心开放要素,此时接入平台的对象开始出现构成商业化平台双边市场的双边用户,接入难度也出现了对应的上升,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平台企业的产权冲突和制度逻辑冲突;到了平台生态互通的高层开放类型时,平台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不仅仅平台企业需要延续之前的开放内容,平台内要素所有者及相关行政部门也成为部分开放主体,面向的开放主体扩大到行政部门等监管主体,此时的开放要素进一步涵盖平台创新要素、平台治理标准、平台监管尺度等,接入对象也扩张到了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行政部门和多方平台市场参与者,系统性的全面接入难度也达到了较高层次,由此可能引发平台企业的行为冲突。具体的基于开放程度的平台生态互通类型及特征见表1。
此处的平台生态互通指的是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互通,并不是单一且特定生态系统内部的互通。首先,在商业逻辑的支配下,平台企业生态系统内部的互通已经在不同领域内均有现实的应用,比如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而构建的商业生态系统,核心平台能够推动双边用户、交易数据、用户评价等信息流通在金融支付、物流运输、企业服务等不同子领域,以此来进行业务扩张,使得平台生态系统的规模不断扩大,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而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互通不再完全遵从私人商业逻辑,落脚点不再是规模扩张与私人收益最大化,而是通过强化平台公共化逻辑,以公共逻辑推动社会价值的创造,这是对生态互通内涵进行诠释时首先应明确的要点。其次,这种不同平台生态系统之间的互通,既可以存在于同一类型的平台生态系统之间,如同一类型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进行互通,也可以存在于不同类型的平台生态系统之间,如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与搜索引擎生态系统进行互通。由于同一类型生态系统之间的互通更容易加速平台生态系统横向扩张,引起合谋催生生态垄断,所以在公共逻辑主导下,生态互通需要注重不同类型平台生态系统之间的互通,通过运用不同类型平台之间互补性要素的集聚与补充,解决平台在特定要素方面匮乏的难题,进而提升互补价值创造的效率,谋求全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最后,这种互补性要素的互通,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要素匮乏时,就可以无条件地盲目互通。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部,尽管有很多要素的产权分配暂时并没有明确的学术定论,如数据要素的产权争论问题,但很多要素的获得与创造是源于平台企业的私人投资,具有私有产权属性,秉承着私有产权对财产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生态互通在进行前必须进一步明确产权分配相关问题争议,不能干扰部分模糊不清的平台要素产权分配,尤其是当要素通过生态互通进行加速集聚,转化为具有公共产权属性时,更应该注意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范畴下不同互通要素的分类和分类权限、边界及转化难题,以尽最大可能实现生态互通在面向用户、平台、社会的价值创造、共享与分配的高效化与合理化。
(二)平台企业生态互通类型的剖析
生态互通是平台生态系统之间的互通,当前讨论较多的互联互通暂未渗透到平台生态系统层面,要实现全方位的生态互通,需剖析平台生态系统的核心部件和构成要素,以及不同组件的运作、协同机理。本文以国家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于1981年协同制定的“开放系统互连参考模型”(简称OSI模型)为分析框架,探究生态互通的类型和层次。OSI模型是一个为互联网信息互连提供的一种功能结构模型,从下到上包括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会话层、表示层、应用层7个层次,每个层次均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发挥对应的功能,且越靠近底层,基础性越强,而上层的应用性则更为明显。比如层级最低的物理层,主要负责定义网络结构、网络类型,负责信号的传输,而到了层级最高的应用层,主要担负在不同应用程序之间建立连接所需要的数据记录。OSI模型界定了在互联网上来源不同的信息传输从底层到中层再到上层所需的连接项目和承担的内容。平台企业的生态互通是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连接与畅通,不再局限于OSI模型所带来的数据连接,其囊括的范围既包括底层的技术互通,也包括中层的用户、数据互通,还包括上层的创新生态及治理的互通,以涵盖平台生态系统的核心关键要素。
基于此,以OSI模型的7个层次内容为理论基础,本文构建了生态互通的5个核心层次类型图(见图1)。首先,不同平台企业在平台基础层需要遵循统一的接入标准,以保证外部技术人员,内部用户、参与者能顺利入驻不同平台,以为后续其他要素的跨平台流通打下基础。其次,在不同平台间的标准统一后,双边用户的互通应成为生态互通的核心内容,这源于用户互通是当前中国平台互通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关注和保护对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尊重消费者的选择,确保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同时,对于双边用户在平台企业上产生的数据要素,应采取行之有效的互通措施,推动其在不同平台间利用和互操作,避免因数据私有化而造成零和博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平台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互通,实现不同主体的协同参与、耦合创新,提高创新活动的活跃度,实现从生产、服务到创新的跨越。最后,在生态互通模式下,对于平台的治理,行政机构、平台企业、双边用户应努力实现治理内容、治理范式、治理框架的互通,规范平台经济的运行方式,缓解平台治理体系的割裂。
1.平台接入标准互通
平台接入标准指的是不同外部参与者为了获得平台提供的服务和资源而必须遵守的秩序性、规范性文件。平台接入标准的互通指的是不同类型外部参与者所遵守的平台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通用性,这种通用性能够不对其他要素在平台间的流通造成阻碍,因此平台接入标准互通成为其他类型生态互通的基础和前提。从平台生态系统和平台互通的角度而言,外部参与者主要包括其他平台的开发人员、接入本平台的消费者、商家、服务供应商等,所以对应的平台接入标准就根据外部参与者的不同分为技术接口标准、用户接入标准、服务供应商接入标准三种主要类型。
在互联网平台语境下,技术接口指的是应用程序接口(API),是一组定义程序和协议类型的集合,能够在不访问源代码、不理解软件内部工作机制的情况下帮助外部软件开发人员直接访问应用程序,调用统一的标准进行二次开发,从而降低外部开发人员的编程成本[20]。在平台经济粗放型增长期,平台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通常不对外直接开放API,以提高竞争对手开发成本,降低其获取用户流量的途径。然而,随着平台经济转向集约型增长模式,平台企业获取外界资源的难度系数逐渐提高,不同平台间进行技术接口互通,将一系列的站点、API开放给第三方软件开发商,减少程序调用难度,降低开发成本,通过API互通整合更多富有创意的资源入驻平台,逐渐成为业界的通识及进行合作的基础。
双边用户接入标准指的是用户入驻平台企业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条款准则,这些条款一般由平台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平台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制定而成。目前,在各类平台中最为底层的接入标准主要为《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该条款内容主要涉及用户接入平台的服务许可、软件许可及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护等内容。在遵循这些基础条款的内容后,用户可以初步入驻平台。然而,平台企业由于业务类型、生命周期阶段、网络外部效应不同,用户的具体接入标准也千差万别。尽管这些类型各异的接入标准规范了不同平台间的[JP3]用户资质,但也实质性地构建了用户跨平台流动的门槛和壁垒,使得平台市场出现了诸多竞争不充分不完全的商业现象。如不具有产权关系的平台通过指定非必要的用户接入标准,限制用户流向其他平台。所以,为了构建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应不断弱化非必要性接入标准,实现接入标准在确保双边用户基本资质条件下的互通,从而降低用户的转换成本,减少双方响应时间。
服务供应商接入标准指的是为平台提供支付、物[JP3]流、结算等促成交易达成服务的平台系统参与者所遵守的条款准则。该条款与双边用户接入标准不同的是,由于服务供应商在前期需要支付大量的沉没成本,所以服务供应商围绕平台所构建的是买方市场[21]。为了能够获得持续的平台流量和资本利益,往往会超额满足平台企业的不当要求,如圆通、中通、韵达等物流企业向菜鸟网络开放非必须的用户信息接口。在生态互通的背景下,这样的非对称性接入标准阻碍了服务供应商在不同平台间的流动,导致平台企业在服务端仍旧停留在相互封锁的程度。所以,为了实现平台企业的互通,应从服务端推动供应商接入标准的统一,使得满足基础服务的供应商能在不同平台之间流动,通过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强化生态互通的经济效益。
2.平台双边用户互通
用户指的是某种技术、产品、服务的使用者,这个词语一般在商业领域被广泛提及,尤其在信息技术领域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由于平台商业模式的理论逻辑在于将线下的双边市场线上化,所以平台双边用户包括海量的消费者和商家。双边用户的互通理应成为平台生态互通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层面,双边用户的互通是保护消费者的自有选择权,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义;在平台企业层面,生态互通能够提高平台用户数量、赋予其更自由的用户行为,内嵌的用户画像、舆论地位能够重塑平台生态格局,倒逼平台经济迈向高级化。具体而言,双边用户互通又可以分为商家用户互通与消费者用户互通两种类型。
商家用户互通指的是平台企业上的商家能够在不同平台企业间自由流动。目前相关研究普遍认为,商家用户的互通能够改善社会福利,增强社会创新水平。从组间网络外部性角度来看,一侧用户的增加势必吸引另一侧用户数量的增加,从而提高平台的匹配效率,减少交易搁置时间。关于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的反竞争效应研究表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能够显着降低社会福利。从组内网络外部性角度来看,一侧用户的增加,如商家数量的增多,势必需要加强对用户的争夺,从而敦促产品创新性的提高,提高平台的创新绩效水平。如关于平台用户多归属的创新效应研究表明,用户多归属能够显着提高平台的创新水平[22]。
消费者用户互通指的是平台企业上的消费者能够自由流动在不同平台企业间。消费者用户互通是消费者应有选择权的直观体现,同时,消费者的自由流动也具有一系列的社会创新增长效应,尤其是在从线下市场迈入线上市场后,生态互通使得用户的选择权和自由度大幅提升,他们可以在碎片化的时间里跨平台地根据商品的评价、内容、优惠额度、宣传形式等挑选商品,从而反作用于平台企业的创新。在面对生态互通所带来的全新用户时,平台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需要不断加强内容的生产,从而倒逼服务质量迈向高级化,而不是一味地谋求“大而不倒”。如以内容形态为宣传模式的“带货直播”一经问世后,获得众多用户青睐,不同平台纷纷跟进,打造了基于主播知识产权(IP)的带货直播间,颠覆了既有的销售和宣传模式[23]。同时,借助于微博、知乎以及平台自有的评价体系,用户的话语权逐渐加强,不仅可以通过投票、问答、游戏等形式参与互动,更能通过卖家展示、商品评价影响后续的交易行为,进一步推动平台企业加强产品和服务的高级化。反之,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平台企业面对的用户权利逐步扩张,用户主导的平台创新与平台治理成为新趋势。所以,从消费者互通与商家互通视角出发,分别考察其经济绩效与创新绩效两个层面的效应,双边用户的互通均能全面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因此双边用户互通成为平台企业生态互通的核心内容与焦点议题。
3.平台数据要素互通
平台数据是平台经济中由平台参与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能够被计算机识别的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数值和非数值型信息。数据要素互通指的是数据要素所实现的跨平台共享与互操作。鉴于数据要素的全面共享容易引发合谋,所以狭义上的数据要素互通多被理解为数据要素跨平台的互操作。西方经济学对生产要素类型的划分是依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技术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一个生产力要素的概念。数据作为平台经济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并不像传统的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一样,需固定在某一特定生产环节,发挥出专属作用,而是凭借其边际收益递增、非竞争性等核心特征,改变了企业的生产函数,推动了既有产业的数字化转型[24]。然而,数据要素如同经济学中绝大多数生产要素一样,具有排他性的特点,即某一主体拥有和控制数据要素后,总能基于技术因素、制度因素、管理因素等完全排除其他利益相关方获得数据所产生的收益。目前,平台企业在这方面有两种常见做法。一是隔绝生态系统外部企业对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但是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部会向价值链上下游企业互相开放数据库或数据接口,从而在实现数据商业价值的同时,杜绝数据的传播与泄露。二是平台企业向生态系统外部但是属于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开放数据接口,取得联合竞争优势,以扩大平台生态系统的泛商业圈,强化垄断趋势。
然而,数据要素只有经过多元主体参与、市场化运营、权属合理界定与转移,从数据生产端转移到数据应用端,才能在生产活动中产生收益,释放其作为生产要素的真正价值[25]。从边际收益递增的角度来看,随着用户所产生的数据在平台的累积,平台企业能够对用户进行更为准确的微观刻画,形成对用户需求的及时反馈,构建供需结合的生产体系,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提高交易中的流通效率和匹配效率。从非竞争性角度来看,数据要素被一方使用,并不阻碍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其进行重复利用,也不会减少其他使用者的效用,所以非竞争性特征使得平台企业基于机器学习、数据算法等方式能够对数据要素进行深度挖掘,在不同平台中均能创造出巨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26]。因此,数据要素本身既是资源,又是资产,也是产品,具有潜在经济价值,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数字技术的发展能够促进生产效率的提升[27],数据要素在与其他生产要素协同联动后能为生产带来倍增的乘数效应[28]。数据要素互通能够大幅度提升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量,推动平台企业利用数据要素创造出超额的经济价值,因此平台数据要素有必要尽快进行互通。
4.平台创新生态互通
生产与创新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实现胜出的两个关键变量。在平台企业实现了以数据要素为抓手的生产要素跨平台流通与共享之后,生态互通面临的另一个高阶问题是在数字时代进一步实现创新的互通,即通过面向数字技术互通的共同宗旨,不同的平台企业共同打造同一个数字平台创新生态,以实现协同开发、协同创新、对外保障产业安全,对内提升创新效率的共同目标。数字创新生态系统是能够开展创新活动的数字生态系统,经济学界对于数字生态系统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的相关研究,Moore[29]认为数字生态系统是商业生态系统在数字技术背景下的延续,其本质依旧是商业生态系统。以此为基础,数字生态系统主要由数字构成的技术生态系统以及由商业活动构成的商业生态系统耦合而成[30]。因此,数字平台创新生态系统的本质是由不同的实体组织基于智能算法、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智能技术搭建出的超边界、相互协作的创新商业环境。
当前,平台化结构的创新生态系统包含多个具有互补优势的创新单元,每一个层级的创新单元都围绕着核心平台展开创新活动,呈现出“中心化”创新的特点,是市场化创新体系下的新型创新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不仅以围绕核心平台企业进行优势互补、生态互补而存在,更是以多种“平台”形式相连接的形式出现,如共性技术开发平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平台、基础研究平台、应用开发平台等。在这种生态化与互补化并存的平台创新模式下,平台创新生态能够通过对数字技术、数据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利用,促进开放和灵活创新模式的形成及演化,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价值共创与共享。平台创新生态互通能够进一步拓宽平台的创新单元层,使得多主体协同参与的联合创新活动囊括更多资源互补商,准确识别出市场机会,明确创新方向,推动创新互通,实现价值的协同创造。所以,平台创新生态互通应是继标准互通、用户互通、要素互通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平台治理互通
从平台经济的构建者、参与者、外部制度环境的视角出发,维护平台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实现对平台企业的高效治理需要包括公共监管理论下的政府管制、平台企业主导的自我监管、双边用户主导的用户监管等多种模式。然而,由于治理主体、治理权限、治理范式的限制,当前对于平台的多元治理模式比较割裂。首先,政府管制在于通过行政指令和法律法规对平台进行直接干预,实现平台经济在约束框架内运行。如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系统性地回复了当前关于垄断协议识别、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调查等系列治理难题。然而,在政府管制的范畴下,对于平台企业涉及的不同类型难题依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不同机构进行惩处。鉴于不同机构在面临诸多新生问题时,所遵循的监管依据不同容易导致监管边界模糊不清,无法有效应对融合性难题,容易导致平台治理在政府管制层面出现割裂。其次,平台的自我监管源于企业治理理论,即企业通过主动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实现组织的持续升级与演化。平台企业不同于常见的企业组织,基于数字技术构建的交易平台,使得其不仅具有企业所具有的私人属性,也具有构建并维护平台运营的公共属性。在私人属性下,平台企业的自我治理在于提升获取利润的能力,实现利润的持续增长;在公共属性下,平台企业的自我治理在于维护以平台企业为基础的商业生态圈的运转,以及众多参与者利益的有序分配。所以在不同愿景的支配下,平台企业容易陷入两难的“治理悖论”,难以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置于同一治理体系下进行妥善考量。最后,在用户治理层次,由于平台的核心构成部分包括平台企业和双边用户,所以单侧用户对平台的监管不仅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另一侧的用户。在具体的监管方式上,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用户难以对平台企业进行直接监管,只能配合其他外部行政机构采取间接措施;双边用户的相互监管又依赖平台企业在平台上所建构的评价、评级、评分体系,导致不同用户的自我监管被平台框架约束。
综上可知,行政机构、平台企业、双边用户在对平台进行治理时,在治理边界、治理愿景、治理手段方面存在的难题导致平台治理体系异常割裂,未能形成融会贯通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系,对于平台的治理依旧停留在各自为政的局面。2022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常态化监管的核心要义在于对平台的监管要规范,且这种规范能够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在规范和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实现“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而不再重点强调如何通过反垄断进行专项整治,这一提法的转变彰显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信号。因此,在生态互通模式下,需要推动的另一项内容在于实现平台治理的互通,通过行政机构、双边用户、平台企业的协同合作,实现治理内容、治理范式、治理框架的互通,构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常态化”监管框架,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平台企业生态互通的多重冲突
尽管生态互通能够推动平台接入标准、双边用户、数据要素的自由畅通,并进一步赋能平台创新与治理,规范平台市场运行秩序,但全方位的生态互通却存在一系列的技术、制度乃至社会风险,导致生态互通被理论界提及得多,但在现实的平台运行过程中实施推广却困难重重。如数据要素互通所带来的信息技术安全隐患、用户隐私泄露、知识产权保护等难题;不同主体的融合、开放带来的角色模糊、责任缺失、责任异化导致平台生态系统产生紧张关系[31],并且随着生态互通程度的加深,所引发的冲突层次也不断深化。在底层开放阶段,由于平台企业主要进行的是技术层面的互通,集中在技术接口标准、用户接入标准、服务商和供应商接入标准等,这些标准的制定、开发及后续的统一需要平台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所以此时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使命冲突方面,即推动平台经济使命向社会使命转化。在中层开放阶段,由于此时主要开放的是平台数据要素和双边用户,从数据要素视角看,数据要素的获取是平台企业的个体行为,所产生的资源具有私人产权属性,生态互通推动的私有产权公有化引发了产权冲突;从双边用户视角看,用户是平台生态系统的核心构成部分,嵌入平台企业运营管理、平台生态系统演化发展、平台治理与平台价值创造的一系列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与平台形成强关系。而生态互通引发的双边用户流转强化了用户的个体主义,推动用户与既有平台的强关系走向弱关系,甚至游离于平台之外,从而引发了与既有平台运行的制度逻辑冲突。到了高层开放阶段,开放内容主要集中在平台创新、平台治理、平台监管层面,从社会层面看,推动平台企业进行创新以及对平台进行恰当的治理与监管主要惠及社会福利的增长,即平台创新发展增加了平台生态系统内多方参与者的社会福利,对平台进行有效的治理和富有成效的监管主要惠及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规范。所以,该阶段的生态互通加速了平台企业从商业化组织转向公共化平台组织。为此,本部分重点剖析生态互通所面临的多种冲突,从使命、产权、行为、制度逻辑等方面探究其在与平台经济运行模式中难以有效耦合的内在原因等。
(一)使命冲突:经济使命转向社会使命
企业使命指的是企业在经济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其本质是企业存续的原因和理由,不论这个理由是“提供某种产品”“满足某种需求”“承担某种责任”,还是其他有关说辞,作为一个营利性组织,都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创造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实现资本增值的经济使命。平台企业作为企业众多类型中的一种,也未能脱离这个基本使命框架。然而,现阶段生态互通却与平台企业的基本使命要求相违背,尤其是生态互通在成本分摊与收益分配方面的不当安排导致经济使命的异化。
在成本分摊方面,生态互通带来了一系列成本支出,且这些成本主要由私人性质的平台企业承担,并没有对其进行公共化分摊,作为推动生态互通运行的行政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补偿。这些成本既包括平台企业开放应用程序接口、软件开发工具包所增加的开发成本,也包括平台企业利用自有资本将所收集到的用户、数据免费共享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全面的生态互通只会加大平台企业此类的相关成本,而并没有在这方面对平台企业进行对应的补偿。在收益分配方面,生态互通由平台企业主导,但是生态互通后的收益却由生态系统的参与者共创共享。确切地说,平台生态系统内部的消费者、商家、服务商等个人或组织,乃至平台生态系统外部的竞争对手、合作商都可以从生态互通中获益。尽管这种收益主要是由平台企业的公共化商业行为所创造,但并不完全由平台企业独享,而是惠及多方参与者,平台企业甚至难以拥有这种收益的分配权。同时,平台生态互通强调平台之间共享部分生产要素以及开展价值共创,但是价值共创的成果难以完全按照互通的要素比例开展利益分配,尤其是对价值增值部分缺乏相应的评估标准,难以开展合意的价值分配。所以,只要生态互通模式大范围推广,不同参与者“搭便车”现象将会愈发明显,从而对平台企业的经济收益成巨大冲击,制约“生态互通”的顺利推广。
(二)产权冲突:私有产权属性转向公有产权属性
按照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在平台经济范畴下,平台企业对围绕平台企业而形成的生态系统的一系列私有要素具备法人产权,这种产权可被归类为私有产权。而生态互通所带来的具有私人属性的用户、数据的互通与互操作,实质上是剥夺了平台企业对其拥有的私有产权,迫使其转为公有产权,从而引起产权冲突。
在用户层面,生态互通为平台企业带来的最外向型变化就是实现了用户的跨平台流动。平台企业在扩张过程中,为了获取用户的注意力,通常利用差额定价与倾斜式定价吸引用户。在平台企业的初创期,为了获得用户数量的增长,普遍利用差额定价的方式,通常采取远低于市场价甚至完全免费的定价方式,以快速吸引用户。在平台企业逐渐稳定后,则倾向于通过倾斜式定价方式,即在平台企业所构建的双边市场中向价格弹性较低的一侧用户制定正常价格,而向另一侧价格弹性较高的用户收取低廉的价格,以持续吸引单侧用户。这两种定价的本质实际上是[JP3]采用资金换用户的方式,实现了在网约车、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等行业的持续扩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用户就是平台的私有物品,而在生态互通逻辑下,平台企业需要将具有私有产权属性的用户作为公有产权的物品免费分享给其竞争对手,这无疑会引起产权冲突。
在数据要素层面,数据作为平台企业发展的“副产品”,是生态互通模式运营的驱动力。数据是平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平台企业与双边用户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在平台企业所构建的双边市场中,存在三类主体,两组交易关系,由此而产生了两种类型的数据,目前学界对其权属的界定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数据是由双边用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不涉及平台企业,这种数据由于分散在双边用户之间,其价值密度较低,不能产生实际的应用价值。第二种数据由双边用户群体在互动中产生,平台企业则负责对数据进行清洗、处理、挖掘,从而将其转化为高密度价值的资源。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堪比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石油资源,在数据要素不断积累后,平台企业通过机器学习、云计算、数据挖掘,能够对其进行系统性分析,攫取出富有价值的潜在信息,从而不断提升平台企业的运营效率,包括业务的扩张、改善、优化等。总体来看,对于数据的处置基本可分为数据的收集、分析、利用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企业投入了大量成本,将数据要素转化为私有产权物品。而到了生态互通阶段,平台企业需要将其无偿分享给其他参与方,推动数据要素从私有属性转化为公有属性,从而造成产权冲突。
(三)行为冲突:从商业化平台企业迈向公共化平台组织
平台生态系统是生态互通的商业基础,而平台生态系统又是平台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的商业生态圈,商业性是其本质属性。以此为依据,其主要行为均基于商业属性而展开,并与传统的一般企业相似,都内嵌在经济社会中,遵循“企业功能”的底层逻辑,通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向社会提供高效、满意、便捷的交易平台。生态互通推动了平台生态系统从商业化组织向公共化组织转型,平台生态系统不再是单纯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商业组织,而成为配置社会资源、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公共化组织。在这个基本属性下,平台企业所担负的责任不再局限于企业自身及其所构建的平台商业圈,而应该立足于更高定位的社会功能,参与平台生态系统内外部社会资源的配置、优化、聚合,参与解决社会负外部性问题。此时,平台企业将从纯粹的商业化平台向公共化组织转变,从而引发商业模式冲突。
具体而言,迈向公共化组织的平台主要围绕平台生态系统行使内外两个层次的商业行为。从内部来看,以平台企业为核心形成的平台生态系统是一个不断吸引互补资源、完善平台商业功能的过程。平台生态系统的众多参与者,盲目地追求单一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不能满足平台生态系统参与者的综合需求。为了实现多方共赢,平台企业需要对双边用户、资源提供商、内容互补商承担负责任的商业治理功能,维护平台的商业秩序,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落脚点在于集体利润最大化,由此而展开的商业行为已转化为维护平台商业秩序的组织行为,而不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从平台生态系统外部来看,随着平台企业与社会的交融互动程度加深,平台企业也承担了一系列社会职能,诸多行为需要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目的。比如随着平台经济领域市场集中度的加深,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行为,这些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所以,以平台企业为主体的参与者,需要面向社会参与构建有序的市场结构体系,如响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面向大型平台经营者相互开放生态,达成平台之间的互操作,成为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救济措施。在生态互通的背景下,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将不能完全依据其应有的商业属性,而是要进行公共组织化转型。遗憾的是,这不仅模糊了其企业定位,更增加了成本压力,从而造成了商业模式冲突,使得生态互通难以按照政策构想进行。
(四)制度逻辑冲突:从互补性集体制度逻辑转向个体制度逻辑
制度逻辑指的是构成一个特定组织的实践规范和行为规范,主要针对的是组织内部的不同制度参与者。在组织内部,制度参与者占据一定的组织地位,扮演特定的角色,会像组织一样去思考,他们的作用是维系现有的制度安排,在具体的行动中,需要遵循既定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完成组织任务。在平台生态系统所形成的商业圈内,存在平台企业、双边用户、以及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组织等参与者。为了高效地行使平台生态系统的撮合、匹配、交易功能,不同参与者需要遵循制度互补性逻辑,即在这个体系下,各个组成部分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以实现整体系统的功能。比如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升,双边用户的黏性、忠诚度、归属感等加速提高,与平台企业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组织。此时,双边用户能够影响平台业务的嬗变方向、业务扩张的路径,甚至系统的存续与变迁。
然而,生态互通模式的运行,推动平台生态系统的参与者强化了自我认知,使得双边用户、平台企业乃至行政部门的个体制度逻辑超越了互补性的集体制度逻辑。首先,生态互通推动双边用户跨平台流动,使得单栖用户转变为多栖用户,为其提供了更多备选平台。此时,平台用户的个体制度逻辑将超越平台生态系统应有的集体制度逻辑,用户不再以特定的平台生态系统为根据地谋求集体利益最大化,而是在不同的平台间横移与跳跃,准确寻求生态系统功能更加完备的平台,容易从长期规划者转向短期利益寻求者。其次,生态互通加速了以个体制度逻辑为主导的平台企业转向平台公共制度逻辑。生态互通是平台企业在行政部门推动下的一次公共化商业行为,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能够推动平台生态系统参与者福利的增加,且随着单一的平台企业演化为平台生态系统,其涉足的行业与用户群体均实现了倍增,这种福利增长的效应将被逐一放大。所以,生态互通加速了平台企业对其他参与者的赋能效应,使得个体制度逻辑被摒弃,公共制度逻辑成为主导,平台企业单个组织的利益得失反而不再是生态互通关注的核心议题,这无疑使得平台企业的个体制度逻辑超越了平台生态系统应有的集体制度逻辑。最后,生态互通下的政府规制逻辑也出现了转型与嬗变,不同行政部门规制遵循“单一制”的制度逻辑,延伸到平台生态系统范畴下,即不同主管部门的行为逻辑和活动逻辑严格遵循上级主导部门的管辖;换言之,对于平台的直接管制,需要来自于上级行政部门的授权,这种具有严格等级制度的管辖理念,本就不适合瞬息万变的数字经济。而生态互通所带来的治理主体、商业主体、公共主体的泛化,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影响,使得既有的政府规制逻辑更加不合时宜。所以,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部,不同的参与者需要的是具有互补性的集体制度逻辑,而在生态互通后,这种制度逻辑已不复存在,难以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平台企业生态互通的范式建构
(一)平台企业生态互通的范式选择
现有的以政府号召为先导、企业响应为辅助的平台生态互通模式所引致的使命冲突、产权冲突、商业模式冲突、制度逻辑冲突阻碍了生态互通的落地实施。面对平台生态系统在商业逻辑支配下的不断异化以及新型生态互通中的种种不确定性,亟须构建出全面、有效的生态互通履行范式,以破解上述生态互通中的多维冲突。
首先,现阶段的生态互通并非由平台企业主动发起,而是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基于平台经济领域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高,大型平台之间的封锁与断链现象逐渐强化的现实情况,率先呼吁平台企业之间在商业运营过程中相互开放。但是,行政部门在此过程中只是起到了号召与引导作用,平台企业才是生态互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行动者。在一些生态互通的具体类型中,只有平台企业主动开放接口,才能实现互通。所以,在一些特定领域,尤其是市场集中度较高的领域,需树立平台企业主导的生态互通范式,由头部平台企业在生态互通中扮演发起者、承担者、引领者的角色。在这种范式下,生态互通才能够更为高效地顾及平台企业的商业定位、行为逻辑、实践领域,尤其是考虑到头部平台企业的实际作用,发挥出头部平台企业在生态互通中的核心作用。
其次,单一的以平台企业为主导的生态互通范式,容易陷入现阶段已广为存在的商业逻辑主导下的平台企业发展陷阱,其商业行为、发展愿景将过度市场化,容易利用生态互通带来的集聚效应,进行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垄断,背离了生态互通的初衷。同时,以经典西方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企业主导下的生态互通发展模式,先天性地存在公共投入不足的难题,这将导致生态互通的低效运行,难以最大化创造社会价值。更进一步地,对所创造的社会价值进行分配时,企业为主导的完全配置方式容易走向特定组织的利润最大化,不能公平公正地顾及各方的基本需求。所以,在以头部平台企业主导的生态互通范式之外,需要构建出“政府+平台企业协同式”的模式,通过行政部门的引入,解决公共成本不足的难题,实现对公共成本的有效分摊,社会价值的最大创造及合理分配,系统性完善平台企业单一主导模式下生态系统互通范式的顽疾。
最后,限于平台企业在特定领域具有体系局限性、技术局限性和生态局限性,即便是大型平台企业也难以引领全域的生态互通,且在正常情境下,独占市场的垄断企业也不能面面俱到地在技术、市场、创新等所有领域均形成领先优势,所以由头部平台企业主导的生态互通范式也只能在特定范围内形成优势,比如具有资源优势的平台企业未必擅长引领创新型生态系统的互通。因此,由不同平台企业共同主动发起构建的多元化平台企业共治式也应成为生态互通的新选择,即不同的平台企业通过一系列制度约束,形成要素互补型平台生态系统联盟,在联盟内部同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以主导不同类型的生态互通,实现生态互通全领域、全类型发展。
基于上述分析,衍生出了“头部平台企业主导式”“政府+平台企业协同式”“多元化平台企业共治式”三种生态互通新范式。
(二)平台企业生态互通的范式解构
1.头部平台企业主导式
头部平台企业主导式指的是生态互通的进行主要由头部平台企业扮演发起者、承担者、引领者的角色,在平台底层互通的技术标准统一、中层的双边用户和数据要素畅通、上层的创新生态治理框架构建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一方面,在资源层面,头部平台企业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管理经验、强大的市场影响力,能够在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赋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构造稳健和可持续的生态互通格局;另一方面,在技术层面,头部平台企业能够引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发展,进而成为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技术动力和基础,为生态互通解决技术困境。然而,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封锁与分割为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平台企业缺乏动力实现互通。如赵传羽等[32]通过基于行为经济学实验,展开了基于购买行为的价格歧视研究,发现当平台能够区分新老用户时,将存在稳定的“杀熟”定价倾向,对老用户设定更高的价格,从而提高自身的利润水平。然而,随着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转向常态化,相关涉嫌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的商业行为已被明令禁止,且平台经济发展也越过野蛮增长阶段,向着高质量发展转型,此时平台企业、竞争对手、双边用户之间的零和博弈将不再具有增长效应,采取跨边界、跨领域的合作将成为平台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的新选择。
为此,首先应努力提高头部平台企业的互通意识,弱化平台自身的进入壁垒,降低其他平台用户接入平台的难度系数,在为用户提供便捷入驻条件和渠道的同时,实现自身用户数量的扩增。其次,强化大中小型平台企业间的跨界合作,通过数据要素的共建、共享,实现自身业务量和业务范围的扩增,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33]。尤其是在合作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不同体量平台企业的利益分配难题,包括制定差异化成本分摊机制,对于不同体量的平台企业,可以根据其规模、使用量和贡献程度,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小型平台可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或优惠政策,以激励其参与生态互通;建立公开透明的互通规则,确保所有平台企业能够在相同的条件下参与互通过程,以增强该机制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收益和成本进行评估和调节,以确保资源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增强不同平台企业间的信任感。最后,着重关注当前生态互通引发的使命冲突、产权冲突、商业模式冲突等问题。所以,为尽快吸收生态互通的赋能作用,又尽可能地规避其负外部性影响,头部平台企业可挑选业务范围、经济体量、用户属性适中的平台企业,在特定领域展开生态互通实践,吸收在实践中积累的互通流程、互通方式、互通经验,系统性作出得失评价,并以此为基准,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实现平台企业由封闭走向开放。
2.政府+平台企业协同式
单独依靠头部平台企业主导的生态互通并不能完全解决平台经济领域的多种乱象,以市场失灵理论为基础,头部平台企业主导生态互通至少有四点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困境。一是头部平台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导致其与中小企业形成地位势差,不具备与小企业进行对等生态互通的可能和意愿,从而产生低效;二是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头部企业对市场需求、供给、生产、流通、交易了解更加透彻[34],而生态互通将会抹平这种具有竞争优势的信息差;三是外部性的存在加剧了平台生态互通后的“搭便车”现象;四是具备私有属性的头部平台企业在提供生态互通所需的公共物品方面存在投入不足现象。在上述情形出现时,需要由行政部门出面,以“政府+平台企业”的形式协同解决企业使命冲突、公共成本分摊、社会资源配置等相关问题,用“看得见的手+看不见的手”合力优化生态互通。具体而言,“政府+平台企业协同式”指的是在生态互通的进行中,由平台企业担负起底层互通技术的攻关及互通资源供给,由政府担负起统一的制度框架构建,以解决制度逻辑冲突、成本分担等难题。
为此,在平台企业承担起对应的互通工作后,一方面,政府应在制度政策层面对上述问题给予回应,如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大型平台企业的垄断势力,缓解生态互通中的企业地位不匹配现象;推动行业信息流动,对于掌握行业关键信息,尤其是制约产业发展、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信息,进行强制披露,形成在不同生态系统的轮转,以群策群力推动产业结构持续调整;缓解外部性对生态互通的伤害,对于缺乏付出而持续获益的参与方进行税收征缴以补贴投入方,调整生态互通的各主体收益平衡;对公共价值成本进行分摊,尤其是能够创造巨大成本的公共价值,甚至允许生态互通主体参与方先行获取甚至分配收益,以大力提升各方生态互通的动机。另一方面,在政府做好弥补相关市场机制缺陷的措施后,为快速实现生态互通,应进一步以公共牵引的方式孵化特定平台企业进行生态互通,为生态互通的先行企业制定更加优厚的产业政策,就某些领域开展互通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示范项目获得先行领先优势乃至转化成竞争优势,形成商业利益,产生示范效应,然后根据互通示范成效,不断吸引其他利益相关方,逐步扩大互通范围,共同打造更加全面的生态互通圈。
3.多元化平台企业共治式
头部平台企业主导式的生态互通在一些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具有很好的效果,大型平台企业能够引领整个行业生态系统的演化,但是当市场势力较为分散时,整个行业将不具备明显的头部企业,此时生态互通的相关参与方难以具备引领市场的能力,从而限制了生态互通的全面运行。即便在某些类型中存在一些具有引领性的企业,如“专精特新”型平台企业,能够率先开发出具有领先性的技术,但是从技术到市场仍有一定的距离,技术转化、产品孵化、市场拓展都需要一定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这些企业也只是在特定的生态互通类型中占据主导地位,不能将相关实际操作经验推广到其他类型中。所以,多元化平台企业共治式的生态互通范式将成为市场集中度较为分散行业的新选择。
具体而言,多元化平台企业共治式指的是由具有不同优势、来自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共同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扮演生态互通有序运行的发起者、承担者、引领者的角色。一方面,应着重由不同的平台企业共同构建全方位生态互通的资源互补型企业联盟,以充分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用户优势等,比如A平台通过生态互通获取B平台的数据要素,B平台在生态互通中获得C平台的技术要素,C平台则通过生态互通从A平台中得到用户份额的增长,最终不同平台企业通过这种形式,形成闭环且稳定的生态互通企业联盟。在这个联盟中,各个平台均实现了收益的增长、成本的分摊,从而为平台经济增速逐渐放缓的当下找寻到了新出路。另一方面,由不同平台企业共同主动发起构建特定互通领域的商业生态,对于一些平台企业来说,其对于不同类型生态互通的需求迫切程度并不一致,比如初创型的小型平台企业更急切地需要用户数量的增长,而大型的平台企业碍于“船大难掉头”的障碍,更加需要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此时,不同平台企业共同发起并构建特定领域的商业生态互通,比如数字技术创新属于通用型的技术体系,不同平台企业共同构建相应的互通平台,如研发创新平台、公共赋能平台等,然后在这个公共平台内部对商业生态圈内的要素、用户以及治理开展互通,推动特定领域的商业生态互通从理论走向实践。
(三)平台企业生态互通的范式实现
为快速营造平台企业主动打开私域、拥抱竞争对手与合作方,拓宽企业创新边界的良好氛围,并进一步将“封锁清单”转化为“机会清单”,使得生态互通赋能效应从微观层面的平台企业及双边用户,依次延伸到宏观层面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维护与社会治理等层次,需要从政府层面、平台企业层面、双边用户层面精准发力,以系统性推动生态互通范式快速实现。
在政府层面,强化维护平台企业生态互通有效运行的制度建设。一方面,由政府强化对生态互通的宏观监控,推动平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通过行政手段对生态互通的参与主体进行严格审查,杜绝单方面信息获取,确保生态互通的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产品提供商通过生态互通互动,实现多方共赢;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护生态互通的市场秩序,保障不同主体公平公正地从其他参与方获取生态信息;通过经济手段,调整生态互通参与方的收益,妥善运用税收、补贴及其他转移支付等手段配置生态互通的成本和收益,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后续大规模地推广生态互通打下良好的制度政策基础。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平台企业与社会生态良性互动,形成多主体协同参与平台运行及治理的格局。一是大力推动平台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活动,在此过程中为平台企业提供制度保障和行政便利,以持续推动社会福利改善的同时,加速平台经济与社会的耦合程度,协助平台企业获取更多社会资源,为平台企业后续扩张奠定新的用户、数据、业务等基础。二是强化不同主体协同参与平台治理,推动多方主体在平台系统内部自我监管、交叉监管、协同监管,实现生态互通在面向不同平台企业类型、不同平台生命周期、不同平台网络外部性的有效监管框架下,稳定且高效运行,以为平台生态系统乃至社会生态系统创造巨大价值。
在平台企业层面,全面变革战略导向和价值导向。平台企业要重新审视与社会生态、各类用户及其他要素供给商的多重嵌入关系,加速推动平台经济性行为转向社会公共化行为,实现战略导向和价值创造导向的双向变革。一方面,加速平台战略导向的转变,从之前的圈地扩张导向,转向产品优化与服务优化导向。一是在平台经济增速逐渐见顶的当下,通过提高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寻找新的用户增长点,以实现平台企业经济利润的持续增长;二是通过对现有产品和服务的深耕,挖掘用户潜在需求,不仅仅能够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更能实现留存老用户的目的,最终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不断壮大。另一方面,积极变革平台价值创造导向,从之前的竞争创造价值导向,转向合作创造价值导向。通过与其他平台企业的深度合作,实现价值的多层次创造,即通过与其他平台共享技术要素,实现平台业务流程、匹配效率、运算速度的全面提升;通过共享数据要素资源,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倍增效应;通过与其他平台共享用户资源,实现用户份额的增长,市场份额的扩张;通过共享创新资源,构建出运行有序的协同创新生态系统,以联合攻克制约平台发展的技术难题;通过共享治理要素,构建出平台企业间协同治理机制,实现治理内容、治理范式、治理框架的全面变革,推动平台企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在用户层面,积极推动双边用户构建生态互通支持型生态圈,以协同赋能平台企业与用户共同成长与发展。一是以平台企业为依托,大力推动用户积极主动向平台企业提出关于平台之间的功能整合、接口对接、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诉求和建议,如通过平台的客服渠道、用户反馈渠道、社交媒体等途径向平台提供直接或间接有关生态互通的意见和建议,助推平台企业实地了解用户的需求痛点,针对性强化生态互通的运行。二是鼓励用户积极参与生态互通建设过程中的测试和运行项目,并主动提供反馈意见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源支持,以协助平台企业发现生态互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生态互通的稳定性。三是以平台经济内的互联网行业协会与组织为依托,推动用户共同参与并商讨生态互通过程中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确保生态互通的运行充分考虑到用户需求和利益的分享,不仅使得生态互通的制度政策、实施规范、操作流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使得生态互通产生的正外部性尽可能地辐射到不同层级的群体,实现生态互通的持久运行和有序发展,最终实现用户生态、平台生态、社会生态的融合发展。
五、结语与展望
为推动平台企业主动打开链接,营造开放、互联、共享的平台经济,本文从平台生态系统视角出发,提出了平台企业构建开放生态的全新范式——生态互通。依据平台开放互通的层次给出了生态互通的概念界定,并在不同互通层次下,逐步剖析了生态互通的类型。具体而言,生态互通在平台底层主要进行的是技术互通,包括技术标准互通、用户接入标准互通、服务供应商接入标准等;在平台中层主要进行的是双边用户和数据要素互通;在平台上层主要进行的是平台创新生态和平台治理互通。然而,随着平台生态互通程度的加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冲突,主要表现在推动平台企业使命由经济使命转向社会使命,平台企业部分要素由私有产权转向公有产权,平台企业商业模式性质由商业化平台企业转向公共化平台组织,平台企业制度逻辑由互补性集体制度逻辑转向个体制度逻辑。为破解上述多维冲突,本文进一步建构了“头部平台企业主导式”“政府+平台企业协同式”“多元化平台企业共治式”三种生态互通范式,并从政府层面、平台企业层面、双边用户层面入手,提出一系列具体做法,以最大限度发挥生态互通的正外部性,推动平台经济实现发展与规范的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