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报道中的新闻道德缺失与修复

known 发布于 2025-07-17 阅读(413)

【摘要】媒体对“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持续报道,以及腾讯网等在高速路上逼停王菲汽车强行采访的行为,引发了各界对于新闻道德的关注。针对这些事件中媒体新闻道德缺失的表现,一是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息,二是随意曝光当事人隐私,三是干涉他人私人空间。媒体人理当重塑道德,这一点值得我们警醒。

【关键词】新闻职业道德;新闻伦理;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今年2月,“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信息传开到法院一审宣判李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刑10年,此案一直是传媒关注的焦点话题,不同阶段的报道长期充斥着传统媒体的版面、播出时段,网络上更不乏与此有关的视频、博客、跟帖等,最大限度满足了公众对“李某某轮奸案”的信息窥探欲望。9月中旬,腾讯网等更为自己的娱乐记者在高速路上逼停王菲的汽车、强行拍摄到王菲哭泣的泪眼照片而自得。但是,从新闻职业道德乃至法律规范的角度审视,这些报道和采访行为均存在明显的失范之处,值得传媒从业者警醒,以避免今后再度出现类似的疏漏和偏差。

一、法治报道娱乐化,未成年嫌犯信息曝光

美国学者曾高呼“娱乐至死”,现在国内的娱乐报道似乎也失去了应有的底线,众多娱乐记者和媒体不择手段地追求发行量、点击率和收视率,对新闻职业道德不管不顾,任意在娱乐的框架下报道相关甚至不相关的新闻事件。在此背景下,李某某无疑成了他们娱乐化的最佳素材:李某某是著名歌星的儿子,李某某曾经违法,李某某这次涉嫌强奸犯罪!在媒体眼里,这些信息具有足够的冲击力,具备了展开娱乐化报道的一切潜质,于是在“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信息曝光后,报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媒体狂欢”。

2013年2月22日,据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爆料称:“海淀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作李××的年轻男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需要说明的是,这条博文将该男子的名字披露了,而笔者引用时隐去了。当天下午央视播出北京海淀警方通报,通报证实了该事件的存在:2013年2月19日,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将涉案人员李某某等5人全部抓获,现该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从此刻开始,有关“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各种报道层出不穷,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上。2月23日,成都某市民报在文娱版以通栏标题报道“李××之子涉轮奸案被刑拘”,在这组报道中,李某某及其父母的真实姓名全被报道,而且有大幅照片佐证,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已然暴露无遗。其实如此处理的国内报纸还有许多,当天全国十多家主流都市报均刊出了李某某的照片,且直呼其名,对其父母的信息也全然披露了。

很蹊跷的是,成都一家报纸在报道中还有对李某某因打人被劳教一事的回放: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男,15岁,北京市人,学生)、苏楠(男,18岁,北京市人,学生)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这些信息明显在提醒传媒从业者,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某某目前仍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如此信息显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李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对于此案的报道具有重要意义:1985年11月,联合国第九十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该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未成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的资料”。后来,这些原则相继体现在我国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根据这些法律规范,各种传媒都不应公开李某某的真实姓名、照片,也不应披露其父母的真实姓名和照片,因为其父母都是具有很高社会知名度的人士,外人足以据此推断出李某某。

鉴于传媒公开披露李某某及其父母姓名、照片等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曾经受委托担任李某某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薛振源律师于3月19日发表声明指出:“李某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并在侦查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司法保护。希望相关媒体和网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此呼吁完全没有得到传媒的响应,各类媒体的后续报道仍然不断将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图片公之于众,全然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存在。

众所周知,李某某与同伙涉嫌轮奸妇女,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相关报道理应纳入法治报道的范畴,但由于李某某的父母是歌星、歌唱家,此案的报道大多是娱乐记者写的稿,而不是法治记者写的稿,只有《北京晚报》《京华时报》等少数报纸将稿件刊登在了法制版或法治版上。总体而言,从法治角度进行的报道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保护明显更强一些,如一家深度媒体在刊发李某某的长篇报道时特别注明,“虽然本文主角已广为人知,但因为仍属未成年人,故其姓名以L指代”。而在娱乐范畴内的报道,大多没有注意到这些法律规范,有些媒体虽然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但在“李某某化名与否,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的心态下,同样在报道中公开李某某的真实姓名。

此案属于娱乐化报道的另一理由体现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青睐”上,所有的报道都揭示,这是一起5名犯罪嫌疑人共同轮奸妇女的案件,但媒体始终只披露了李某某一个人的详细信息,对于另外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披露非常简单,完全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范,对于涉案的唯一成年犯罪嫌疑人,直到一审宣判媒体都只是披露其姓王,并未提供更多的详情。这种有区别的信息曝光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媒体从业者的“狂欢”心态:名人的儿子犯罪更有新闻价值,更值得隆重曝光。

二、猎奇轮奸案细节,案中人隐私严重泄露

在强奸等性暴力案件的报道中,满足受众知情权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确实形成了极大的矛盾,但当今社会已然达成了共识,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国内学者的观点与此类似:“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的任何阶段,新闻传媒都可对案件进行报道,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1]审理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公民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被告人的,经批准可以准许或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案件审理情况。几乎可以说,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阻断媒体的公开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在“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中,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而此案被定性为强奸案,直接关涉受害女性的隐私,媒体应当预料到此案将“不公开审理”,并在报道中自觉遵循相关规范、保护当事人隐私,但诸多媒体却不断公开报道乃至炒作有关案件的细节,使当事人的诸多隐私信息在社会上流散。

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召开李某某一案的庭前会议,次日许多报纸均报道“被告提请涉嫌组织卖淫调查”,声称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问题进行调查,暗指受害人的行为可能属于卖淫。话音未落,海淀区法院即出面辟谣: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

7月25日,网友“解密哥”在其新浪微博爆出李某某案“新版内幕”,其中提及“李某某轮奸案受害人杨女士是事发酒吧的陪酒小姐,同酒吧签订有工作协议,但杨女士并非卖淫女”。7月28日,北京某报刊登长篇报道,中心内容是“本报记者分路探访,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

8月6日,北京某报在热点版刊登了李某某案件的更多细节,报道的基本主旨如下:有知情人向北京某报透露了此案中更多的内情,称李某某为轮奸案中的第一个施暴者,而检方在提起诉讼时并未确定主犯从犯。记者随后通过相关渠道了解,获证该知情人爆料的情况基本属实。

8月6日,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控告与“李某某涉嫌轮奸案”有关的酒吧经理张某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8月8日,北京某晚报以一个整版的篇幅,将兰和在微博上发布的控告信内容全文刊登,未进行一个字的删减,那名张姓经理的大名赫然在目。该报宣称自己是“独家”刊登。但是两天后,同一家报纸却在“法制”版上刊登报道,“李家法律顾问兰和表示——控告信证据,将适时公开”。换言之,该报在未看到控告方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就完全听信了对方的指控言论,并在报纸上公布。

“不公开审理”制度同样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并不排斥监护人、律师的介入,但公开审理是“内外一致”,诉讼参与者可以对外公布所有已经在法庭上披露的信息;不公开审理则是“内外有别”,监护人、律师参加庭前会议、庭审过程时,可以为被告人辩护,也可以依法提出控告,但这些信息均不能对外发布,尤其不能通过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媒体特别是传统媒体则应当自觉阻断这些信息,避免它们通过自己的渠道和平台传播。但是有关人员和媒体却忽视了自身的责任,任由各种不规范信息流出,在媒体上不断报道,承办此案的海淀区法院不得不开腔“希望相关人员和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权益”。为此,海淀区法院还在一审公开宣判此案时谢绝记者旁听,理由就是避免案件有关信息被传播。即便如此,次日多家报纸仍在报道中以大段篇幅公布了受害人向警方提供的证言,其中涉及受害人的性经历等诸多隐私信息。

三、拦车采访越底线,当事人遭遇新闻骚扰

对于公众人物,新闻媒体有着天然的追逐和采访欲望,人们经常看到某些公众人物被记者逼得“无处可逃”,如此局面恰好说明媒体从业人员敬业。但记者“紧盯”公众人物也有一个基本的底线,仅限于公共空间,即公众人物是在直接从事社会性活动,比如政治活动、外交活动或参加奥运会、演唱会等,这时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有配合采访的义务,许多重大体育赛事组织者便要求参赛运动员在赛后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的采访;但他们一旦隐入私人空间,记者的“紧盯”采访权就要让位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腾讯网等媒体记者逼停王菲汽车、强行拍摄照片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混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过度行使采访权的表现,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典型的新闻骚扰。

9月13日傍晚时分,国内网站爆料称王菲、李亚鹏两人于12日早7:30飞往乌鲁木齐办离婚手续,王菲会在当晚11点前后飞回北京,而李亚鹏选在第二天回京。如此信息刺激了国内诸多娱乐记者的神经,大批记者赶往首都机场,准备“截访”王菲。当天午夜时分,王菲抵达机场从航站楼的VIP通道走出,避开媒体。不过,王菲乘车离开机场后,多家媒体驱车跟随,有报道称他们的行车速度甚至超过了每小时130公里,王菲座驾两度被逼停,记者们拍摄到了“满意”的照片。

网上流传的腾讯娱乐“独家新闻”原文如下:

“23:58 腾讯娱乐的车,一路紧紧跟随王菲乘坐的座驾,驶上机场高速,王菲乘坐的保姆车车速并没有太快,遇到红灯也正常停车,当腾讯娱乐的车开到和丰田车并排时,可以拍到一些车内的图片,虽然非常不清晰,但已经可以肯定王菲就在车内。”

“0:10 王菲乘坐的保姆车驶出机场高速,腾讯娱乐迅速将王菲的车截停在了桥下,王菲的车只得停在原地。记者下车拍摄到了王菲在车内的独家清晰图片,从图片可以看出,王菲眼眶发红、含泪,似乎刚哭过。王菲并没有躲避记者的镜头,只是低头一动不动地坐在车内。”

“0:12 在拍到王菲坐在车内的清晰图片后,媒体主动让出道路让王菲回家,王菲的保姆车重新上路送王菲回家。”

但是这组令网站和记者得意的“独家新闻”公布后,并没有招来公众的喝彩声,反而引起各界的愤慨,有媒体直言道:这家媒体兴奋地在这张清晰的照片上打上“独家新闻”的水印,可我看到的不是独家新闻,而是这家媒体独家的耻辱。9月14日15:48,腾讯娱乐在其官方微博上就此事公开致歉。

此事对于新闻职业道德的违背是显而易见的,王菲离婚系私人事件,媒体固然可以报道,但无权强求当事人积极配合,王菲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车内即属于她的私人空间,其隐私权及人身安全等在此刻应得到充分尊重,记者无权强行采访、拍摄。

四、行为触及违法性,媒体人理当重塑道德

这些事件发生后,人们很容易看出涉及其中的媒体、记者已经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譬如“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等。但进一步思考,这些行为其实不仅是对新闻职业道德的违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这一点更值得媒体从业者警醒。

在李某某案件的报道中,众多媒体披露李某某真实姓名、照片及其父母姓名、照片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无须赘述。媒体对于涉案当事人隐私信息的随意披露,则表现为对“不公开审理”原则的违背,同样与法律规范不符。对于记者逼停王菲所乘汽车的行为,有关人士分析其可能触及交通违法,甚至触犯刑法。南京一位交管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当时记者的举动可以初步判定有两种违法行为:一是超速行驶,二是随意变道,“这些违法行为可以累计处罚,不仅要罚款,还要记分”。而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则指出,媒体记者以很快的速度在路上超车,并两次逼停前车(王菲所乘汽车),且中间持续了不短的时间,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的客观要件,他建议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新闻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对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所提出的特殊要求,由于媒体肩负着舆论引导、社会教化等职责,新闻职业道德的总体水准应当高于一般的社会公德,而法律规范通常则是低于社会公德的,是道德沦丧后常用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是借助强制力开展他律、迫使社会成员遵循的行为标准,法律是最低的底线,新闻道德则是较高层次的行为准则。三种社会行为规则之间的这种关系对比,注定了违法行为必然也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而遵守法律规范则仅仅是践行新闻职业道德的第一步,媒体必须严格自律,使自身的行为能对社会道德水准的全面提升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娱乐报道中严格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准则,首先要破除“娱乐无底线”的理念,把自身的报道约束在符合法律与道德的范畴内。其次,对于涉及双方或多方关系的新闻线索,要把握好报道平衡,力求采访到各方当事人,避免被某一方的不真实、不确切信息所误导,成为其散播虚假消息的工具。再次,娱乐记者放弃“跑马占地”的思维,无须包揽涉及娱乐的各类报道,类似“李某某涉嫌轮奸案”这样的新闻,最好交由法治记者采写,至少也要与法治记者合作,法治记者长期涉足法律报道,对于相关规则比较熟悉,更容易掌握理性报道的尺度,避免新闻报道违反基本的法律规范。最后,要有人文关怀,避免自己的采访和报道对他人构成“二次伤害”,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的伦理规约第二条即为“最小伤害”原则,要求记者“……给予新闻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以应有的尊重……同情那些可能受新闻报道所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录;对可能导致伤害的不愉快的采访报道心中有数……”[2]。

参考文献:

[1]周甲禄.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制度构建[J].新闻记者,2005(7).

[2]李青藜.性暴力事件报道的四个伦理原则[J].新闻爱好者,2012(15).

(庹继光为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彭霈为四川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

编校: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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