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的培育路径探索

known 发布于 2025-08-06 阅读(472)

摘 要:组建创新联合体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本文归纳总结了现阶段新兴产业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在组建过程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分析了构建创新联合体的经验与不足,并以甘肃省镍钴资源高效利用及新产品开发创新联合体、湖北省车规级芯片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以及河北省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创新联合体为例,对比分析了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的构建路径。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从政府、龙头企业、参与主体三方面对创新联合体的组建提出了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兴产业;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区域经济;培育路径;产业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5)03(a)--05

目前,世界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历史性交汇,全球科技进入新一轮创新密集期,我国经济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了“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任务。2022年8月,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方案中指出“支持中央企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进一步明确了创新联合体应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为任务导向。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尝试构建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的组建模式进行了先行探索。本文将基于三个创新联合体的发展现状、构建路径及障碍等问题进行案例比较分析,以期形成具有参考价值的对策建议,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建设的创新主体提供借鉴方案。

1 文献综述

创新联合体作为新型举国体制下探索的组织形态,自提出以来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创新联盟是创新联合体的组织形式,而协同创新是创新联合体的合作模式,对这两者进行辩证的、多维度的理论研究,能为我国当前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1.1 创新联盟

创新联盟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其发展历程从企业之间的合作竞争,逐步演化到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多部门的合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了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创新联盟中的资源多元化有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1],创新联盟中资源异质性越低、外部市场不确定度越低,资源的多样性越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2]。创新联盟规模越大、存活率越高,企业就越容易获得更多的资源和知识来提升创新水平[3]。然而,组织成本、独立创新与协同创新的风险系数、创新资源协同利用率等因素影响了创新联盟的稳定性[4]。

1.2 协同创新

Etzkowitz等(2000)[5]将三螺旋模型理论引入创新理论中,认为创新系统应由政府、企业和大学三方参与,三方形成缠绕的三重螺旋状,企业负责完成新产品的生产,政府确保三者的稳定互动与资源交换,大学负责提供智力和创新技术;三者相互融合交错,沟通灵活,以此形成持续的创新合力。Giesecke(2000)[6]指出创新不是一个线性模式,它是作为复杂的协同网络包括诸多学科知识与多元参与者的互动。徐宏等(2020)[7]认为产学研合作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也是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刘玉莲等(2019)[8]基于复合系统协同度模型进行测算分析,发现我国高技术产业创新系统的协同度整体偏低,行业间差距较为显著。

1.3 创新联合体

“创新联合体”概念提出的时间相对较短,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概念界定、建设必要性分析和发展路径研究。罗小芳等(2021)[9]认为创新联合体是指在政府鼓励下,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院、创新联盟、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在创新体内部通过协议章程和制度来约束行为,这种创新联合体有助于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梁翠华等(2022)[10]认为创新联合体具备任务导向性,创新主体间具有清晰的契约关系,是为共同完成重大科技项目而存在的契约组织。张赤东等(2021)[11]认为创新联合体应由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使命在于承担并完成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研发任务;创新联合体需要调动全国的优势资源,并且需要政府的干预和引导。孙冰梅等(2024)[12]以之江实验室为例,深入分析了创新联合体如何通过多维度协同,驱动智能计算关键核心技术的持续突破。

2 创新联合体的内涵及分类

2.1 创新联合体的概念及特点

创新联合体是在政府政策引导下,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为导向,由龙头企业牵头,通过市场化机制,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力量共建的创新组织形式。其组建目的是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吸引优势创新主体聚集,从而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形成协同创新合力,突破制约产业技术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

创新联合体具有功能明确、企业牵头、多主体性、合作网络及非实体组织等特性。首先,创新联合体功能清晰,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破制约我国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次,创新联合体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市场为导向,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再次,创新联合体作为联合攻关组织,需要政府、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联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多个优势创新主体进行合作。最后,多主体共同参与,需要通过复杂的合作网络相互作用,各方的资源、知识、人才、科技成果等在合作网络中按约定有序流动。

2.2 创新联合体的分类

现阶段,各地方支持组建的创新联合体大体可分为三类,分别是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体系化创新联合体、实体性创新联合体。

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主要是指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为导向,各创新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最终实现制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突破。体系化创新联合体主要是一种体系化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在提供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和政策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实体性创新联合体则是由领军企业牵头发起,各创新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研发型企业,推动技术转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3 基于多案例分析的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构建路径

3.1 案例概况

3.1.1 甘肃省镍钴资源高效利用及新产品开发创新联合体

2021年3月,甘肃省科技厅、省工信厅联合印发《甘肃省企业创新联合体组建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支持省内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同月,甘肃省镍钴资源高效利用及新产品开发创新联合体(下文简称甘肃镍钴联合体)获批。该创新联合体面向甘肃省的传统优势产业——有色冶金产业,立足镍钴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需求,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控股的特大型采、选、冶、化、深加工联合企业,省内唯一的世界500强企业——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建设,联合了中南大学、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等国内38所科研院校和大中小企业共同建设。

3.1.2 湖北省车规级芯片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

2022年4月,湖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推进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推进构建领军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融通的创新联合体。同年5月,湖北省车规级芯片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下文简称湖北芯片联合体)正式启动运行。该创新联合体面向湖北省工业第一大支柱产业——汽车产业,由在鄂央企、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8家单位共同组建。

3.1.3 河北省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创新联合体

2022年4月,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联动实施“四个一批”项目推动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施方案》,提出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以推动河北省12个主导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每个产业集群打造一个创新联合体。同年8月,河北省科技厅主导筹建了首个创新联合体——河北省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创新联合体(下文简称河北三代半联合体)。该创新联合体面向河北省优势产业——第三代半导体产业。该创新联合体由15家创新主体联合共同发起,其中中国电科十三所及其产业化公司占据6席。中国电科十三所是我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半导体研究所,年产值突破百亿元。其他发起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联盟等优势创新主体。

3.2 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的解构分析

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实践过程是一个多维度的、非线性的协同互动过程[10],多方主体基于共同目标,发挥各自优势,在外部支持下完成创新任务,达到“1+1gt;2”的协同效果。

3.2.1 行业目标培育

三个案例均以共同目标为导向,除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外,还包括建立公共技术平台、提供政府咨询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引进培养技术人才等主要任务,以实现技术突破、带动产业发展为建设目标。

三个案例所在产业不仅是当地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还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技术产业。国家已设置了产业领域内重点项目,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见表1)。

3.2.2 多主体参与创新

三个案例作为高技术产业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的典型代表,均由大型国企牵头建设,具备资金、人才、产业配套等全方位资源支持。其联合建设单位均包含国内一流的研究院所、高等学校、产业上下游的企业,通过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多元化协同创新,为技术突破提供智力保障和应用场景(见表2)。

3.2.3 外部政策支持

甘肃、湖北、河北三省均已印发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创新联合体的面向产业、建设目标和支持政策。在三省的支持政策中,虽然都把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排在第一优先序列,但对创新联合体的组织形式、机制体制等没有具体要求(见表3)。

3.3 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的障碍归类

3.3.1 内部管理机制不明

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需跨地域整合多种创新资源,现场沟通成本高,影响项目进度。甘肃镍钴联合体在第一届二次理事会上曾提出了下一步要着力解决信息交流效率不高的问题。

创新联合体由多种类型的创新主体组建而成,各创新主体的单位性质不同,彼此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且由于不设立实体机构,仅靠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作为纽带,其约束力不强,沟通机制也不明确,往往耽误项目的正常推进。

3.3.2 监管法规欠缺

现阶段,多数建议创新联合体在开展技术攻关前,通过协议约定好联合创新成果的分配与归属问题。在开展联合体攻关前,投入经费资源多的创新主体具有天然优势,在事前约定中,其所有权分配比例通常较大。但在实际攻关过程中,这类主体可能仅投入经费资源,不提供科技、人才资源等关键资源,将技术攻关的重任推诿给其他主体,而参与主体较多,且没有行政关系,还会涉及对科研成果的管理机制不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等问题。

3.3.3 政策配套不完善

目前,省级主管部门优先通过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对创新联合体给予倾斜支持,这对于开展制约国家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攻关而言,经费体量明显受限。同时,由于创新联合体的联合建设单位较多,项目经费体量较小,致使部分主体无法参与项目的技术攻关。例如,甘肃镍钴联合体参与单位共38家,但在申报甘肃省创新联合体重大科技项目时,仅8家单位共同申报,部分创新主体并未参与其中。部分地方政府选择同龙头企业联合张榜,开展“揭榜挂帅”,但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联合张榜,企业张榜提出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亟待攻关的重要任务存在偏差。

3.4 基于案例对比的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构建路径

3.4.1 目标构建:锚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来,各地方积极响应,开展调研、制订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引导企业牵头建设创新联合体。通过上述案例对比不难发现,在组建创新联合体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需明晰创新联合体的定位,锚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始终将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作为创新联合体的建设导向。尽管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发布与创新联合体配套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但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均将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倾斜支持放在首位,通过“靶向扶持”,发布省级重大项目,引导优势创新主体向龙头企业聚集,共同开展产业重大技术攻关,以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同时,地方政府优先推荐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帮助创新联合体发挥效能。因此,明确的创新目标是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的基石。

3.4.2 组织模式:多元协同网络参与

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围绕着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遵循自上而下推动的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创新发展相结合原则,只有政府制定引导政策,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应用企业等优势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才能完成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工作。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知,在现阶段创新联合体的组建过程中,龙头企业普遍选择聚合优势创新资源,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建设创新联合体,且不受地域限制,均积极与国内优势单位联合共建,实现了地域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而从政策层面来看,地方政府选择引导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通过搭建大协作、网络化的创新平台,助力创新联合体内部形成有序的互动网络,从而实现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确保创新联合体的有效组建。

3.4.3 推动路径:发挥自上而下的国家优势

创新联合体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导向,单一企业凭借自身力量很难吸引其他优势创新主体聚集,更难以独立实现制约国家产业技术发展的关键技术突破。为完成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必须由政府部门去推动组建工作,由政府甄选行业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在此基础上协助龙头企业寻找其他优势创新主体,构建复杂的、多元化的协同创新网络,如此才能形成有技术攻关能力、有人才智力资源、有产业优势资源、有实际存在意义的创新联合体。例如,在三个案例中,创新主体包括全产业链上下游的应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优势创新主体,它们不受地理位置限制且遍布全国各地。显然,仅依靠牵头单位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组建工作的。只有充分发挥自上而下的国家优势,才能完成创新联合体组建。

3.4.4 运行机制:培育自下而上的创新机制

创新联合体的组建与实施,需要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自上至下地推动落实;而对于创新联合体任务的达成,则需要坚持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培育自下而上的创新机制,完成创新突破。

科技成果转化应始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在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引导下,开展自下而上的创新模式,有利于将全社会的优势创新力量聚焦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使国家创新目标瞄准复杂的经济市场,将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专项与突破制约产业技术发展的难题有机结合,从而避免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出现“两张皮”的现象。例如,河北省在指导创新联合体组建过程中,成立了产业领域专家组,按照源于企业、服务产业原则,提出重点技术研发任务清单,有效规避了不适用于市场的研发方向,引导创新主体组织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有效推动了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4 我国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的发展建议

4.1 政府统筹规划,发挥外部引导监管功能

第一,支持承担科技项目。建议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选取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创新联合体作为项目单位承担科技项目。从地方政府角度出发,建议围绕高技术产业,综合考虑当地优势产业,制定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的工作指引,主动甄选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技术攻关方向,并建立风险补偿政策,以降低创新风险。

第二,引导完善机制体制。创新联合体的共建单位较多,在众多优势创新主体中,仅凭龙头企业未必能承担组织协调的重任。因此,需要政府介入,完善机制体制建设,对创新主体进行管理和督导。地方政府制定印发工作指引,统筹设计创新联合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机制体制,帮助创新联合体明确其功能定位、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支持政策等关键因素,并在运行阶段提供横向协调服务,规避冲突,理顺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对已经成立的创新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标准和退出机制,引导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并提供全方位的项目、制度和资金保障。

第三,支撑建设沟通平台。在创新联合体组建的初始阶段,很容易忽视设置沟通机制,而随着技术攻关任务的推进,缺失有效的沟通机制会导致各创新主体间产生隔阂,严重阻碍项目进展。因此,地方政府在组建阶段应考虑建设沟通平台,促进各创新主体间高效沟通和信息共享。建设沟通平台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即信息化平台和实体工作组,使两个平台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提升沟通效率。

4.2 以企业为主体,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第一,国有企业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创新联合体尚处于组建初期,定向扶持专项尚未出台,对于现阶段的龙头企业而言,建设创新联合体可能难以获得充足的经费支持,而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则需要为创新联合体提供技术资源、创新资源、人才资源等保障,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难度较大。国企应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带头攻关制约我国高技术发展的瓶颈问题。

第二,立足市场把握联合攻关方向。龙头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市场需求反应最灵敏,联合攻关成果最终也需要通过企业转化为产品,并推向市场进行推广应用。只有任务导向和市场经济两者相符合,才能真正解决科技和经济“两张皮”的问题。

第三,发挥牵头作用规范成果归属。政府主管部门应对联合攻关成果归属问题制订指导性文件,协助各创新主体依据规定对成果进行分配。但在执行层面,签订约定协议、联合攻关成果如何分配等具体问题,则应由龙头企业发挥牵头单位作用,组织各创新主体,按照“一事一议”,及时就联合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分配和界定。有关科研成果全过程管理导入沟通平台,通过沟通平台及时推进成果分配的执行工作。

第四,鼓励优势大型民企牵头建设。在解决制约国家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问题上,除国有大型企业有能力牵头建设以外,在适当时机应积极鼓励有技术、有资源、有能力的大型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

4.3 多创新主体参与,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

关键核心技术通常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单一创新主体很难完成技术攻关,因此创新联合体的组建离不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共同参与,它们能够提供优秀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军,科技型企业则是应用研究的主力军。在创新联合体的组建过程中,产业链中的企业资源和能力在多层次、多维度上存在互补性,通过共同建设创新联合体可以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的薄弱环节共同梳理技术短板,构建高效的协同创新机制,提高技术攻关能力,最终实现全产业链自主可控。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作为连接科技创新各个环节的重要桥梁,可为创新主体提供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行业资讯、标准研制等科技服务。此外,适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实体化公司,对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落地进程,推动创新联合体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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