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新文本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探究促进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措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2011 ~ 2020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 实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表明,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越多。进一步分析发现, 在社会信任程度较低、 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更强。经济后果检验发现, 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同时促使企业增加创新投入。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社会信任;行业竞争
【中图分类号】 F272;F276"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4-0994(2025)07-0056-6
一、 引言
技术创新不仅有助于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 也是投资者在制定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 因此, 企业创新信息与盈利、 股利分配等信息具有相同地位。创新信息既包括财务信息, 也包括文本信息。创新文本信息是指企业对创新活动的文字描述, 具体包括创新活动的计划目标、 进展情况、 未来收益等内容。披露创新文本信息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活动的信息透明度, 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创新活动。自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 中国证监会在2012年、 2015年、 2021年修订的年报信息披露文件中不断要求企业增加对创新文本信息的披露, 企业需要说明报告期内创新项目的目的、 进展和拟达到的目标, 分析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重大变动情况, 并预计创新活动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 其主要目的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多的创新文本信息。然而,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具有很强的操纵性, 企业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披露内容的详尽程度, 其中不乏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象。
企业对创新文本信息的披露情况主要取决于对以下两方面的权衡: 一方面, 基于收益视角, 企业积极向外界披露与创新活动相关的文本信息能够减少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 缓解创新活动的融资约束(Lambert等,2007), 提高创新活动的价值效应, 为企业带来更多收益。另一方面, 基于风险视角, 技术创新活动是企业的核心机密, 如果企业对其进行了过于详细的描述, 就会被市场上的竞争对手知晓, 进而抄袭或剽窃企业的技术创新, 使企业的核心机密泄露, 最终导致企业无法在产品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 市场占有率降低(Beyer等,2010)。因此, 企业会综合评估披露创新文本信息的风险与收益, 从而决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 “十四五”规划等多次提及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 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政府的充分重视, 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卿陶,2021;方中秀,2022)。同时,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世界排名也处于前十位, 其中知识产权制度环境这一项的评分更是名列前茅, 在营造良好创新制度环境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除了在政策文件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在实际行动中也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例如: 2014年首次在北京、 上海和广州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随后又在重庆、 郑州等多个地方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 自2012年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选工作, 截止到2021年, 共评选出73个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降低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泄密风险, 提高企业披露创新文本信息的意愿, 改善外部信息环境, 是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有效发展的重要问题。
基于此, 本文对年报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内容进行文本分析, 提取与企业创新相关的关键词, 并用其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全文词数的比例来衡量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 探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丰富并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对于政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促进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 进而提高企业创新投入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二、 文献回顾
1. 创新信息披露。创新活动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绩效、 预期盈利能力以及未来价值, 因此投资者会非常关注企业创新活动, 并把创新能力作为判断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现有研究普遍发现年报中的创新财务信息与企业价值具有显著相关性(Kothari等,2002)。然而, 会计准则中关于研发支出的处理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加之企业可能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操纵研发支出, 导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研发支出无法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创新活动。首先,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将研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除了开发阶段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其他支出均应费用化处理。但是在实务操作中, 由于研发活动较为复杂, 往往难以准确区分两个阶段, 导致财务报告披露的研发支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管理者的裁决, 为企业通过研发支出实施应计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次, 创新活动的信息不对称和结果不确定性都较高, 企业可能为了获取税收优惠而将研发支出作为真实盈余管理的手段(杨国超等,2017)。创新产出同样也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企业为了满足政府补贴规定的条件, 从事较多策略性创新, 表现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类创新活动增加, 而发明类创新活动减少。以上这些特点导致创新财务信息并不总是与企业价值正相关, 仅依靠财务信息很难准确判断企业创新活动的真实情况, 因此, 创新文本信息将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 为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补充。已有文献发现, 管理层会通过减少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方式掩盖其侵占企业创新资源的行为, 而产品市场竞争能够发挥治理作用, 抑制管理层对企业创新资源的侵占, 提高管理层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王华和刘慧芬,2018)。由于风险投资机构要求的回报率较高, 以及分析师关注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市场压力, 当企业具有的风险投资股东以及分析师跟踪人数较多时, 管理层在年报中更倾向于采用积极的语调披露创新文本信息, 投资者应谨慎斟酌, 准确判断企业乐观情绪的真实原因(鲁惠中和林靖,2022)。
2. 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活动。已有研究大多从创新财务信息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 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企业创新。企业创新具有外部性, 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使创新更具有排他性, 提高创新成果的收益, 为企业带来更多获利机会, 进而产生创新激励效应(Shenoy和Williams,2017)。吴超鹏和唐菂(2016)认为,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降低研发溢出损失, 也可以缓解融资约束, 进而提高企业创新投入与产出。Smeets和Vaal(2016)基于跨国交流的角度研究发现, 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促进本国供应商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知识共享, 进而促进企业创新。第二,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抑制企业创新。一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阻碍知识交流, 降低技术的可转让性, 不利于企业积累创新能力。Shapiro(2001)发现, 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国际知识交流的难度增加, 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学习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 从而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水平。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会因为排他性授权, 增加创新市场的垄断程度, 提高行业进入壁垒, 导致市场竞争不足, 从而降低创新频率和复杂度。Aghion等(2005)认为, 市场竞争程度的提升能够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扭曲市场竞争从而抑制企业创新。第三, 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呈倒U型关系(刘思明等,2015), 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王华,2011)。卿陶(2021)研究了这种倒U型关系的形成原因, 将企业创新分为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两类, 发现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自主创新、 抑制模仿创新, 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下, 最终呈现倒U型关系。
综上, 基于创新财务信息视角, 现有研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并没有得出统一结论, 可能存在促进、 抑制或倒U型关系。相比于创新财务信息, 创新文本信息更详细地记录着企业创新活动的现状、 未来发展方向等内容, 有助于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创新活动。因此, 本文将研究视角集中于创新文本信息, 以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
三、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企业创新活动的现状、 未来规划、 战略选择等都会受到投资者的关注, 而仅通过创新财务信息无法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企业的真实创新状况, 创新文本信息可以作为研发投入和产出信息的补充, 通过丰富的文字内容向投资者详细描述企业的创新活动情况, 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创新活动, 进而为企业带来更多收益。Lambert等(2007)认为, 创新文本信息披露不仅使企业更容易获得外部融资, 而且融资成本较低, 使得企业创新活动的融资约束降低。程新生等(2020)发现, 披露创新非财务信息能够提高投资者的价值认同感, 进而引发积极的长期市场反应。创新文本信息披露产生的积极作用会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创新文本信息。然而,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的披露也会产生负外部性, 导致企业核心技术机密泄露, 行业内的竞争对手或者行业外的潜在进入者会抄袭或剽窃企业的技术创新, 使得企业的创新行为不再具有独特性, 创新成果在产品市场上也无法取得较高的回报。Beyer等(2010)的研究发现, 创新信息常常涉及企业机密, 具有较高的专有成本, 一旦披露过于详细, 现有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抄袭或剽窃企业技术创新, 这会降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减少现金流, 降低企业在产品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致使企业面临很高的风险。创新文本信息披露产生的消极作用会抑制企业披露更多创新文本信息。由此可见,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企业对其产生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 当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风险大于收益时, 企业会降低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产权制度安排, 能够降低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风险, 进而提高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
首先, 政府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越重, 越能向社会传递积极的信号, 即严厉打击抄袭或剽窃技术创新的行为, 对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成威慑作用, 进而从思想上打消企业抄袭或剽窃其他技术的想法。卢万青和陈万灵(2018)发现, 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再加上媒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力宣传, 能够对当地的营商环境和创新风气产生积极正向的影响, 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成本较高, 进而促使企业寻求自主创新。由此可以推断, 在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的情况下,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负外部性将减弱, 技术创新泄密的可能性降低, 从而使得企业更愿意披露更多创新文本信息。
其次,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升, 给企业带来了安全感, 使企业之间都对彼此抱有积极的态度, 相信对方不会采取侵权行为, 进而从企业的主观态度上提高了企业创新文本信息的披露意愿。现有研究发现, 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促使管理层遵纪守法, 抑制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 降低盈余管理程度(陈克兢等,2016), 同时能够提高企业之间的资源和信息共享程度, 增加企业合作创新的意愿(Jean等,2014)。同理, 企业所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 管理层对其他企业遵循知识产权规定的期望更高, 会认为企业技术创新被抄袭或剽窃的可能性较低, 其他企业会较少采取侵权行为, 进而提高企业披露创新文本信息的意愿。
最后, 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的地区,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方便快捷, 即便技术创新被他人抄袭或剽窃, 企业也可以便捷地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让知识产权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消除企业披露创新文本信息的后顾之忧。已有研究发现,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提供了便捷通道, 提高了企业的维权效率(张亚峰和刘海波,2015)。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 企业诉讼成本较低, 专用性投资的权益能够得到较好保护(杨继军和赵梓辰,2021)。同理, 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的地区, 创新文本信息一旦被他人非法利用, 企业会积极地进行维权诉讼, 使技术泄密的损失得到最大程度的补偿, 进而降低了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成本, 提高了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意愿。
综上所述, 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改善外部营商环境, 增加企业间的信任, 提高侵权诉讼效率, 进而降低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风险, 使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风险小于收益, 从而提高企业创新文本信息的披露意愿。基于此,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四、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以2011 ~ 2020年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 并剔除金融业、 ST类及主要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 最终得到24064个样本数据。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数据来源于WinGo文本数据库, 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区统计年鉴, 其他企业财务特征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Winsor处理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
2. 变量定义。
(1) 被解释变量: 创新文本信息披露(Innov_disc)。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年报中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进行说明, 其他部分较少涉及, 因此, 本文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进行文本分析。借鉴胡楠等(2018)的研究, 本文采用WinGo文本数据库中“种子词集+Word2Vec相似词扩充”的方法提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与创新相关的词汇。包括技术创新、 研究、 开发、 研发、 专利、 发明六个种子词汇, 以及科技创新、 技术革新、 核心技术、 专利技术、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专利等扩充词汇。并将与创新相关的词频总数除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总词数, 再乘以100来衡量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
(2) 解释变量: 知识产权保护(IPR)。参考Park(2008)、 李俊青和苗二森(2018)的研究, 从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程度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其中: 行政执法力度用专利未被侵权率衡量, 等于1减去该省份当年立案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总数占累计授权专利数的比例; 司法保护程度用该省份每万人中执业律师占比的自然对数来衡量。本文采用这两个指标的算术平均数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程度, 该指标越大, 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
(3) 控制变量。根据现有研究, 本文选择以下控制变量: 企业规模(Size)、 杠杆率(Lev)、 成长性(Growth)、 盈利能力(Roa)、 企业年龄(Age)、 产权性质(Soe)、 两职合一(Dual)、 董事会规模(Board)、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 高管持股比例(Mhold), 同时还控制了年度(Year)和个体(Firm)固定效应。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3. 模型设计。为验证H1, 本文构建模型(1):
Innov_disci,t=β0+β1IPRi,t+∑Controlsi,t+Yeart+
Firmi+εi,t (1)
其中, 解释变量为知识产权保护(IPR), 被解释变量为创新文本信息披露(Innov_disc)。本文预期β1显著为正, 即说明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
五、 实证结果与分析
1. 描述性统计。表2为变量描述性统计。创新文本信息披露(Innov_disc)的最大值为6.102, 最小值为0.498, 说明企业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或多或少都对创新活动进行了描述, 均值为2.869, 整体来看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仍然较低。知识产权保护(IPR)的最小值为0.445, 最大值为1.935, 表明不同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差异较大。其余变量的统计特征与现有研究基本保持一致。
2. 基本回归分析。表3报告了基本回归结果。列(1)仅控制年度和个体效应, 未加入其他控制变量, IPR的系数为0.152, 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 列(2)加入所有控制变量, IPR的系数为0.144, 仍然在5%的水平上显著。基本回归结果验证了H1, 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越多。
3. 稳健性检验。
(1) 内生性问题。上述检验可能存在反向因果的内生性问题, 即由于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可能增加技术创新泄密风险, 从而迫使政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为了缓解内生性问题, 本文借鉴余长林(2016)的做法, 采用滞后一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作为工具变量(IPR_IV)。工具变量有效性检验发现: Anderson canon LM统计量为4418.279, 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识别不足检验; Cragg-Donald Wald F统计量为5617.486, 远大于Stock-Yogo检验10%水平上的临界值16.38, 通过了弱工具变量检验。因此, 本文选择的工具变量有效。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显示, 工具变量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表明滞后一期与当期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存在相关性; 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显示, 在控制了内生性问题之后, IPR的系数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说明本文的结果具有稳健性。
(2) 其他稳健性检验。第一, 替换被解释变量。本文采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创新词汇总数加1的自然对数来衡量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LnInnov_disc)。第二, 替换解释变量。为了降低基本回归模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指标的测量误差对实证结果的影响, 本文利用樊纲等(2011)计算的各省份知识产权保护得分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IPR_Score)。第三, 更换样本期间。2012年底党的十八大召开, 此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面加强, 因此本文将样本期间改为2013 ~ 2020年重新进行检验。以上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显示, IPR的系数均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表明本文研究结论稳健。
限于篇幅, 稳健性检验结果均未列示, 留存备索。
六、 进一步分析
1. 社会信任程度。社会信任能够使企业形成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是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石以及社会规范的核心。在社会信任程度较高的地区, 企业一旦存在失信行为, 其声誉将会严重受损, 致使企业遭受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此时若出现技术创新抄袭或剽窃行为, 会面临高昂的惩罚成本。同时, 社会信任也有利于增强企业之间的互信程度, 使得企业对彼此的行为都抱有积极的期望, 技术创新抄袭或剽窃行为减少。例如, 冉戎等(2020)的研究发现, 在社会信任程度较高的地区, 企业间协同创新存在的搭便车、 窃取技术机密等机会主义行为会被抑制, 有助于企业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见, 良好的社会规范可以抑制技术创新的抄袭或剽窃行为, 在社会信任程度较高的地区,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技术泄密风险较低, 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而在社会信任程度较低的地区, 企业侵权行为受到的道德约束较小, 且企业间的信任程度较低, 创新文本信息披露产生的技术泄密风险较高, 此时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由此推断, 社会信任与知识产权保护呈替代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在社会信任程度低的地区更显著。参考刘笑霞和李明辉(2019)的研究, 本文采用CGSS调查数据来衡量地区社会信任程度, 等于“总的来说, 您是否同意在这个社会上, 绝大多数人都是可以信任的?”这个问题的回复中“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的人数占该省回复人数总数的比值, 然后按照该值的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分为高低两组, 分别进行回归。表4的结果显示, 在社会信任程度较低的组中, IPR的系数为0.210, 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而在社会信任程度较高的组中, IPR的系数不显著。进一步通过费舍尔检验, 发现两组系数存在显著差异。以上结果表明, 在社会信任程度较低的地区, 知识产权保护发挥更大的作用, 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
2. 行业竞争程度。技术创新是企业在产品市场中抢占先机、 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 潜在竞争者进入壁垒低, 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 退出威胁等大幅增加(姜付秀等,2009), 潜在或现有竞争对手为了抢占市场份额, 一旦获悉了企业创新项目的核心机密, 就可能存在抄袭或剽窃行为, 这会导致企业创新投入的沉没成本增加, 损害企业竞争地位, 进而对企业造成沉重打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会对创新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还能节省创新侵权诉讼成本, 从而降低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风险, 提高企业披露创新文本信息的意愿。而当行业竞争程度较低时, 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少, 竞争压力小, 企业之间相互抄袭或剽窃的动机较弱, 此时创新文本信息披露导致的技术泄密风险较低, 知识产权保护所能发挥的边际作用有限。由此推断, 在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更大。参考王华和刘慧芬(2018)的研究, 行业竞争程度采用行业内公司数量来衡量, 然后按照该值的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分为高低两组, 分别进行回归。表5的结果显示, 在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组中, IPR的系数为0.330, 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而在行业竞争程度较低的组中, IPR的系数不显著。进一步通过费舍尔检验, 发现两组系数存在显著差异。以上结果表明,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在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更显著。
七、 经济后果检验
前文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 那么是否会进一步激发企业增加创新投入?首先, 创新活动本身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企业披露更多创新文本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创新项目的进展以及潜在市场价值, 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约束, 使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创新项目中。其次, 技术创新的周期长, 短时间内难以给企业带来收益, 这就会导致投资者对管理层的能力产生怀疑,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管理层可能存在短视行为, 减少创新投入, 而创新文本信息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 降低代理成本, 从而提高管理层创新投入意愿。因此, 本文认为, 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同时会增加创新投入。为此, 本文建立模型(2)对经济后果进行检验:
Ramp;Di,t+1=β0+β1IPRi,t×Innov_disci,t+β2IPRi,t+
β3Innov_disci,t+∑Controlsi,t+Yeart+Firmi+εi,t (2)
其中, Ramp;D为企业创新投入, 为研发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 同时考虑到企业创新投入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因此采用t+1年的创新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表6报告了经济后果检验的结果, 第(1)列仅控制年度和个体效应, 未加入其他控制变量, IPR×Innov_disc的系数为0.174, 在1%的水平上显著, 第(2)列加入了所有控制变量, IPR×Innov_disc的系数为0.225, 仍在1%的水平上显著, 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同时提高了企业创新投入。
八、 研究结论与启示
企业创新信息披露是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从非财务信息的视角, 实证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发现,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且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之后, 结果仍然不变。基于社会信任程度、 行业竞争程度的分组检验发现, 在社会信任程度较低、 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更大。经济后果检验发现, 知识产权保护在提升创新文本信息披露的情景下, 也提高了企业创新投入。
根据上述结论, 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具有促进作用, 且会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投入, 各地政府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 企业担心核心技术泄密, 往往不愿意披露过多创新文本信息。但是创新文本信息披露有助于外部投资者了解企业真实创新活动, 从而增加企业创新投入, 因此, 政府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 使企业技术创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打消企业技术机密外泄的顾虑, 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创新文本信息, 缓解融资约束和代理问题, 进而促进企业增加创新投入, 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二是社会信任作为非正式制度, 同样会对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产生影响, 且社会信任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替代效应。在社会信任程度较低的地区, 企业创新文本信息披露导致的技术泄密风险较高, 政府更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弥补非正式制度的不足。三是当行业竞争激烈时, 企业间技术抄袭或剽窃行为严重, 企业为了保持竞争优势较少向外界披露创新文本信息, 但这会影响外部投资者对企业创新活动的价值判断。政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可以缓解上述矛盾, 促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仍然保持良性竞争, 维持资本市场健康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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