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数字普惠金融作为金融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所形成的创新金融模式,正逐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驱动力。从理论层面来看,数字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在目标追求上高度契合,在关涉群体方面紧密相连,并且共同富裕的实现对数字普惠金融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性,这些都充分证明了数字普惠金融在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数字普惠金融面临的市场困境、法律困境、监管困境等现实挑战,制约了数字普惠金融助推共同富裕的功能优势发挥。据此,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建议:以完善数字普惠金融基本制度框架为基点,夯实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的规范框架;以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反垄断合规制度为重点,释放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的工具价值;以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制度演进为核心,提升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的治理能力。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共同富裕;金融科技;金融监管;人工智能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5)05(a)--05
本质上,共同富裕致力于通过平衡经济增长与财富分配、增强社会包容性、提升人民福祉和生活质量,推进社会全面和多元化发展。数智化时代,普惠金融依托于数字技术手段(如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发展成为现代数字技术和传统普惠金融相结合的数字普惠金融(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打破时空限制,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以可负担的方式提供储蓄、支付、小额商贷、汇款与保险等金融服务,拓展金融服务深度和广度,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包容性经济增长,在助推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1 数字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关联
从目标的逻辑关系、主体的逻辑关系及方式的逻辑关系三个维度对数字普惠金融助推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进行诠释,有助于明晰数字普惠金融的目标、主体和实现方式与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数字普惠金融促进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福祉的提升,以及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
1.1 共同富裕和数字普惠金融在目标追求上的一致性
受社会个体之间关系所形成的传统差序格局影响,社会和经济资源分配在实质上处于不均等状态,共同富裕的目标即实现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的整体经济福祉,减少贫困和不平等。金融既可以是资源调配的对象,也可以成为调配其他资源的手段,关乎社会财富的分配、人的社会机会和生存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在于普及金融服务,使之覆盖更广泛的人群,特别是低收入和偏远地区的居民及小微企业。依照金融功能理论,现实可能性和理想化的金融体系既要发挥经济功能实现资金资源配置的最大化,也应发挥社会功能调节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1]。结构功能理论强调社会结构及其功能,应用在经济领域可以解释为通过理解和分析金融体系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框架,即通过调整和优化金融体系的结构与功能,达到助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条件。
数字普惠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结构的组成部分,不会因数字技术的嵌入而丧失其所具备的功能,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技术,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尤其是惠及传统金融服务难以触及的低收入群体、偏远地区及小微企业提供平等的金融机会,打破基于社会地位、个人能力、地理区域等因素所造成的经济不平等,为受传统差序格局影响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扩大资源分配、社会福利及发展机会的公平性、平等性。实证研究表明,贫困群体更易于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获益[2],数字普惠金融提供的广泛覆盖和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增加经济机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社会整体福利,助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1.2 共同富裕和数字普惠金融关涉群体的关联性
共同富裕的主体涉及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贫困和低收入群体,数字普惠金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金融公平作为金融市场的价值准则和理念追求,理应在数字普惠金融运行中贯彻和遵循[3]。金融公平理论指出,实现金融服务和机会分配的公平,确保社会各群体能够公平地获得金融资源,尤其是为低收入和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这意味着金融活动中的各类主体不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权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要求各类主体都能够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机会均等地分享金融资源,进而在合理金融秩序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优化[4]。
政府、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等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在助推共同富裕中扮演着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角色。一系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用担保等政策与法规转变了传统金融趋利的价值取向,激励数字普惠金融公平运行。修订、创新法律与监管框架、提升监管者能力、推进国际监管协作、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是推进数字金融普惠的必然之举[5],保障数字普惠金融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主体通过提供更加灵活和多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包括低收入群体、农村地区及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在内的广大金融需求者获得必要的金融支持,如缓解金融排斥对农村地区带来的负面效应[6],降低农业经济发展交易成本,满足农村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诉求,增强农民返乡创业信心[7]。推动经济发展模式更加公平、包容和平衡。
1.3 共同富裕实现方式对数字普惠金融的依赖性
普惠金融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利用数字技术简化服务流程、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共同富裕的实现方式是通过提供平等的经济机会,改善财富和收入分配,既包括物质财富的增加,也包括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8],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从理论上而言,金融深化理论认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主张更为成熟和多元的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聚集和分配资源。金融深化有助于打破金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的恶性循环,增强实体产业部门的全要素生产率和内生增长动力,降低制造业部门真实贷款成本,促进其再投资、创新研发的能力和动力[9]。当前,我国处于以建设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现代化金融体系为取向的全面金融深化改革与发展阶段[10],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金融科技的应用及金融教育和普及等方式,能够利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资本积累、优化资源配置等方式,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社会福祉。
数字普惠金融通过移动支付、在线银行、数字化信贷和保险服务等数字技术,增加了金融服务的在线模式,有效缓解金融排斥,使得更广泛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获得所需的资金和信贷支持,激活经济活动,支持创业和就业。数字普惠金融呈现规模化发展状态,对实体经济产生一定影响[11],助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供给和基本公共服务高品质供给,通过缩小收入差距和提高政府实施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促进机会均等化[12];通过便捷支付渠道,提高人口流动收益及降低流动成本,保障异地就业、就医等基本福利[13]。实证检验,2001—2020年国内30个省级行政区的面板数据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起到了显著优化作用[14]。
2 数字普惠金融破解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
数字普惠金融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增强金融服务可得性,更平衡充分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共同富裕提供助力。在实践中,数字普惠金融助推共同富裕依旧面临数字鸿沟问题掣肘共同富裕实现、金融混业与金融垄断风险、机构监管模式不断失灵等现实困境,制约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功能优势的充分发挥。
2.1 市场困境:数字鸿沟问题制约共同富裕实现
2.1.1 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滞后
数字基础设施既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物质载体,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和条件。受投资回报率和资金分配不均影响,建设高效的数字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可能集中在收益更高的城市地区,而忽略了农村和偏远地区,制约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的地区,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成本和维护成本较大,同时也制约着金融服务的可达性、连续性和可靠性。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不能提供足够的资源用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之间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差异也导致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使得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受到影响。偏远地区更新和维护基础设施无法匹配迭代速度,导致数据处理和存储能力受限,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之间也因教育和培训缺失导致数字鸿沟加深。政府在数字基础设施的政策支持方面缺乏必要的激励和扶持措施,复杂或不明确的监管环境阻碍私营部门的投资和技术创新,也会导致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影响金融服务的稳定性和创新发展。
2.1.2 数字普惠金融竞争力参差不齐
不同地区和金融机构在技术基础设施、研发能力和应用方面的差异使得数字普惠金融市场覆盖不均衡,部分人群仍然面临金融排斥问题。金融机构基于获取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上的能力不均等,在产品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和技术适应能力上存在差异,导致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感不同,影响金融包容性。业务战略和发展重点的差异、资源配置的不均及与其他多元主体间协作程度的不同,制约着金融机构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市场拓展积极性和服务创新能力,抑制了经济增长潜力,在竞争力较低的地区,金融机构也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创新能力,增加了金融稳定性风险。普惠金融竞争力参差不齐的现象能够加剧地区间不均衡增长效应,引发教育和医疗等社会问题,间接导致经济增长放缓[15]。
2.2 法律困境:数据安全与金融平台垄断风险
2.2.1 数据安全风险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
数据安全风险会带来一系列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于安全漏洞或不当操作等不诚信行为,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泄露,隐私权受到侵犯,容易引发金融诈骗、身份盗用、资金安全风险等。在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情况下,信用记录受损,制约金融消费者未来的金融活动。缺乏统一的数据保护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数据处理上较为混乱。而频繁的数据安全事件也会使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下降,影响其使用金融服务的意愿和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技术平台存在漏洞和金融机构的数据管理不善(如缺乏有效的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执行不严格,都会产生数据安全风险。同时,数据泄露也容易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陷入法律纠纷和合规风险,各方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和精力解决问题。
2.2.2 金融平台垄断风险不利于金融公平实现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目标规制对象是传统企业垄断行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规制适应性还不足。当一个或几个金融平台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时,为追求垄断利益,往往忽视其兼顾实现金融公平、维护市场竞争等公益目标,大型平台及其相关行业组织作为民间软法的主要提供者,未能有效履行平台垄断治理义务,弱化了其公共属性职能,使新的金融科技公司和小型金融机构难以与之竞争,抑制创新,阻碍新技术和服务模式的推广及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创新,不利于金融需求者获得更优质、更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垄断平台也会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优先服务利润更高的客户群体,忽略或较少关注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使其难以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
2.3 监管困境:机构监管模式不断失灵
2.3.1 机构监管不能有效匹配数字普惠金融的混业经营属性
数字普惠金融具备跨业务、跨部门和跨境经营的混业经营属性,传统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等特征依然存在,“双风险”共振效应对机构监管带来了一定挑战。数字金融领域的技术创新更迭快速,技术的发展速度超出传统监管体系的适应能力,面对复杂的技术特性,监管机构也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理解进行有效监管。现有的监管体系通常基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不适应数字普惠金融的新业务模式和交易形式,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订往往滞后于市场和技术的发展,监管框架无法及时适应新的业务形态,特别是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对于跨行业和跨界性问题,缺乏多行业交叉监管和国际监管协调。
2.3.2 机构监管不能有效回应数字普惠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
数字普惠金融技术发展迅猛,新技术和新型业务模式不断涌现,跨越不同的金融行业和法律边界,超出传统监管框架的预设范围。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的复杂性和交叉性与“一刀切”的监管方式不相匹配,监管滞后效应明显,滞后效应又会造成风险不断泛化。另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风险暴露之后,监管应主动和全面介入。监管机构强调事前的规训、塑造行为及阻止不法与违法行为[16],呈现出事前规制特征,不利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
3 数字普惠金融助推共同富裕的制度展开
数字普惠金融在助推共同富裕进程中运行稳健,需要通过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基本制度框架,优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快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制度演进及构建金融数据要素产权的安全交易制度,以此为更广泛的群体提供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
3.1 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基本制度框架
3.1.1 坚持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基调
坚持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关键在于平衡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确保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得性。应继续深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改革,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保障价格机制的作用,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能够反映市场供需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角色在于发挥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优化支付系统、征信系统等。应充分发挥市场激励作用,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如通过税收优惠、补贴等政策激励金融机构服务于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应响应市场需求,创新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的金融消费者需求。
3.1.2 健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
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数据局协同制定落实与数字普惠金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数据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定促进技术创新与合规的政策,建立激励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确保新兴技术和业务模式的合规性。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尤其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持续评估和监控。制定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政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和隐私,建立金融机构内部的数据安全机制,以数据安全管理系统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强化金融素养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针对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教育和咨询,在贷款、保险等基础性金融产品中确保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
3.1.3 健全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
制定和推广统一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标准和规范,包括数据格式、安全协议和交互接口等,以促进不同系统和平台间的兼容性和可操作性。应加强加密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和网络安全设施等核心技术建设,建议由普惠金融司牵头,地方政府支持和激励私营部门参与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设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支持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金融服务不足或偏远地区。健全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在普适性基础上进行个性化处理,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3.2 加强数据保护法规和金融反垄断合规制度
3.2.1 加强数据保护制度
针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特点,制定或更新数据保护相关法规,包括对个人数据的定义、数据处理的合法性、数据主体的权利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应明确规定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和分享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明确的同意、保证数据安全和处理透明度。对于敏感数据(如财务信息、健康记录、个人身份信息等)实施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数据主体的权利,涉及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反对处理权。实施严格的数据安全标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提供者应遵循高标准的数据安全措施。实施数据泄露通知制度,要求数据处理者在数据泄露时,必须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和数据主体,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害。建立数据泄露通知机制,一旦发生数据泄露,金融机构必须及时通知相关监管机构和受影响的金融消费者,并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强化数据处理者的责任,确保数据处理者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包括定期的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针对违规行为,对违反数据保护法规的行为实施有效处罚,包括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3.2.2 加强金融反垄断合规制度
从共治和预防的角度引导金融反垄断的制度建设。构建以反垄断为主导、金融监管、数据治理等部门间协同互助的联合执法机制。肯定反垄断法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地位,但不是越过金融监管径直规制,应明确常态化的协调沟通机制,构筑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中央金融委员会与国家数据局牵头,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内的议事协调平台,针对市场准入的监管、限制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垄断行为,通过对当下金融业发展现状及监管形势适用竞争政策或金融政策构建规范化和协调磋商机制,形成金融领域反垄断执法协作的常态化监管合力的制度价值。以预防理念为价值引导,将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纳入反垄断执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保持和规范金融反垄断执法的谦抑性,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专门化的内部合规机制和反垄断审查机制,制定合作协议和执法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共同监管事项中的各自权责、特定监管事项中的管辖权事项,监测和评估数字普惠金融市场中的竞争状况、风险特点、业务规模。在制度实施层面,应重视并关注构建执法机构、行业协会及经营者之间的共治机制格局,在执法机构引导下,建立行业管理团体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商治理”设立机制处理关于垄断行为的投诉和纠纷。
3.3 加快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制度演进
3.3.1 强化“五大监管”
一是构建和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委联合出台部门规章性质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办法,作为不同地方、不同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活动的上位法,明确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政策要求及金融机构权利义务;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行业性、地方性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细则,明确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最低标准。二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以“消费者保护”原则为价值指引,设立多层联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独立机构负责投诉渠道与救济机制。例如,202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可将检察机关纳入成为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纠纷权益保障的适格原告,并对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消费者范围做扩充解释,增加金融消费者的类型,例如涵盖自然人和机构消费者,拓宽保护范围。三是应确保多元化穿透式监管主体,明确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协调的法律地位引导下,落实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责、金融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地位及金融科技主体内部监管机制。细化具体监管对象,根据不同规模、业务类型提出差异化的衡量标准和所要达到的程度。同时,应将技术规制理念内嵌于穿透式监管中,保障科技赋能下的监管工具的升级,这与数字普惠交叉性金融产品创新下的现实需求相契合。
3.3.2 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进
构建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机制,强化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在政策执行层面上的协调配合。通过协调数据库创建、规范数字化监管平台和运用监管科技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监管,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本缓冲和流动性储备以抵御潜在风险。根据具体监管需求设置若干专门工作组,提高监管决策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监管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客户利益保护、信息披露和反欺诈措施;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压力测试,评估其在不利经济情况下的稳健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防止市场操纵、欺诈和不公平交易行为;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等。金融机构应定期提交详细的财务和风险管理报告,增加透明度。利用技术提升监管效率,加强对金融机构技术基础设施和数据处理的监管,定期对金融市场和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监管措施与市场发展和新兴风险相适应。
3.3.3 构建创新监管机制
通过创新监管模式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形成实时或准实时的数据化、动态化、智能化监管格局[17]。监管部门通过内部监管系统的技术化升级,实现大数据技术收集和分析金融交易、用户行为、信用系统等数据,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和趋势分析。也可以采取与第三方权威技术机构合作,通过技术服务外包形式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应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市场风险,实时追踪数字金融市场的变化,利用技术的支撑价值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监管沙箱既能推动金融创新又能保持金融稳定,从而实现双赢目标[18],应明确权力主体及职责范围、厘清试验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及被试对象,规范监管沙箱制度的实施条件、管理模式、执行标准、操作流程及风控机制,对沙箱内的试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市场影响分析,并根据沙箱试验结果调整相关政策和监管框架,探索形成既能促进创新又能实现风险可控的具体方案。采用隐私计算技术(如同态加密、安全多方计算),在不泄露个人数据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金融数据处理应符合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个人敏感信息方面,利用隐私计算技术促进金融机构间的数据共享,增强消费者对数字金融服务的信任。建立隐私计算领域的标准和规范,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在处理敏感数据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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