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净(教授),王丽媛,3,刘兢轶(副教授)
一、引言金融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金融治理体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已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治理体系,但金融监管能力滞后,金融宏观调控前瞻性、预判性和稳定性不足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徐诺金,2019)。相对于国家层面而言,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刚刚建立,潜在金融风险巨大(陆岷峰,2020),与市区相比,县域金融治理难度更大。“ABCD+”等技术融合的数字金融被认为是拓展普惠金融供给的潜在变革性金融模式,能够满足长尾客户的金融需求(曾刚,2020)。但是,由于监管薄弱以及社会缺乏准备,数字金融革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Setiawan 等,2022)。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已卓有成效,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面作用巨大,但县域范围内依然是最为薄弱的环节,甚至成为互联网金融欺诈、网贷骗局等“两非”活动的高发地,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危及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县域金融治理带来了挑战和难题。总而言之,县域金融治理关系着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全局。
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这意味着未来县域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将面临“数字治理+金融治理”的双重挑战,领导干部金融治理能力的提高更加重要也更加困难。那么,在大力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现实和政策背景下,哪些因素将影响县域金融治理能力的提升呢?地方金融治理是在现行“中央—地方”金融管理格局和体系下派生出的一系列地方金融管理行为,在新公共治理范式中,治理是多元主体共同生产、共同创造公共价值的行为,因此,政府与市场、社会等各方主体的“共治”是主要模式,治理的有效性也体现在整个系统的效能上(Osborne等,2013)。
以往对地方金融的研究关注金融监管较多,而关注金融治理较少,且大多倾向于对宏观层面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的探讨,而关于中微观层面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和效果如何、受哪些因素影响等的研究较少(向静林和艾云,2020)。随着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地方金融治理是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有关地方金融治理的研究逐渐增多,但多从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展开,主要是探讨多元治理主体的社会关系以及治理的法律依据等理论性“应然”研究,缺少在金融数字化大背景下针对监管对象的快速变化而做出的治理理念、模式、行为、能力转变的验证性“实然”研究。此外,治理效能的实现高度依赖个体的制度执行力,即新公共服务是“通过人来进行管理”的,地方政府的治理理念、模式、行为和能力实际上是领导干部的治理理念、行为和能力的反射,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共治理念、是否精心设计制度安排、是否能将制度执行到位等都会直接影响治理效能。但在现有研究中,对“人”的个体因素有所忽略,领导干部的金融治理能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会产生何种影响的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均尚未开展。
从数字普惠金融的相关研究来看,郭娜和杨德勇(2019)认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人才是关键,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治理能力的领导干部更是关键中的关键。金融素养是个体做出恰当或者稳健的金融决策,并最终实现财富保值增值所需要的金融知识、技能、态度等要素的集合(李东荣,2020)。数字金融素养则是数字化时代个体所体现出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使用知识、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责任能力和权利能力等多方面素养的集合(郝杨,2021)。要想应用好数字普惠金融、平衡好数字普惠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关系,显然数字金融素养必不可少。
从行为金融学视角来看,金融素养是决定个体决策行为的重要因素,现有研究较多地关注一般消费者的数字金融素养,而对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考量较少。2021 年3 月,何广文教授代表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普惠金融与数字金融研究团队发布了《县长数字金融素养调研报告》,通过对全国17 个省131 个县主管金融的副县长进行数字金融素养调研,研究其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特征对其数字金融素养的影响,发现“金融县长”的数字金融素养普遍较高(这与“金融县长”大多数有金融机构工作经历或为金融机构挂职干部有关),但在数字技术及普惠金融认知度、接受度、推广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该报告还发现,“金融县长”的数字金融素养与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数字金融素养评价结果越好,其管理的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速度越快。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和提高金融治理效能不仅仅是县域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和政策部门的事,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同推进,因此,除“金融县长”主管的金融部门之外,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也值得高度重视,迫切需要深入探讨其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影响。
本文拟结合行为金融学视角和新公共治理理论,对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和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关系进行研究,并探索领导干部个体的一般风险厌恶在两者关系中的作用机制,以期为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建设发展、地方金融治理效能提升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本文的研究贡献如下:一是,将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这一个体因素引入金融治理决策行为框架,扩展了现有金融素养研究中仅探讨其对个人投资、理财等金融决策行为意向影响的解释力和影响范围,拓宽了现有金融治理单纯从传统金融理论逻辑、经济社会层面因素进行研究的范畴。二是,将一般风险厌恶这一心理因素引入金融“素养—行为”线性关系,打破了现有研究仅考察金融素养直接效应的局限,探讨不同数字金融素养水平下个体风险厌恶作用于金融治理这种金融风险承担行为的效应差异,以及风险厌恶影响数字金融素养与金融治理能力间复杂关系的作用机制。三是,数字普惠金融叠加了“数字”与“金融”的双重风险情境,对行为个体的素质和心理要求更高,而地方金融治理是基层领导干部的重要工作内容,其效能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关键决策结果,本文从个体主观视角研究决策行为效果,可为地方金融治理人才的选用及培养提供借鉴参考。
二、文献回顾及研究假设(一)地方金融治理、治理能力及其影响因素从定义上讲,“治理”是指一种有效的、开放的、负责的和受到监督的公共服务体系;从实质上讲,“治理”是一个决策制定和执行(或不执行)的过程,因此决策过程中的行动者以及达成决定、执行决定的结构非常关键(竺干威,2016)。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有力支撑,要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能力是指一个组织、政府或个人在制定和实施政策、规划与决策方面的能力,以实现既定目标和应对挑战。在新发展阶段,必须高度关注如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这一重大实践课题(陈振明,2020),而地方政府将国家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地方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提升由政策执行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管理监督能力和政务服务能力等构成的治理能力(陈讯,2022)。
地方金融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在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管理体制之下,地方政府面临着金融治理创新和属地风险处置的双重压力。如何在服务、管理及发展金融与处置风险之间实现平衡,是地方政府面临的重大考验(黄震,2018)。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创新及优化金融治理的制度安排和环境,鼓励和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服务于民间资金的供需双方,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坚守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严防死守避免出现金融风险向社会风险甚或政治风险转化的事件,扮演好风险“消防员”的角色(向静林等,2019)。可见,地方金融治理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就是“一手抓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一手抓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
地方政府在金融治理和风险防范方面有着天然优势,地缘因素使得地方政府占得信息收集和获取的先机,比中央更容易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毛志刚,2018)。地方金融治理必须纳入政府治理体系,综合利用政府资源,才能实现治理效果(陆岷峰,2020)。但由于自2019 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才陆续挂牌,市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刚刚明确“既批又监”的权责,县一级别有些还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职能仍分散在多个部门,而2023 年初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更加明确了“压实地方责任”的基调和方向,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所以,地方金融治理还处于起始阶段,机构、组织、人员、能力等各方面还比较薄弱。在此情况下,对地方金融治理的评价主要考察其是否有利于激发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活力、是否能有效控制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是否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小微企业和农村的发展(陆岷峰和欧阳文杰,2020)。
在地方金融治理的影响因素方面,向静林和艾云(2020)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理论,总结出地方金融治理涉及个体特征、交易属性、治理结构和制度环境等多层次因素,这些因素塑造了金融治理的具体形态,也影响着金融治理的具体效果。同时,他们还结合社会制度理论提出地方金融治理的三个层次,其中:宏观层次的治理关键是体系构建和设施提供,即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进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和设施建设等环境治理,以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秩序;中观层次的治理关键是横向连通和纵向贯通,即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对主体间结构关系进行结构治理,以理顺各级主体间的横向、纵向社会关系;微观层次的治理关键是创新活力和风险防控,即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制定合约安排、支付结算、信用评估、风险管理等机制,进行技术治理,以顺畅交易过程、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在环境、结构、技术三个治理维度上同时推进,才能产生地方金融治理的最优效果,但三者相较,偏重环境和技术治理更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及治理效果。
从目前地方金融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对于切实加强地方金融治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分析已较为透彻,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地方金融治理存在的问题,在强化地方金融治理的对策方面也有一些新的观点。但囿于多种原因,对地方金融治理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成果并不是很多,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影响因素的研究少之又少,实证研究更是少见。现有研究多是基于传统金融理论,从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探讨金融治理,个体尤其是心理方面的因素还未被重视。
(二)数字金融素养与地方金融治理能力随着金融创新日益普遍以及金融风险日益复杂,个体所处的金融环境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传统范式下的经济社会因素已不足以解释金融行为,而心理或态度因素更加能够深入挖潜和反映金融行为的根源,因此金融素养正逐渐成为研究热点。金融素养是消费者所具有的金融知识、技能、态度、行为、能力等要素的集合,其能够确保消费者做出恰当的或稳妥的金融决策并最终实现自身的财富保值增值。经济金融的全面数字化浪潮改变了金融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除金融素养外还需具备包含技术性能力及社会能力等在内的数字素养(郝杨,2021)。金融素养与数字平台的结合,或者说数字金融科技中的金融素养形成了数字金融素养(Setiawan 等,2022),这是金融数字化下的新维度、新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数字金融基础知识、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消费者责任能力和权利能力等方面(李东荣,2020)。郝杨(2021)根据《二十国集团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将数字金融素养总结为:在充分知晓消费者权益和申诉程序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全面接入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有效管理数字金融风险的素养。以往有关金融素养的研究更多地强调了其对储蓄/消费、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的重要作用,但其对风险意向的作用还未被探明;而且关于金融素养直接效应的研究较多,对于其中介或调节等间接效应的研究较少(Aren 和Aydemir,2015)。目前关于数字金融素养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实证研究凤毛麟角,但数字金融素养可以看作金融素养标准的数字化模式(Prasad 和Meghwal,2017),因此可以认为数字金融素养与金融素养具有对金融行为的相同效应(Setiawan等,2022)。
尽管提升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是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关注重点,但企业家以及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也开始进入研究视野,金融监管部门要想持续提升数字金融治理水平和能力,其管理者及工作人员的数字金融素养也颇为重要。数字金融服务创新具有“双刃剑”效应:一方面,其扩展了金融服务群体,拓宽了金融服务空间,改进了金融服务设计和提供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另一方面,其带来了“数字鸿沟”问题(郝杨,2021)。政策制定者必须认识到数字创新产生的利益并引导其惠及大众,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带来的个别的和系统性新风险,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理这些风险,以增强金融市场韧性,保护金融体系免受非法活动的侵害(二十国集团,2016)。
与消费者和企业家一样,政府领导干部同样需要在一个包含复杂金融市场的动态环境中运作,他们需要管理各种机会、承担各种风险、规划区域战略和做出明智的决策(Anshika 和Anju,2022)。《县长数字金融素养调研报告》中提出,地方官员作为我国经济政策的执行者,其个人因素,尤其是数字金融素养对当地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按照新公共治理遵循的服务主导逻辑,治理(公共服务系统)是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知识及经验转换的结果,政府等服务提供者为了满足服务使用者的要求和目标,不仅需要按照服务使用者的主观体验进行有效设计并对其进行治理和回应,还需要与服务使用者形成互动、达成合作,这些都要求政府不仅要具备相关知识与经验,还要具备与服务使用者共同生产知识并将知识与经验转换为产出输出的能力。因此,地方政府作为共同治理主体的主导者,其领导干部必须充分了解治理对象的运行模式、规律和风险特点,其具有良好的数字金融素养,才能提升金融治理能力,进而有效治理地方金融。
综上,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数字金融素养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有显著正向影响。
(三)一般风险厌恶及其影响效应一般风险厌恶被认为是一种个体差异或倾向,一种在不同情况下相对不变的冒险态度(Qualls 和Puto,1989),可以将其定义为个体对结果不确定性引起的对风险的消极态度程度。这种基本的风险倾向或态度,是经济学和金融领域的一个关键概念(Xiao 等,2001),其对各种决策行为(包括行政决策)的影响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个人的认知能力会影响其风险厌恶,那些被认为经济能力较差的人不太可能承担风险,而有着丰富知识的人(风险寻求者)往往更容易容忍风险(Nguyen 等,2022)。一些研究发现,金融知识和风险厌恶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Fur和Outreville,2022)。金融知识越欠缺的人往往对风险的容忍度越低,对于他们不理解的问题所感知的风险越多(Rose 和Rose,2008)。传统上,更厌恶风险的个体对教育和咨询的需求更多,以更好地了解与特定类型的数字金融服务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权衡以及如何更好地管理相关风险。可见,掌握关键金融知识非常重要,有利于个体建立长期的金融安全感(Lyons和Josephine,2021)。
以互联网金融为开端的网络金融(数字金融)作为地方金融治理的主要对象,其虚拟性无疑增加了交易安全风险、技术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隐蔽性也增加了风险识别和评估的难度(毛志刚,2018),为地方金融治理带来了困难。互联网金融等数字金融具有多变性、风险集聚度高、扩散性强的特点,传统地方金融监管的硬法治理模式可能不完全适合。鉴于数字金融这一治理对象尚处于快速发展中,还没有完全定型,其治理模式也需要具有灵活性和超前性,以及时回应出现的新问题、防范出现的新风险,因此创新软法治理模式势在必行。同样,规则导向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者对数字金融自觉或不自觉地抱持保守甚至排斥的态度(毛志刚,2018),不利于“真正的”数字金融创新,也催生了逃避监管的另类风险。对于承担金融治理职责的基层领导干部也是如此,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越高,对风险(结果的不确定或负面结果)的认识、计算甚至防范能力越强,风险容忍度也就越高。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数字金融素养对一般风险厌恶有显著负向影响。
避免承担风险(规避风险)是人类心理学中的一种偏见(Hoffmann 等,2010)。在金融投资中,行为偏见会影响投资决策,教育被认为是克服偏见的重要工具(Pompian 和Wood,2006),投资者接受教育有利于其容忍或承担更大的风险,从而增强投资意图并能够接受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一些对公共部门进行的研究表明,尽管公共部门需要创新和创造力来提高其效率与有效性,但风险规避文化导致该部门的创新变得困难、创造力减弱(Karyotakis 和Moustakis,2016;Flemig等,2016)。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风险规避在公共部门流程中根深蒂固(Chang 和Lin,2015),这使得其治理效果大打折扣(Turyahikayo,2018)。随着数字金融服务的发展,地方金融治理面临越来越多与风险和创新相关的决策,一般风险厌恶作为领导干部内在的、固有的风险倾向,将会促使领导干部规避风险、抑制其创新,不利于实现有效的地方金融治理。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3:一般风险厌恶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有显著负向影响。
Jonsson 等(2017)提到,早期的心理学工作通常假定风险态度,即一个人在从风险厌恶到风险寻求的连续体上的地位,是一种人格特征。这种特征与其他特质共存,并可能与情境因素强烈地相互作用。Aren 和Aydemir(2015)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一般风险厌恶在个人金融素养与风险投资意向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Aydemir和Aren(201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个人金融素养会调节一般风险厌恶与风险投资意向之间的关系。由前文的研究回顾和理论推演可知,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越高,越能够降低风险厌恶、提升风险容忍度,进而增强地方金融治理能力。本文认为,一般风险厌恶作为影响个人金融决策的重要心理因素,可能是数字金融素养影响县域领导干部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重要介质。同时,数字金融素养是领导干部的一种个人情境因素,其水平也将影响一般风险厌恶与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4:一般风险厌恶在数字金融素养与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之间发挥中介作用。
H5:数字金融素养在一般风险厌恶与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之间发挥调节作用。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总结出本文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理论模型
三、研究设计(一)问卷设计及变量测量为了检验以上理论模型,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现有测度数字金融素养、一般风险厌恶和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工具,设计出本文的测度问卷。按照量表开发步骤和标准,本文充分考虑问卷涉及的专业术语及国内外语言表述习惯进行双向翻译,并咨询金融监管领域专家和学者后反复修改,形成初始问卷。然后基于预调研的数据检验初始问卷的适用性,并对具体题项进行筛选,进而修改形成正式问卷,包含35个题项(如表1所示)。本文采用李克特(Likert)五分量表法,具体做法是:将每个测量题项的答案从消极倾向到积极倾向依次设计为“非常不认可”“不认可”“不确定”“认可”“非常认可”五个等级,并依次赋值为1、2、3、4、5,以表明受访者对测度题项的认可程度。
1.数字金融素养。《县长数字金融素养调研报告》从县长数字金融知识、数字金融行为和数字金融态度三个维度设置了“金融县长”数字金融素养评价指标体系;Setiawan 等(2022)从数字金融知识、数字金融经历、数字金融意识、数字金融自我效能感四个维度测度印尼千禧一代的数字金融素养;在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问卷中,将G20 定义的数字金融素养涵盖的四个维度转化为一系列具体调查问题,将数字金融风险意识纳入金融态度矩阵,将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知识、消费者权益及申诉程序知识纳入金融知识矩阵,将数字金融风险管理纳入金融技能矩阵,将新增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状况纳入金融行为矩阵(郝杨,2021)。本文在借鉴现有量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实际及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素质要求,对数字金融素养的量表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从知识、技能、态度、行为四个维度进行测量,共设置13个问项。
2.地方金融治理能力。陈讯(2022)认为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分为政策执行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管理监督能力和政务服务能力。本文参考以上研究,并结合陆岷峰(2020)对地方金融治理的研究以及领导干部个体研究视角,将地方金融治理能力划分为政策制度执行能力、重大风险事项处置能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金融履行社会责任能力四个维度,共设置18个问项。
3.一般风险厌恶。风险厌恶反映了个人在生活中避免冒险的程度(Aren 和Aydemir,2015)。本文对于一般风险厌恶的测度主要参考Aydemir 和Aren(2017)的量表,共设置4个问项。
(二)数据采样本文以我国县域领导干部为总体,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通过发放网络电子问卷收集数据。为降低抽样误差,使之更接近于概率抽样,本文从中部、西部、东部省份中各选取了一定的样本县,向69 个样本县的386位县域领导干部发放调研问卷,共回收调研问卷386 份,删掉缺失值过多和前后回答自相矛盾等无效问卷14份之后,获得有效问卷372 份,问卷有效率为96%。调研对象来自各县的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政府办、人民银行等,其专业背景涵盖金融类专业、经济类专业、农业类专业、信息类专业等。根据Gorsuch(1983)的观点,题项与受试者的比例最好为1∶5,受试样本总数不得少于175 人。本文量表题项有35 项,最后获得的有效样本数为372份,符合理论要求。
(三)建模方法选择基于偏最小二乘方法的结构方程(PLSSEM)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模型估计方法。其优势在于:一是将主成分分析、典型相关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相结合进行迭代估计,便于估计多元变量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应用非参数推断方法,对数据分布没有要求,可以对非正态分布样本数据进行处理,在小样本条件下也能够获得比较理想的结果;三是PLS-SEM 的外部模型既可以是反映性模式,也可以是形成性模式。通过对问卷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可知,调查数据的分布有偏,且不能验证观测变量服从多元正态分布,根据Hair等(2014)总结的模型选择经验规则,本文选择PLS-SEM 方法构建实证模型,采用SmartPLS 2.0路径建模工具来进行数据分析,以检验本文提出的理论模型。
四、检验结果分析PLS-SEM 检验包括测量模型的检验与结构模型的检验。测量模型的检验包括信度与效度检验,结构模型的检验主要包括结构模型的拟合优度和路径系数显著性检验。
(一)测量模型的信效度检验数字金融素养、地方金融治理能力和一般风险厌恶均是反映性变量,变量的变化引起指标的变化,任何一个条目都是变量的实质性体现,单个测量变量的多个测量条目之间存在相关性,可以相互替换。因此,本文将遵循反映性指标信效度评估方法对测量模型的信效度进行检验。
1.信度检验。反映性指标的信度检验主要观察内部一致性系数(Cronbachs α),一般认为该系数达到0.7 以上则说明量表信度较好;组合信度(Composite Reliability,CR)也可进行信度检验,一般认为CR值达到0.7以上则说明量表信度良好。表2中的检验结果显示,数字金融素养、地方金融治理能力和一般风险厌恶的内部一致性系数与组合信度值均在临界值0.7以上,满足信度要求,说明测量变量具有较高的内部一致性和可靠性。
表2 测量模型信效度检验
2.效度检验。效度包括内容效度和结构效度。问卷中部分问项改编自现有文献,部分问项结合本文研究问题及调研对象特征而设计,因而具有较强的内容效度。结构效度分为收敛效度和区别效度,收敛效度的评价指标包括因子载荷系数(Indicator loadings)、平均方差抽取值(Average Variance Extracted,AVE),区别效度的检验方法包括Fornell-Larckers criterion 检验等。一般认为,若因子载荷系数达到0.7以上且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则说明量表具有较高的指标可靠性;若AVE 达到0.5 以上,则说明量表具有良好的聚合效度。若Fornell-Larckers criterion 检验中的AVE 平方根大于该结构与模式中其他结构之间的相关性,则证明量表具备良好的区别效度。在本研究中,所有问项的因子载荷系数均在0.7 以上,且T 值均大于1.96,即在5%的水平上显著(见表2),表明指标的可靠性较高;三个变量的平均方差抽取值均在0.5 以上(见表2),说明该模型具备良好的聚合效度;三个变量的AVE 平方根均大于其对应的其他结构的AVE 平方根(见表3),说明该模型的区别效度良好。
表3 Fornell-Larckers criterion 检验
(二)结构模型分析1.模型拟合与评价。采用SmartPLS 2.0 得到的结构模型运行结果如图2 所示。R2的评判标准在不同领域存在较大差异,在个体行为研究领域,若R2值大于0.2,模型就被视为拟合较好。本研究属于个体行为研究领域,通过PLS-SEM 回归计算得到的地方金融治理能力R2值为0.36,说明研究结果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模型可用于分析影响县域领导干部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相关因素。
图2 结构模型运行结果
2.假设检验。表4列示了假设检验结果,部分路径的标准回归系数显著,表明部分研究假设得到了支持。
表4 假设检验结果
(1)数字金融素养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影响。由表4 可知,数字金融素养对县域领导干部的地方金融治理能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路径系数为0.561,T>1.96),H1 成立。结合图2 可知,在数字金融素养的知识、技能、态度和行为四个维度中,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直接影响更多地反映在县域领导干部的技能方面,其次是知识,再次是态度,最后是行为。
(2)一般风险厌恶的中介作用。由表4 可知,数字金融素养对一般风险厌恶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路径系数为-0.274,T>1.96),H2 成立;一般风险厌恶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路径系数为-0.129,T>1.96),H3 成立。接着检验一般风险厌恶在数字金融素养和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之间的中介效应,通过Sobel 检验得出中介效应较显著(p<0.05),说明一般风险厌恶在数字金融素养与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之间起到部分中介效应,支持H4。
(3)数字金融素养的调节作用。由表4 可知,数字金融素养能够正向调节一般风险厌恶与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但是该调节效应并不显著(T<1.96),拒绝H5。
3.进一步分析。为进一步探讨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和一般风险厌恶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影响,本文将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四个构面能力作为因变量,分析对比数字金融素养和一般风险厌恶对县域领导干部的政策制度执行能力、重大风险事项处置能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金融履行社会责任能力的影响机制,以期得出更具针对性的结论和建议,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 可知,数字金融素养对县域领导干部的政策制度执行能力、重大风险事项处置能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金融履行社会责任能力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其中对重大风险事项处置能力的促进作用最大,其次是金融履行社会责任能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最后是政策制度执行能力。一般风险厌恶对县域领导干部的重大风险事项处置能力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其中对重大风险事项处置能力的负面影响更大,对政策制度执行能力和金融履行社会责任能力的影响不显著。通过Sobel 检验分析一般风险厌恶在数字金融素养和地方金融治理能力四个构面能力之间的中介效应,发现一般风险厌恶仅在数字金融素养和重大风险事项处置能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之间发挥显著的中介效应。
五、结论与启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是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同时也是县域金融治理的重中之重。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县域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群体的专业素养和风险倾向更是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点环节,通过研究,本文进一步证实了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和一般风险厌恶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一)研究结论第一,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越高,其地方金融治理能力越高。从影响大小来看,数字金融素养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直接效应大于一般风险厌恶作为中介变量的间接效应,因此,数字金融素养是县域领导干部提升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前因变量,提高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至关重要。在分维度的路径关系检验中发现,数字金融素养的四个维度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影响有所差异,影响力从大到小依次为技能、知识、态度和行为。这表明加强领导干部数字金融相关的技能和知识培训能够更直接、有效地促进县域金融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会显著抑制其一般风险厌恶,同时一般风险厌恶会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数字金融素养、一般风险厌恶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共同影响路径为“数字金融素养→一般风险厌恶→地方金融治理能力”。在这一路径中,一般风险厌恶在数字金融素养与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之间发挥部分中介效应。因此,提升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能够有效降低其一般风险厌恶,进而促进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三,数字金融素养对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的不同构面能力均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是一般风险厌恶仅对重大风险事项处置能力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这两个构面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同时一般风险厌恶仅在数字金融素养和这两个构面能力之间发挥部分中介效应,而不能在数字金融素养和政策制度执行能力、金融履行社会责任能力之间发挥中介效应。
(二)实践启示整体而言,我国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水平不高且差异化明显,导致其存在较高程度的风险厌恶,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也尚不尽如人意。因此,若要在促进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除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外,还必须充分重视“人”的重要性,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主体的能动作用。
1.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县域金融治理体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县域金融治理的组织保障和主要力量,应遵循服务主导逻辑,树立新公共治理理念,形成多维治理机制;纳入多元主体,形成金融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投融资者(企业、个人)等“政府—市场—社会”多主体联动的协同治理模式;重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将政府领导干部理解企业与个人的当前需要和未来期望作为治理的出发点以及共同创造价值的战略取向;注重金融治理绩效改革,以多主体共同生产创造的外部效益替代以往行政管理组织的内部效率。
2.实施数字金融素养提升计划,打造金融治理干部队伍。结合地方实际开展数字金融素养测评,在普遍调查、充分摸底的基础上,了解金融监管干部以及其他部门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水平,从而制订多元系统、针对性强的领导干部数字金融素养提升计划、培训方案和工作细则,以知识和技能培训促进态度和行为,从而全面提升县域领导干部的数字金融素养。将数字金融素养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及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县域领导干部数字金融素养提升奖励机制,对数字金融素养水平高、提升快的典型县区进行嘉奖和宣传,打造懂金融、通数字、善治理的县域领导干部队伍。
3.调整风险倾向、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领导干部的危机治理能力。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领导干部的过度风险厌恶不利于风险潜伏的“常态治理”,更不利于风险爆发的“危机治理”。长期习惯于常态治理的领导干部,往往忽视金融风险,看不到风险爆发的苗头,由于思维惯性、行为惰性,在金融风险突发时陷入领导行为困境,不知如何应对。因此,作为金融风险高发地带县域的领导干部,应该在学习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的同时,有意识地调整自身风险厌恶倾向,以对风险的正确认识强化风险意识;将不确定性、逆境、风险、脆弱性、危机等作为金融治理的基本构成因素及一般或共有主题,促进危机治理常态化、常态治理危机化,在常态危机中锻炼治理能力;变被动的“反应式治理”为主动的“前瞻性治理”,避免消极的“风险规避”,采取积极的风险应对策略,不断提升金融危机治理能力,以增强地方金融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