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海龙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 太原 030027)
引 言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产生的污染物的特点,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科学地为政府提供事故污染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信息,为有效控制事故和处理事故提供依据,它直接涉及保护人民生命、稳定社会和使用巨额财力(如人员疏散、无人区域设置、紧急救援、停止供水)措施的选择,作用十分重要,责任非常重大。新形势下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已经成为我国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1]。
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标准体系在应急监测工作的开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贯穿于应急监测工作的全过程,指导环境事件的评估定性、监测力量的投入程度、消除及降低环境污染影响采取措施的力度。但由于我国系统性开展的环境应急监测研究工作时间较短、且应急监测工作内容涵盖范围较广,就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标准体系而言,尚存在在一些需要改进和有待完善的情况。
1 环境标准尚不健全1.1 污染物排放标准缺失近年接连发生涉铊突发环境事件,有些影响到公众饮用水安全。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对废水中铊污染排放限值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为严重污染环境”。由于缺乏排放标准,难以依法对涉铊污染行为判定超标倍数和追究刑事责任。
1.2 环境质量标准缺失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工业企业中常用到的物质,如乙醚、四氯乙烷、甲苯、丙烯、柴油、二甘醇、甲醇等,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中缺乏相应的标准,导致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没有统一的标准,难以科学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因子仅包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缺少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的评价标准限值。另外,一些水环境质量指标仅有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当遇到一些并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于涉及的特征污染物没有相应质量标准,只能参照饮用水水源地标准限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响应过度”,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如“2015年甘肃陇星锑业泄漏导致甘陕川锑污染事件”。上游甘肃、陕西段无饮用水源地,但由于我国现行地表水标准限值中未设置锑标准,在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只能全流域参照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中的锑限值执行。此外,如苯、甲苯等苯系物,以及铊、钼等重金属,均存在上述问题。
2 个别指标偏严2.1 部分重金属环境质量标准偏严我国颁布施行的环境质量标准中个别指标严于世界卫生组织(WHO)、欧盟、美国和日本等组织和国家标准。其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环境质量标准中,锑浓度比WHO标准严格3倍,铊浓度比美国标准严格19倍,镉浓度比日本严格1倍。若发生涉及相关污染物质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应急处置的质量控制,可能会造成人力、资金、时间等成本过高的问题。如“2015年甘肃陇星锑业泄漏导致甘陕川锑污染事件”,全流域参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中的锑限值(0.005 mg/L)执行。若此次锑污染事件执行WHO水质准则(0.020 mg/L),将大幅缩短应急处置时间和应急响应时间、将会减少经济损失千余万元。
2.2 跨国界污染事件中我方标准严于外方一些跨国界污染事件应对过程中,由于我方标准严于外方,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如“2016年新疆伊犁州218国道柴油罐车泄漏事件”,事发地距中哈交界断面约180公里。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限值中石油类标准为0.05 mg/L,比下游哈萨克斯坦严1倍。
3 标准选择不一致流域上下游功能区划不同造成水质标准要求不一致,表现在上游按照自身功能区划对应的标准控制达标的水体,到下游后由于功能区划的改变,标准限值相应发生变化,从而变成了超标水体,造成了跨界污染。从理论上讲,上下游均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是非对错,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利于上下游联动,合力控制和消除污染。如“2011年湖南广东武水河(武江)跨省界锑污染事件”,武水河流域湖南郴州段规划为渔业用水区,执行地表水水质Ⅲ类水标准,而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中未对锑指标作出规定,湖南省企业排污标准规定标准限值为0.5 mg/L;下游广东韶关境内的武江河段是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锑的标准限值为0.005 mg/L,标准相差100倍。
4 环境应急标准体系尚未建立4.1 缺少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标准规范一是缺少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标准。一些事件应对过程中暴露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缺乏标准的共性问题,如事故发生后没有根据流量流速、闸坝分布、周边环境敏感点等情况,合理设置监测点位和频次,不能确定污染带前峰和峰值等关键参数。二是缺少环境应急快速监测定性、定量的方法。快速监测方法标准的缺失,造成无法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监测数据,不能为事件处置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撑。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的实验室方法标准系统较为完备,但不适用于环境应急监测。首先,针对实验室的方法更注重结果的准确性,较少考虑方法的快捷程度,而应急监测中需要的是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最快速度地出具数据;其次,这些标准方法通常针对常规污染物,而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污染物种类复杂多样,很多事故污染物的实验室方法还未曾建立[2]。
4.2 缺少应急状态下的环境标准一是缺少应急状态下的最高允许浓度排放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一旦出现污染水体量特别大、处置难度高或者遇到短时强降雨等极端情况,如果仍按照常规标准,可能造成污水满溢次生新的更高的环境污染风险。制订应急状态下的最高允许浓度排放标准,可以使经过预处理的浓度较低的污水尽快外排,集中精力处理残存高浓度污水,尽早实现控制污染源的目标。二是缺少应急状态下的环境质量标准。一些事件所涉及的特征污染物没有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只能参照饮用水水源地或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3 缺少应急状态下特征污染物的健康参考值一是缺少基于短期急性暴露毒性的大气污染物的健康参考值。一些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可能涉及疏散或送医治疗等情况,如果制订了基于短期急性暴露毒性的大气污染物的健康参考值,可以为当地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避免出现不当响应的情况。如“2003年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件”,井喷所含高浓度硫化氢气体迅速扩散,导致附近4个乡镇被毒气污染,受灾群众6万余人,死亡234人[3]。而我国无相关健康参考值和防护距离标准,相关人员依据《北美应急响应手册》里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中事故区隔离和人员防护最低距离为人群疏散撤离提供了科学参考。二是缺少基于短期饮用条件下水污染物的健康参考值。饮用水安全问题关系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我国饮用水安全标准中指标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仍有待加强,即何种指标应该纳入饮用水安全标准,当地该类指标的人体健康最大可接受风险水平是多少,应当基于健康可接受风险基准来制订和完善相关的饮用水指标和标准限值。
5 结语我国生态环境形势日益变化,环境风险日趋严峻,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标准体系,并贯彻到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的整个过程中,使得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从而有效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满足决策部门管理的需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并发布了《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和《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评估要点》,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全国环境应急监测体系,提升全国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指出了明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