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失控现象的分析与应对

known 发布于 2025-08-11 阅读(288)

摘要:网络舆论正在成为社会公众表达意见和诉求利益的重要手段,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舆论失控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主要体现为突发事件应对失控、网络舆论暴力泛滥、公信力面临挑战,其原因主要是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危机公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不到位。应对网络舆论,要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及时发布真相,二是坦诚回应质疑,三是依法引导舆论。

关键词:网络舆论 失控 分析 应对

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中国网民人数呈几何速度增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1994年至1997年,中国网民数量在4年间发展到62万;而在其后短短6年间,也就是“孙志刚事件”引爆网络民意的2003年,这一数字增长了127倍,达到7950万。2008年底,这一数字达到2.98亿。2010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我国手机网民一年增加1.2亿,达到2.33亿人,手机上网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

有研究者认为,“孙志刚事件”使中国网络舆论以一种全新的舆论形式成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现象,进入公共话语。继新浪2000年率先在中国开通新闻跟帖功能,2003年网易新闻第一条跟帖出现,目前大多数新闻网站都支持这种功能。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借助BBS、跟帖、博客等平台,网络舆论正在成为社会公众表达意见和诉求利益的重要手段,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称:“2009年,约三成的社会舆论因互联网而兴起,互联网成为新闻舆论的独立源头。”

近年来,网络舆论因为其优于传统媒体舆论的开放性、交互性和传播速度,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推动力量。但是,网络舆论失控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本文拟从网络舆论失控的具体现象入手,对失控的原因进行多维分析,以探讨应对网络舆论、防范失控现象的相关原则。

网络舆论失控的几种现象

突发事件应对失控。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到2004年的“汉源事件”,2005年的“佘祥林事件”、“聂树斌事件”,2006年的“齐二药事件”,2007年的“华南虎事件”,2008年的“瓮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2009年的“邓玉娇事件”、“躲猫猫事件”、“唐福珍事件”,再到2010年的“局长日记”、多起拆迁对抗事件以及“兽兽门”等层出不穷的艳照门等,这些涉及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突发事件无一不在网络上和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掀起滔天大浪。网上网下,街头巷尾,公众对这些事件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兴趣,各种各样的猜测、臆想、小道消息借助网络空间以不可思议的速度传播、复制、蔓延,事件真相反而一度被淹没在喧嚣失控的舆论汪洋里。有时候这种失控现象竟然从网上蔓延到现实生活中,使原本普通的局部性事件和一般矛盾如烈火烹油般迅速升温,形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消耗了大量的社会成本之后才得到平息,并且损害了政府、司法机关甚至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网络舆论暴力泛滥。近年来,普通的炒作手法已经无法达到吸引公众眼球的效果,恶炒、恶搞等竟然成为网络传媒激烈竞争中的“制胜法宝”。“人肉搜索”这种最初以伸张正义为出发点的虚拟手段也已经逐渐被人们打上网络暴力的烙印。在一些网络事件中,当事自然人的肖像、住址、通信方式、财产状况、生活习惯、社会关系、婚恋经历等个人隐私被不加甄别地公布于众,原本善意的道德批评在群情激奋中不知不觉地演变成为人身攻击,对事件的讨论、争议甚至越位审判已经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生活。其中一些行为已经达到在互联网上侮辱、诽谤他人或揭露、宣扬他人隐私的程度,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已经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严重者还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

公信力面临挑战。在“瓮安”、“石首”、“邓玉娇”等在虚拟网络与现实社会引起莫大反响的事件中,我们的相关政府官员总是习惯于使用“一小撮”、“不明真相的群众”以及“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情绪平稳”等惯用词汇。即使我们可以忽视这些词汇容易引起群众反感、不利于化解矛盾的因素,也仍然不能掩盖这些事件和词汇背后折射出的政府公信力面临挑战的客观现实。社会和政府公信体系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公信力的流失却非常迅速,并且需要整个社会为其支付高额成本,其造成的损失不亚于贪腐,如果放任这种现象,极易造成官民对立,影响社会安定。《明史纪事本末》就曾记载过大明晚期朝野的分歧和对立:“锡爵尝语宪成曰:当今所最怪事,庙堂之是非,天下必欲反之。宪成曰:吾见天下之是非,庙堂必欲反之耳。”

网络舆论失控的原因分析

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虽然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始于1983年,目前逐步朝着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20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种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成熟完善仍然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尤其是在网络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方面,我们的信息发布仍然滞后、僵化、低效,其原因除了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以外,还与信息发布者的官本位意识、惯性思维、敷衍作风有一定的关系。

民意表达渠道不通畅。我国传统民意表达渠道大体上有检举、信访、行政诉讼等,但是这些渠道目前均有不同程度的堵塞现象。2009年3月17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文章《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举报法,民调认同此乃当务之急》中援引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的说法,称“改革开放30多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击报复。现在的越级上访现象,也说明举报受理机制方面存在问题。很多举报得不到有效回应,甚至经过层层转批后回到被举报单位,出现被举报人拿着举报信找举报人谈话的尴尬局面。”同一篇文章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的排序依次为:网络曝光(35.8%)、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向公安部门举报(0.5%)。据2009年11月17日的《新华每日电讯》报道,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20年间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万件,平均每年不到10万件,而且“民”的胜诉率不到17%。而据同年4月30日的《东方早报》报道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的1989年至2008年上海市行政机关总的败诉率为12.5%。这两组数字佐证了我国公民通过行政诉讼表达利益诉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危机公关机制不成熟。立足于应对突然发生的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我们的危机公关管理应当通过专业的处理体系,有组织、有步骤、高效率地妥善处理危机事件,把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但是,就我国的危机公关机制和运行状况而言,目前尚不理想。机制不健全的主要原因是权责不清晰、体系不完善、分工不明确,造成决策过程缓慢、反应过程缓慢、过分求稳反而酝酿新的乱局。很多时候,在相关各方推诿扯皮、回避责任和层层请示、等待拍板的过程中,最佳的危机公关时机已经错失,结果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一些小问题往往被拖成了群体性事件。

相关法律规范不到位。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权力的运行起到了监督作用,同时也试图对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失范现象进行干涉和“审判”。这种监督和干涉其实不是完全虚拟的网络行为,它对公权力运行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网络立法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立法位阶低,缺乏权威性,没有形成清晰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体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网络立法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51项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法规名单中,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仅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4项,占绝大多数的则是一些诸如《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规定》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条例。网络舆论层面的立法涉及领域主要是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知情权、隐私权与名誉权纠纷等网络权益,在这些领域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造成面对网络舆论屡屡越位侵权时无所适从的现象,同时也使有些地方公权力部门在粗暴干涉网络舆论、掩耳盗铃式地删帖、动辄因言抓捕网民时无所顾忌、肆无忌惮。

应对网络舆论的三个原则

及时发布真相。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在当今的资讯时代,没有人能够彻底封锁某个事件的所有讯息。在应对可能引发网络舆论失控的突发事件时,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或者相关法人主体负有及时发布真实信息的责任,不能心存侥幸,不能漠然视之,也不能企图通过封锁消息来达到平息舆论的目的,更不能养成滥用公权力弹压网络舆论、掩盖事实真相的恶劣施政习惯。汶川地震发生后,政府及时披露信息使真相走在了谣言和恐慌的前面,这就是信息发布的成功范例。事实证明,让真相走在谣言前面,对于消除矛盾、化解危机、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积极而有效的导向作用。

坦诚回应质疑。网络的飞速发展和公民意识的不断提高,使人们对公权力和公共事件的审视目光更加敏锐,审视范围更加深广。我们应当承认,网络上的反腐和问责风潮是现代社会公民意识觉醒的表现之一。2009年湖北宜城市全票当选市长的最年轻市长周森锋接连陷入“打伞门”、“香烟门”、“抄袭门”,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的他三缄其口,低调回应网民质疑,欲以沉默求平静。这种态度反而引来公众更多的质疑,媒体和网民开始“人肉搜索”,并呼吁相关部门和他本人坦诚回应,让质疑止于公开。这类事件中,如果被质疑的一方一味地回避、遮盖,无疑会加深公众的质疑,加剧双方之间的冲突,甚至会损害支撑公权力的公信力,使一般性的公共事件演变升级。相反,如果能够坦然面对网络舆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坦诚沟通、增强互信,才能有效地化危为机。

依法引导舆论。网络立法、尤其是涉及网络舆论的立法,应当体系完备、可操作性强、程序简洁明快,跟得上网络的发展速度和传播速度。应当构建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共同组成的规范且系统的体系,内容相互协调统一,要对普通网民具有良好的行为引导性和后果预见性。各级国家机关在应对网络舆论时,应当学会依法引导舆论。对于利用网络舆论方式泄露国家机密、造谣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恶意人身攻击等侵犯他人权益、违法乱纪的行为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反之,切忌滥用公权力动辄到网上随意删帖,践踏民众的自由表达权,甚至对行使正常舆论监督权的网民进行蓄意打击报复,肆意抓捕网民,激化社会矛盾。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个人,不能姑息纵容,应当依法严惩,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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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颖、李涛:《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举报法,民调认同此乃当务之急》,《中国青年报》,2009年3月17日。

8.刘晶瑶:《“民告官”难,难在地方法院难“超脱”》,《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11月17日。

9.李旭:《我国网络法律规范问题不少,尚不能“依法治网”》,《检察日报》,2008年4月25日。

10.李燕:《“民告官”实施20年,行政机关败诉率12.5%》,《东方早报》,2009年4月30日。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党委宣传部)

编校: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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