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实施对资源型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known 发布于 2025-08-09 阅读(423)

〔摘 要〕2020 年《资源税法》正式实施, 其作为我国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将从价计征改革成果上升固化为法律制度, 开启我国经济绿色发展的新篇章, 因此有必要对《资源税法》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本文基于2013~2022 年中国上市资源型企业的面板数据, 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资源税法》实施对资源型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 《资源税法》的实行, 显着促进了资源型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 机制检验表明《资源税法》的实施有助于增加资源型企业的研发创新投入, 进而对资源型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起到激励作用。异质性分析发现, 《资源税法》的实施对中部和东部地区、国有资源型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更明显; 相较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 《资源税法》的实施对资源型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的边际贡献更大。未来《资源税法》可以从增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投入的激励性政策、促进资源税与财政税收政策协调配合、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资源税法 绿色技术创新 税收优惠 资源型企业 研发投入 资源税改革 环境规制 环境保护

DOI:10.3969 / j.issn.1004-910X.2024.08.005

〔中图分类号〕F273.1; F812.4 〔文献标识码〕A

引 言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1] 。“十四五” 时期对优化税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进一步推进税制的“绿色化”, 加强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使其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全方位、全区域、全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要充分利用税收杠杆, 将绿色创新技术的研发费用有效地降下来, 对新能源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加大研发投入, 提高资源利用率, 彻底扭转过度依靠物质资源消耗、规模粗放扩张、高能耗高排放的发展方式[2] 。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 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3] 。1984 年, 《资源税条例(草案)》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资源税制度, 即按照销售额的多少,实行超率累进的利润税形式。此后资源税制度经历了三次重要的改革:

(1) 从量计征阶段: 《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3 年出台, 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将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征税方式由按超额利润计征转为按从量定额的方式计征。

(2) 从价计征阶段: 2011 年,国家修改了《资源税暂行条例》, 将部分税种改为从价定率, 包括原油、天然气等。2014 年11 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并在全国范围推行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改革。2016 年7 月, 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 国家将对资源税实行全面从价征收, 并在河北省开展了水资源税的试点工作[4] 。

(3) 资源税立法阶段: 依托资源税多次改革试点的成果,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资源税法》于2019 年8 月26 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 并于2020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经过几次的改革推进,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渐扩展, 各个税种的组成要素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征收方法也逐渐趋于统一, 资源税制度基本完备。

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深入发展, 大量学者开始综合使用多种计量方法来评估资源税改革政策的实施效果, 主要以从价计征阶段中的试点政策为研究对象, 对其实施后在宏观经济、产业发展、企业行为等层面产生的政策效应进行研究。

在宏观层面多采用一般均衡模型和双重差分模型对经济发展、环境福利和能源结构等方面的影响与机制进行分析。多数研究[5] 认为, 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政策在短期内会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约束, 但会对我国能源结构调整以及节能减排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6] 。而孙晓华和任俊林[7] 的研究表明, 资源税改革不但对试点城市的经济增长产生抑制效应, 而且对资源型城市的产业结构转型也没有起到推动作用。在环境效应层面, 徐晓亮等[8] 以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为例, 通过模拟煤炭资源税率调整和资源价值补偿政策调整的长期影响发现资源政策调整有利于促进减排和环境福利。刘明慧和窦程强[9] 的研究发现, 油气资源税改革并未对绿色发展产生积极效果, 但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却有利于绿色发展。

在产业层面, 刘楠楠[10] 建立了从量征收和分税率从价征收煤炭资源税因子的煤炭产业生产模型, 发现征收煤炭资源税并不会对煤炭行业的生产效率产生显着影响。李晓红和牛达文[11] 以内蒙古为例, 提出了资源税改革将提升内蒙古煤炭行业的能效与作业效率。

在企业层面, 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税负变动、盈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方面。梁莹[12] 认为, 从价计征改革很可能使得企业资源税税负提高, 进而降低企业的要素投入和盈利能力; 孙晓华和任俊林[13]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对我国企业OFDI 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 发现资源税改革对我国企业OFDI产生了积极的促进效应。此外, 也有学者对资源税改革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进行分析。岳冰锦[14]采用多元线性回归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发现资源税改革所导致的资源税实际税负的上升, 会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并且会受到企业负债规模的负向调节作用。张婕等[15] 实证检验了2017 年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对试点地区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及作用机制, 认为水资源费改税对试点地区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显着促进作用, 且研发投入在其中发挥了有效的中介作用。

上述研究为资源税改革的政策效应提供了研究思路, 但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方面较为欠缺, 且研究主要聚焦从价改革阶段政策,对资源税立法后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研究。近几年来, 国内外学者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已有的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抑制、促进和不确定3 种观点。抑制的观点认为, 企业计划的资金是有限的, 实行环境管制提高了公司的污染治理成本, 阻碍了企业的绿色创新。Testa 等[16]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征收排污费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不利的; 促进的观点对“波特假说” 进行了论证, 提出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的绿色创新具有推动作用。汪明月等[17] 验证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各类绿色技术创新具有较为显着的影响; 不确定性观点认为, 环境规制和绿色创新的关系可以呈“U” 型、倒“U” 型、非线性或无明显相关性。王珍愚等[18] 指出, 环境规制对企业的绿色创新具有“U” 型效应, 表现为先抑制后促进。陈张蕾[19] 的研究表明,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存在倒“U” 型关系, 而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没有显着的作用。

在研究对象上, 现有研究绿色技术创新的文献多集中于制造业、重污染行业等, 较少对资源型企业进行实证分析, 因而本文聚焦资源型企业的绿色创新和转型升级问题, 丰富了绿色技术创新的研究方向。在研究内容上, 虽然目前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在企业层面有一定的研究, 但其微观作用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此外, 已有企业层面的研究多关注环保税法、水资源税试点等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缺乏对《资源税法》政策效应的研究。

因此本文从微观企业层面评估《资源税法》出台的政策效果, 即资源税正式立法在微观企业层面是否达到了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以实现资源节约的效果; 另外, 探讨《资源税法》实施对资源型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 并进一步分析《资源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性质、不同专利性质、不同区域的异质性影响。相关研究结果可以为《资源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资源税改革提供政策建议, 也为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管理提供理论支撑。

1 制度背景和理论假设

1.1 制度背景

经过20 多年的改革和发展,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体系已趋于规范化。《资源税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实现了资源税税收法定, 而且对我国的绿色税制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是全面推进我国税制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20] 。其中最主要的变化集中在以下两个部分:

(1) 对资源税的税率、税目、征收范围、计征方式、申报程序等进行了统一规定。《资源税法》对现有的各种应税产品逐一列出, 共164 个税目,涵盖了已经发现的所有矿产和盐类; 就税率而言,《资源税法》对不同资源税目分别规定了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 此外还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在税收征管服务方面缩短了资源税的征收时限, 加强了各部门的协作, 更好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规范了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对已长期实施并被证实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煤矿企业为安全生产而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稠油、高凝油等减征资源税等。《资源税法》还赋予了国务院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情况下, 可以对资源税进行减免, 并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权力。

1.2 理论假设

“波特假说” 提出, 适度的环境规制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 通过更先进的技术来减少企业的环境成本, 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和市场竞争力。《资源税法》作为强力有效的环境规制工具, 它既可通过提高立法层次和税率来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 又可通过增加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21] 。此外, 《资源税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对企业具有合法性压力, 特别是增加了对资源型企业的压力。面对合法性, 企业不得不做出战略调整, 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22] 。

根据外部性理论, 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外部性, 当企业进入市场后, 其他企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从各种途径获得新的技术和知识,使得本企业所特有的技术变成了行业的知识。由于前期投入成本的增加, 企业不能得到长远的收益; 另外, 竞争对手的模仿和超越使其逐渐失去了竞争优势。所以, 公司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就会被大大削弱, 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加以引导, 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来弥补损失,同时也给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激励。

根据Klassen K J 等[23] 的研究, 税收政策对研发投入这一企业创新的代理变量具有显着的作用,其作用方式有通过税收优惠进行直接鼓励以及通过增加税负进行间接调整两种,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种影响路径。税收优惠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它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创新资金、加大研发投入、减少企业创新风险、促进企业创新成果转化[24] 。根据税收优惠理论, 《资源税法》制定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相当于将一部分应该强制征收的政府收入让渡给了企业, 而这些资金若用在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中, 可以降低企业的绿色研发成本, 减轻绿色创新所带来的压力。此外,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资金用于绿色技术创新中, 通过间接缩短研究开发时间、加快技术研发过程, 促进绿色产品转化, 也可以进一步增加企业收益。《资源税法》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一般选矿税率低于原矿, 部分符合选矿要求的企业税负降低, 将享受到的资源税减免税额用于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拓宽了企业的营收渠道, 节省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此外, 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会产生正面的外溢作用, 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可以被其他企业和个人学习模仿; 另外, 绿色技术创新注重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 其带来的企业个人利益小于社会利益, 因而资源型企业的绿色技术研发积极性较低[25] 。《资源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有助于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降低资金周转、费用支出等方面的风险, 对企业的损失进行了一定的补偿, 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创新动力与信心。

因此, 根据以上的推理, 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 《资源税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资源型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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