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自诞生以来已走过二十多个年头,中国民俗学及民俗学者们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与贡献,这不仅仅归因于民俗学与非遗保护之间“与生俱来”的联系及民俗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由于民俗学者无法摆脱的进入现实生活、关注当代人类社会发展、服务新时代文化建设的责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政府主导的文化运动,在民俗学的观察研究及助推之下,逐渐成长起来。学科与学科之间,政府与学者之间,逐步形成了一套合适且有效的合作模式,为学科理论参与政策实践,学者参与地方建设提供了借鉴意义。而民俗学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加强自身学科建设,回归学科本位,推动学科发展。
民俗学是研究人类传统文化、民间习俗和传统知识的学科,研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传统、节日庆典、宗教仪式、民俗信仰、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同时,也涵盖了社会结构和个体如何通过口头故事、仪式和其他文化形式将经验和知识从一代传给另一代的方式。民俗学也研究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及文化元素如何在全球化的影响下传播和转变。在某些情况下,民俗学研究可能与人类学、历史学、文学研究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交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俗学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其具体工作开展中运用民俗学的学科理论和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内涵和发展历程,有助于科学地评估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性、整体性、高效性开展。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引入民俗学是十分有必要及有价值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历程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办的第三十二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宗旨为“(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公约》的诞生不仅表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同等重要,更为可贵的是,《公约》把世界诸多国家集结起来,共同践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实际上,在《公约》产生之前,政府间组织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怀就在逐步升温。“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也在经历了非物遗产、口头遗产等称呼之后,最终被稳固下来。
2001年5月,19项代表作被宣布为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的昆曲位列其中;2003年11月,28项代表作获准通过,被宣布为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古琴艺术“榜上有名”。截至2011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落幕,至此,全球共有232项代表作被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前,各缔约国都应遵照《公约》要求并结合本国实际,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办法,对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界定、保护及管理,进而协助教科文组织“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俗学的联系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基本概念释义、官方保护措施贯彻到几乎全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中国式实践历程。自2004年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正式成为第六个《公约》国家之后,我国就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了我国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建立名录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07年,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2008年又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此间,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相继挂牌成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中国在求实与探索中,既践行了《公约》对缔约国的具体要求,又实现了《公约》精神从国际到国内的良好诠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我国启动迅速并成效显著的原因要追溯至1918年,由北京大学歌谣征集处发起的,可视为中国民俗研究开端并为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显著联系的歌谣征集运动。1922年至1925年,歌谣研究会共收到来自17个省的13339首歌谣,这些歌谣是民俗研究的重要对象,也成为后来被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类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采取的“收集、整理、分类”等方法和模式也被延续下来,成为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基础的保护方式之一。
此外,在国家层面,也展开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期”活动。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就对民间戏曲、文学、美术等各类艺术品种进行挖掘、整理和抢救,对全国范围内各少数民族的历史、风俗、语言等展开调查。对濒临失传的民间绝技,国家一方面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另一方面对民间艺人给予资助,鼓励他们传承技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扶持。例如,对京剧、昆曲分别成立了振兴京剧指导委员会和振兴昆曲指导委员会。对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等都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各地在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统工艺方面也都进行了有益尝试。
1983年,由我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及非营利性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中国民俗学会在北京成立,为之后的民俗学学科建设起到奠基作用。民俗学一直为诞生于新时代文化建设发展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其学科建设提供理论及智力支持。民俗学者不仅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视为观察及研究的对象,亦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他们深入“非遗”这块田野,运用民俗学的田野调查方法,通过深入走访和记录当地社区的传统习俗和生活方式,发掘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相关文化传统,在结合学科理论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发展、演变、传承甚至消亡机制进行探讨,形成了具有启示及借鉴意义的研究成果,实现了用实践印证理论的有益尝试,为官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献计献策,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发展。
除此之外,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的拟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再到各地方保护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甄别、采集、整理、研究等,几代民俗学者们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可以说没有民俗学的基础性工作、学理支持及积极参与的民俗学者们,就没有后续蓬勃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国民俗学会也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过程作出的积极贡献,被教科文组织认定为咨询机构,获得了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提供咨询的专业地位。
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区别
所谓民俗学本位,是民俗学之所以被称为民俗学而区别并独立于其他学科的根本,有其特有的学科理论和研究范式。民俗学最常被拿来与历史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做比较。通常认为,历史学是对有文字记载的过去事件的研究,而民俗学则把非文字的口传心授的内容也作为研究对象,但随着口述史的发展及民俗学也需要溯源的事实,逐渐模糊了民俗学与历史学的界限。文化人类学与民俗学之间的关系,也因为民俗学从关注下层的生活到逐步聚焦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文化现象而日益“高级化”且交集渐多。
国外学者如英国考古学家汤姆斯(W. J. Thoms)提出用“folklore”一词来概括这一学科。产业革命以后,英国社会文化和风俗习惯较过去以农牧业为主的社会形态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者们企图从学理的角度对这一现象予以解释。因此,他们认为民俗学的诞生是社会变革的产物,为相应而来的社会文化现象,如传统的风俗习惯、信仰、民间故事、歌谣、谚语等的改变,作出研究和解释。
此外,民俗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国外的学术流派中还被认为是一种年代久远的、偏僻地区的文化,与“落后”“愚昧”“过去的”“隐匿的”等字眼相关联,而中国民俗学也陷入过研究民间古老习俗的学术取向。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中国的人文与社会科学应该把中国人的生活世界作为认识的对象与关怀的目标,民俗学能够在其中发挥关键的引领作用。与发挥这种作用相匹配,民俗学应该定位为研究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文化传承的社会科学”。可以说,民俗学是一门更多关注于“当下”的学科,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重要的区别。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概念、内容及保护举措来看,是对历史遗留文化的挖掘保护,不仅注重保护项目的实践性操作,还包括项目的申报、传承计划的制订、保护机构的管理等,更强调了其作为“遗产”的重要特质;其次,民俗学关注到没有被纳入官方保护视野的,不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民间文化,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备重大历史、文学、艺术及科学价值的要求又有所不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民俗文化中优选出来的“精品”,是地方建设及发展的文化资源、文化财富甚至核心竞争力。最后,民俗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俗的动态发展过程,允许及尊重民间习俗的演变,由此探索其背后的变化机制和原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致力于“不变”,对其所呈现出来的现实表象研究分析,最终将转化为理论成果及政策依据,指导相关部门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变”。
本位的回归与学科的发展
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结合是新的社会语境下文化建设及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民俗学学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自身发展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民俗学提供实践舞台、创新空间及研究素材,二者在相扶相持中得到成长,民俗学的学科地位及社会影响力也得到增加。但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学者们意识到,包括民俗学在内的多个学科都无法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于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学科逐步发展起来。
先后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0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教程》(2007年)、《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等书籍,为学科建设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2021年3月,教育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式纳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设置,目前,全国已有400多所大学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课程,数百所中等专科学校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
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取代民俗学,民俗学绝不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民俗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理论背景、研究对象、目的和方法等方面有区别,特别在学科建设中也要将二者区别来。“任何形式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都不是民俗学自身的学科研究或学术研究,更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它取代民俗学的研究。”乌丙安先生指出了民俗学应有的学术本格研究,并提出民俗学需要更加关注自身学科建设,修炼内功,提升内力,才能真正实现学术水平、学术理论的提高及学科的发展。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民俗学观察研究并参与指导的非唯一对象,是民俗学理论的当下实践,其文化现象在民俗学的视域下也应该得到同等关注。只有在多元化、多面向的时代文化建设领域下的反复实践和总结,才能把经验及成果转化为学科自身源源不绝的生命动力,最终促进学科的繁荣发展。特别是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上而下的蓬勃开展及相关学科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专业的设立,民俗学似乎越来越没有“用武之地”了,有着逐步被边缘化的趋势,在没有找到下一个“目标”之前,该何去何从?
也许民俗学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功成名就”之后,应该多思考如何回归学科本位,叶涛指出:“民俗学者还将一如既往地参与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但与此前几乎所有的民俗学者都投入其中有所不同,民俗学者将会把主要精力回归到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中,在属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辛勤耕耘、开花结果,避免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现象。”
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后,是学界与官方求同存异的诚意合作,民俗学立足于“现在的”学科视角,注定要在时代的变迁及社会的发展中,转变研究思路、发掘研究对象、拓展研究领域,以积极、专业的姿态成为地方文化建设和国家文化政策执行的重要桥梁,而民俗学应如何恰当地参与社会建设,在保持学科自持的同时又不沦落为功利主义的同伙及帮凶,需要更多的思考与探索。学者不应满足于纯粹的学理研究与单向度的社会批判,而应在多元化的当代社会情境中,引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磋商,参与社会发展。时政与学术理想的结合,具备出世的冷静与入世的情怀,才是那些最具有思辨性的学者们的追求,也是学科得以经世致用及繁荣发展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