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数字服务贸易法制保障研究

known 发布于 2025-08-02 阅读(422)

摘 要:数字贸易是新一轮国际竞争的重点领域,事关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同利益。随着“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稳步推进,中哈逐步拓宽电子商务、数字支付、数字物流、数字知识产权及大数据等方面的合作。作为数字贸易的重要内容,数字服务贸易将服务贸易与数字化手段相融合。本文通过阐述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现状,并针对双方在数字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遭遇的困境进行了剖析,并依据具体状况提出了优化路径,旨在为中哈两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关键词:数字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数字丝绸之路;法制发展;法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5)02(a)--04

1 数字服务贸易概述

1.1 数字服务贸易的概念

数字服务贸易(DST)逐渐成为数字贸易的核心内容,也是学术界探索的前沿领域。然而,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对于其分类和定义尚无统一标准,国际上各大权威组织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内涵、分类也持有不同态度。

数字服务贸易一词首次出现在2012年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发布的《数字化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报告》中,其中数字服务贸易被定义为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进行的跨国服务贸易,覆盖金融、保险、电信、版权、专业技术等多个领域,被视为一种跨境服务交换活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13年发布的《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认为,数字服务贸易是指通过固定网络或无线数字网络传输的产品和服务,后于2014年更新为“通过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实现的国内和国际贸易”,2017年再次更新为“通过有线宽带或无线局域网络传输的产品和服务”。联合国贸发会议将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跨境提供和交付的服务产品”,并将其列入《国际收支服务扩展分类》(EBOPS2010)的统计数据中,将UNCTAD数据库中的数字服务贸易分为六大类: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2019年,经合组织 (OECD) 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将数字服务贸易视为通过电子网络实现的跨国数据信息的传递及其相关产品的提供,并且基于提供的服务类型、内容及涉及的人员三个主要元素来确定其是否符合数字服务贸易的标准。在交付方式方面,数字服务贸易涵盖了网络订购、电子交易以及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相关活动;就交付内容而言,除涵盖传统的服务贸易项目外,还拓展至包括信息与数据交易在内的其他领域;从参与主体方面,数字服务贸易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政府部门、多样化的组织及个体用户。

在中国商务部的对外经济合作局发布的《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18》文件中,对于“数字服务贸易”这一术语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它包含传统的实体服务的在线版本(如电子商务)和服务业的技术升级产物,如基于云计算的信息科技解决方案。同时,包括一些以互联网提供为主的外包业务类型,如软件应用程序的设计或数据分析等。这些类型的交易不仅在国内市场上有着巨大的潜在价值,还有着广泛的国际市场潜力。在商务部服贸司《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中,数字服务贸易是包括跨境电商的平台服务及电子金融、网络教育、知识产权等线上交付的服务。此外,我国的通信研究机构与商务部进一步解释数字服务贸易为依靠数字技术所进行的开发、设计、制造,以及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系统向顾客提供的商品与服务。

1.2 数字服务贸易的特征

(1)服务特色。该特色是指个人为他人提供有酬或无酬的服务行为,从而使他人获利。例如,当消费者利用电商平台与卖家交流咨询,或在网上教育平台上报名参与学习时,便展现出数字化服务的特有服务特征。《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数字服务跨境贸易的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可以将数字服务贸易划分为第一种“跨境交付”模式。

(2)数字特色。数字化服务贸易展现了其与数字化交易的共性,即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交易和以数字形态存在的交易内容。其交易模式的数字化特征通常使消费者能够直接在线上采购音乐、视频和各类软件服务。得益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双面属性,它既展现了服务贸易的本质,也彰显了数字化贸易的特点,涵盖了数字物品、数字服务以及数据本身的买卖过程。

1.3 数字服务贸易的价值功能

合理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数字服务贸易全产业链协同效应促进内外双循环。数字服务贸易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实现了供应链信息的即时共享、协同决策和自动化管理,从而提升了供应链的效率,使各环节的数字服务在供应链中能够无缝衔接。数字服务贸易中不同环节的国内外服务提供商可以更好地协同合作,提供集成化的服务解决方案。数字化的贸易服务在整个产业链上跨界应用,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全产业链协同效应,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支撑。

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数字服务贸易在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数字性数字服务贸易方便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接。这种跨境交易模式不仅显著降低了物流成本和时间成本,还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为“一带一路”倡议注入了新的活力。(2)灵活性数字服务贸易捕捉市场需求变化。数字服务贸易的无形性特点赋予了其强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客户所需进行定制化服务,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这种服务模式推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产业转型升级。(3)高附加值数字服务贸易提供复杂和专业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了软件开发、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多个领域,为各国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与策略。同时,这些服务提升了沿线国家的科研创新能力,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2 中哈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发展现状

2.1 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法律发展现状

2005年初,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标志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发展。2017年3月,数字经济的概念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被提及,其发展的重要性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强调了加强政策衔接和推动数字经济合作的必要性,我国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投入将随着数字贸易的深入而逐步深化。国家推行高质量的商贸活动方针已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文指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迅速促进数字化贸易的发展”。随后在接近一年的实际政策执行后,国务院办公厅在其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中依旧强调了“积极推动数字化贸易的发展”。

此外,数字服务贸易与数据安全和隐私密切相关,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也对个人信息、企业商业秘密、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并提出了更高标准的保护要求。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启了中国在电子商务法律领域立法的先河,其将电子签名的应用流程标准化并确认其法律效力;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奠定了网络空间安全方面的法律基础,包含网络运营安全、信息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201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象征着对电商领域实行全方位法规制约的新篇章,针对商业行为主体认定、电子合同、电商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等问题提供指导;截至2021年,我国陆续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这两项法律针对个人资料处理及管理、数据处理等问题作出规范,以保护数据和个人隐私安全。

2.2 哈萨克斯坦数字服务贸易法律发展现状

哈萨克斯坦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的发展虽比中国晚, 但它在中亚区域领域内仍保持着领先的位置。2013年初,哈萨克斯坦通过了名为《信息化的哈萨克斯坦——2020国家纲要》的国家框架政策,2017年末,又推出了“数字哈萨克斯坦”这一国策蓝图,并在2019年底对该蓝图实施了修改与补充。2020年3月,哈萨克斯坦对“数字哈萨克斯坦”战略再次进行更新调整。在《哈萨克斯坦2050年战略》中,提出要发展电子商务,完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健全电子商务立法,建立电子政府采购系统,以及降低行政壁垒等措施。哈萨克斯坦主动加入国际数字服务贸易规范的建立与协商过程,旨在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良性增长。同时,哈萨克斯坦加强国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互联网普及率和网络速度,并推出一系列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以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哈萨克斯坦政府逐步完善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政策。哈萨克斯坦政府2001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的使用和认证,保障在线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2010年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和存储等方面的行为,保障个人隐私权益;2017年颁布了《税收法典》,规范了数字贸易的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2018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网络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上法律规范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各个方面,包括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等。

2.3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数字服务贸易合作现状

中哈两国正式签定了旨在深化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信息和通信部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文件,两国将致力于智能城市建设、电子政务发展和大数据领域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推进中哈“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该备忘录明确,中哈将建立互联网商务的合作模式,携手推动“丝路电商”项目,加强在电商领域的经验交流,实施人才培养,促进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支撑双方企业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协作,尤其是通过网络平台增进两国间优质与特色商品的跨境贸易。

2019年4月25日,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在北京签署《中哈数字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哈两国数字经济合作进入了新阶段。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政策沟通和合作,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数字经济领域的投资和贸易合作,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合作。

2023年5月17日,中国同哈萨克斯坦共同发布了联合声明,宣布双方持续致力于落实《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规划》和《中哈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一系列经济合作计划。为了进一步加深与扩展合作范围,双方商议创立一个专为创新合作而设立的分委员会,作为中哈合作委员会下设机构。两国正积极推动加强双边的经济和商业往来、生产力发展及投资合作,并将重点布局在可再生能源、创新技术、食品安全、农业、交通和物流等有巨大成长空间的领域。

3 中哈数字服务贸易法制问题

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合作较其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且双方都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导致在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面临诸多挑战。

3.1 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尚未完善

首先,对于双方国家而言,通常最具强制性的是官方签署的条约,因为这些是基于相互协商并反映出两国共同立场的文件,也是两国最能够遵循的规定。目前,中哈两国在数字服务贸易合作方面的文件多为政策宣言,而具有指导性的规章较少,致使中哈双边贸易合作所签订的协议的实施性和约束力不足。这些政策文件主要以声明、共同公报及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存在,它们普遍只对合作的基本理念和目标进行描述,并不触及具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缺少具体的执行力度。

其次,中哈间数字服务贸易的标准体系不统一,集中体现在中哈两国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的费用标准不统一。在从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开展商业贸易与资本投入过程中,所需缴纳的主要税务费用涵盖关税、增值税以及公司收益税等多种类型,然而两国在税费、商品成本等方面的条款复杂且缺乏明确性,费用各不相同。例如,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的货物必须按照中国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9%或6%,但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销售货物和服务时,增值税税率为12%,免税项目包括:住宅房地产、金融服务、医疗商品和服务、融资租赁、法律服务和公证服务、文化、科教服务等。

最后,中哈之间的双边交易协定约束力不足,国际条约的履行大多取决于各国的内部自律。对中哈数字服务贸易而言,尽管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同确立了一系列数字服务贸易的合作条款,为两国之间的数字化交易建立了制度性支持,但这些合作条款在实施时,往往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甚至形同虚设。例如,在数码商务合约中有关贸易开支的条款并未被有效执行,这些难题为中哈两国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

3.2 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数据安全问题

中哈间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往来需要利用数据这一强大工具,但数据在跨境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安全和中哈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3.2.1 国家安全问题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发展,国际不法分子和恐怖组织会舍弃战争高成本和高代价的不法手段,转而选择利用跨境数据这种便捷低成本的方式攻击一国的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在当前全球关注国家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大环境中,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进一步强化了对网络空间非法数据活动的关注,特别是在“棱镜门”事件曝光后,世界各国普遍提高警惕,对跨境传输数据的自由性施加了更多限制,以此来强化国家信息安全的防御措施。

随着数字贸易逐渐成为常态,物品与服务贸易均涉及数据跨国界传输。全球50%的服务贸易已经实现了数字化。在全球贸易机构体系中,无论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或是《服务贸易总协议》,都规定了安全问题的例外条款,各成员国在保护自身国家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特定义务的免除权。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法规中没有专门为跨境数据流动定下明确的规章制度,但依旧存在部分通则能够对数字贸易进行规制。

3.2.2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在个人信息方面,中哈两国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传统和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尊重彼此的法律差异和隐私权。如果中哈对于个人资料的法律保障过于松懈或过于严苛,都将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拓展形成阻碍,太松懈可能会引起消费者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消极态度,而太严苛又会使企业遭受利益损失。

4 完善中哈数字服务贸易法制路径

4.1 促进中哈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完善

我国需主动与哈萨克斯坦建立频繁的对话与互动,以构建一套全面且一体化的中哈数字服务贸易管理框架,涵盖两国有关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合作条款,规范两国间的数字服务贸易潜在问题。此外,应创立相应的监督与管理体系,从而强化两国合作协议的实施效果和法律约束力。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合作可以通过国际组织来完善和调整,中哈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可以在该组织下管理和完善数字贸易法律体系。中哈之间发展数字经济贸易的主要障碍集中在体制层面,如海关流程、统一标准及各类税收或非税收因素等。对应这些挑战,双方应在国际平台上主动寻求沟通与协商。同时,上海合作组织应加速推进其内部监管体系的建设,确保成员国间达成的合作协定得以执行。合作框架内经济协定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将直接影响该组织整体一体化的成功与否。因此,上海合作组织需快速完善机构化建设,考虑成员国不同情况,并借鉴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熟做法,创设有力的执行监察机关,在该组织框架内推动合作协定落地,进而推动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区域经济和数字贸易方面的共同发展。

4.2 协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与数据安全

现代全球社区愈发关注个体隐私权益的防护,尽管众多国家对此加以重视,但重点领域的差异化导致某些难题难以妥善处理。例如,透露个人数据的法规在各国间存在宽严不一的情况,而在兼容性议题上,各国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研讨。(1)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中哈应逐步确立跨境数据个人信息的国际法律法规与完整体系,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力促个人信息的国际法规制,在现有的国际规则上,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标准,设立专门的中哈组织机构监督,建立专门的国际法保护制度与机制,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内+国际”维护双模式。完善个人信息出入境评估制度,根据个人信息会泄露的程度及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建立对跨境个人信息的评估等级划分,针对不同等级的个人信息适用不同防范保护的措施。(2)确立国家安全例外。我国在与哈萨克斯坦进行数字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应当秉持保障数据安全,减少对数据流动的不必要限制,平衡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一方面,以安全流动为基础,明确数据分级分类标准、重要数据认定标准,对于不同等级的数据采取不同严格程度的规制措施确保核心数据绝对安全,重要数据只有在满足安全保护要求后才可以进行流动。进一步强化惩罚措施和惩处力度,通过公权力机关的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督促从事数据跨境流动业务相关主体合规开展业务、打击数据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与重要数据相比,一般数据体量大,引起的损害相对较小,且自由流动的规模大、价值高,应在相对保证能够规避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其自由流动,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鼓励此类数据自由流动,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进行事后审查与问责。

5 结语

随着中哈两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其法制保障所暴露的缺陷逐渐显现,这些不足有可能妨碍两国双边数字服务贸易的良性增长。针对这些挑战,我国应基于实际情况修订完善相关法规,通过与哈萨克斯坦磋商,共同建立数字交易协调架构及国际规章,加深合作并提升执行效力,促使双方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展望将来,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中哈数字服务贸易合作将进一步加强,新问题亦可能出现。双方可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等平台建立商讨框架,攻克难题,构建数字贸易协作机制,保障数字服务贸易品质提升,确保国际贸易稳定增长,并为共建“一带一路”未来走向提供坚实支持。

参考文献

赵莹.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外贸管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乌鲁木齐: 新疆师范大学,2015.

齐新鑫.中国与中亚国家数字贸易竞争力及影响因素研究[D].乌鲁木齐: 新疆财经大学,2022.

薛远远.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研究[D].兰州: 甘肃政法大学,2021.

洪勇.发展数字贸易与构建“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J].中国国情国力,2019(4): 8-10.

马述忠, 房超, 梁银锋.数字贸易及其时代价值与研究展望[J].国际贸易问题, 2018(10): 19-20.

标签:  数字 

免责声明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