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音乐作为艺术作品与经济商品的双重结合体,兼具艺术价值与商业价值,它是个性的、潮流的。当前,随着“音乐流媒体”技术的不断提高,文化产业作为精神领域的无形资产实现了各领域的融合发展。本文在已有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归理与剖析,研究流媒体时代下我国流行数字音乐产业市场的发展,旨在利用流媒体技术环境以及用户主导消费模式促进流行数字音乐产业向好发展,以期对中国音乐产业的拓展有所裨益。
发展问题
用户需求多样化,但付费意愿低
根据《2022年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2021年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7.29亿。根据《2018年中国数字音乐消费研究报告》,目前我国数字音乐消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单次付费下载音乐、音乐流量包、音乐平台会员、单曲或数字专辑、线上线下演唱会/live house票务、直播打赏和虚拟礼物、音乐衍生品(如周边、耳机)等,用户逐渐成为数字音乐产业的主导者,数字音乐消费的内容是消费者选择之后的结果,也是用户参与度提高、话语权增强的表现。用户需求多样化的背后是消费者赋予数字音乐的情感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表达情绪、抒发感情、找到同好、进行社交、展现自我、实现个人价值以及单纯打发时间等。
虽然目前我国音乐用户规模庞大,数字音乐消费内容形势向好,但是从整体用户付费情况上来看,我国音乐用户对在线音乐服务的付费意愿仍然相对较低,与国外有较大差距。
创作主体收益不均
我国流行音乐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痛点就是台前幕后收入不均。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扩大了音乐作品的传播范围,使其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到全球各地。这使得创作者可以更加广泛地触达受众,增加了音乐作品的曝光度和市场潜力。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由于音乐作品的数量剧增,作品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创作者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吸引观众的关注并获得其认可。只有少数顶级的创作者才能通过高曝光度和广受欢迎的作品获得可观的收益,而大部分的创作者往往陷入竞争激烈的局面,难以取得理想的收益。
创作者是流行音乐产业链的开端,只有创作优中选优的精品音乐,才会被版权公司所青睐,获得推广的资格,进而被大众熟知。然而,我国创作主体的收入存在分配不均的现象,显著偏向台前歌手,多数幕后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工作付出不成正比,无法承受生活的压力,不得不选择转行或参与台前表演,这从根本上抑制了流行音乐产业的发展,阻碍了数字音乐的高质量发展。我国创作主体的收入不均还体现在知名一线歌手与不知名歌手的收入差距,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阶级分化,不知名歌手所面临的收入不均问题若持续存在,将形成恶性循环,进而阻碍新兴人才流入我国流行音乐产业,不利于音乐产业的流动发展。
另外,数字音乐平台往往以提供音乐流媒体服务为主,这种模式下的收入主要来自广告和会员付费,而创作者的分成比例往往较低。虽然数字音乐平台的用户数量庞大,但由于平台和广告商分配比例的问题,创作者的收益相对较少。
创作门槛不断降低
当前,数字技术的普及使音乐制作软件和设备更加便宜、易于获取和使用,流行音乐的产出逻辑也随之发生变化。这致使更多人可以通过个人计算机或手机上的音乐软件创作和录制音乐,进而参与到数字音乐产业中,音乐的创作门槛不断降低。然而,由于创作门槛的降低,创作主体的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最低门槛”的现象导致了大量素材贫乏、创造力有限的音乐作品涌现。在传统的音乐创作过程中,艺术家需要具备音乐理论、乐器演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然而,现在只需点击几下就能生成具有和声、节奏等基本元素的音乐。这种程度的简单化创作可能导致作品的质量较低,缺乏独特性和深度,以及“流水线式”歌曲不断涌现。同时,网络与社交媒体的普及为更多人提供了发表意见和参与评论的机会,这种带有个人偏好、群体心理等强烈主观性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大众对歌曲的判断。因此,部分创作作品由于具有新颖的创意、良好的市场推广等因素得到了极高的评分和关注,而有些作品则因为缺乏这些因素而被忽视。
此外,数字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数字音乐教育的兴起。如今,越来越多的在线音乐教育平台和教程,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学习音乐制作和技巧。然而,这样的教育方式往往只能提供基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精深的音乐理论和创作技巧的培训相对较少。这一现象导致许多创作者在技术层面能力有限,缺乏对音乐的深入理解和创新,从而使各种实力较弱的网络歌手凭借资本的热度影响了市场秩序,阻碍了流行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竞争。
平台权利不断扩大
首先,数字音乐产业平台凭借其垄断地位,以多样化的服务模式向用户收取高额费用,并进行双重收费。一方面,平台通过提供音乐播放的付费服务,向用户收取会员费用。另一方面,平台还通过广告、品牌推广等方式从广告主和合作伙伴处获得大量收入。然而,即便用户支付了高额的会员费用,仍然无法摆脱广告的干扰,不仅让用户感到被双重收费的不公平,也削弱了用户对平台的黏性和忠诚度。
其次,数字音乐平台在推动音乐消费的同时,推行捆绑销售策略,将音乐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限制了用户的选择权和消费自由。例如,部分平台将高品质的音乐资源与高价值的会员权益捆绑销售,并通过上调会员费用继续膨胀平台的权益。这不仅使用户在选择音乐和会员权益时缺乏灵活性,还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消费压力。
与此同时,数字音乐平台参与了流行数字音乐产业链从创作到传播再到终端消费的各个环节,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凭借其垄断性的商业地位,对流行数字音乐的发展形成了显著制约。当前,我国正值原创音乐人培养的关键时期,多家音乐平台纷纷推出原创音乐人培养计划。然而,未来独立音乐人热潮消退后,这些平台是否将继续维持现有支持力度,值得深思。此外,随着平台自身权利的不断膨胀,在竞争关系下会对相应的数据进行暗箱操作,在算法上更加倾向于对本平台友好的经纪公司或有资本的独立音乐人,抑或有独家版权的歌曲。同时,在各类榜单上进行算法操作,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社会的流行趋势,造成信息茧房,剥夺了用户自主选择歌曲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数字音乐平台权利膨胀现象也与版权保护相关。尽管平台在授权方面作出了一定努力,但仍然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音乐资源和盗版问题。一方面,用户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未经授权的音乐资源,导致创作者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部分平台也存在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的情况,侵犯了创作者的权益。这一现象不仅制约了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对创作者和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关系造成了干扰。
发展策略
本部分是建立在用户主导的基础上,根据前文流行数字音乐产业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发展策略的叙述。在市场方面,按照流行数字音乐产业链的顺序,在创作主体部分调整收入分配,以解决创作主体收益不均的问题;作品销售部分,规范版权管理,以解决社会组织权威性不足、用户付费意识相对较低的问题。在市场化运营方面,精准配置场景,联合其他产业优化用户消费体验。在终端及衍生品方面,创新性地构建多样化的支付方式,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打造双向制产品选择。在人才培养方面,笔者认为赛事完善与高校培养应双管齐下,保证有才华的音乐人通过比赛崭露头角,以及有梦想的年轻人利用高校实现自我价值。
市场方面
1.创作主体——调整收入分配
前文中提到,由于市场竞争过于激烈、平台分成比例过高、社会对于创作者收入分配不均导致流行音乐创作主体收入相对较低。因此,调整收入分配,增强音乐创作者的获得感、满足感是实现流行数字音乐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第一步。数字音乐行业组织,如国家或著作权协会,应该通过立法或确立相关章程明确流行数字音乐产业中收益分配模式的准则,进一步提高音乐人的收益,保证流行音乐产业链上游部分的高质量稳定发展。
2.作品销售——规范版权管理
虽然我国在保护流行数字音乐版权方面展开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如上文所言,法律条例笼统、社会组织权威性弱以及用户付费意识低导致我国流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之路道阻且长。
流行数字音乐版权决定了音乐人创作完成后版权的归属、使用分配,以及销售过程中创作者权益受损时应如何维权等问题。因此,着力解决版权问题刻不容缓。
首先,国家和政府应该不断完善与细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并增强其可实践性,为流行数字音乐产业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其次,要积极主动地加大数字版权的宣传力度,向用户普及版权意识,不断增强其付费意识,并与相关平台联合,主客观双管齐下强化用户的版权意识,从根本上实现对流行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同时,提升社会组织的权威性,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从社会层面促进流行数字音乐良性发展,促进形成规范的版权交易秩序,实现对数字音乐产业版权问题的统筹管理。
此外,增强大众的付费意识,加快版权问题的普及教育,运用创新方法,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服务,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更大程度地由“被动付费”转向“主动购买”,力求从消费者层面解决版权问题。
3.市场化运营——融合其他产业,精准配置场景
在市场化运营中,我们也不能忽视流行数字音乐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实现商业共赢。
首先,关注与互联网产业的融合。流行数字音乐产业可以利用流媒体技术与互联网产业进行深度融合,通过构建数字音乐平台,提供音乐在线播放、下载、分享等服务,以及付费会员和广告收入等多元化的商业模式实现收益。通过与互联网巨头、电子商务企业等合作,提供更多的音乐内容和服务,从而吸引更多用户,增加商业价值。
其次,可以与娱乐产业相融合。流行数字音乐产业可以与娱乐产业进行联动,通过与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合作,将音乐融入娱乐内容。同时,推出与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相关的音乐原声带、演唱会等衍生品,扩大音乐产业的商业版图,并吸引更多相关粉丝群体的关注和参与。
再次,注重与品牌营销的融合,通过赞助、代言等形式实现商业共赢。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与品牌合作推出专属音乐品牌、音乐周边产品等,提高音乐作品的曝光度和影响力,而品牌也能借助音乐的热度提升其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最后,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发展,流行数字音乐产业可以与文化旅游产业进行深度合作,通过音乐节、演唱会等形式吸引游客和粉丝群体,推动当地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同时,通过音乐和旅游景点的结合,推出音乐旅游产品,提供音乐体验和旅游体验的双重享受,形成产业联动效应。
4.终端及衍生品——支付条件、增值服务、产品选择的创新设计
首先,设立多样化的支付条件,在流媒体时代,货币形态不仅限于金钱。根据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22年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2021年网络音乐用户中,20—29岁占比高达84.1%,我国在线音乐用户年龄较低,他们更容易被新颖的、有趣的商品或服务所吸引。因此,各大音乐平台可以设立多样化的支付条件,如利用积分兑换相应的优惠券或周边产品,设置趣味性的游戏提升用户的参与度等。
其次,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拥有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可以与产业链下游实现价值联动,将各种音乐与网络综艺、音乐节、电视剧、电影、电竞游戏、广告以及线下粉丝见面会等场景联合,将音乐与场景精准链接,持续孵化和挖掘IP,不断增加在线音乐平台固有的版权,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在发展音乐社交属性方面,应该向网易云音乐学习,充分利用直播、评论区、先进算法技术布局音乐社交,进一步优化用户的消费体验,从而提高用户对数字音乐平台的忠诚度。在系列产品推广方面,向腾讯音乐娱乐集团(TME)学习,充分把握用户需求,推出情侣会员包、臻品音质音效等系列产品;不断拓展音乐服务使用场景,包括多种IoT设备;通过AIGC创新应用,为用户提供高度个性化、差异化的音乐娱乐体验。
最后,开放双向制的产品选择,流行数字音乐产业自始至终都是平台与消费者双向选择的过程,前文提到,平台为拓展流行数字音乐产业新的盈利模式而开设了周边商城,那么在终端及衍生品环节,平台可以开放双向制的产品选择,类似于在线音乐的反馈机制。具体而言,平台为用户提供产品选项,用户自行挑选后,平台根据用户的选择数据及相应建议修改产品选项,从而实现平台与用户的双向选择,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进一步增加了音乐平台的相关收益。
传播方面
1.转换传播观念
流媒体时代下,流行数字音乐的传播观念与传统音乐时期的传播观念不同。首先,应构建以用户为主体的交互式传播,对用户的听歌习惯、精神需求运用算法进行精准定位,准确筛选和整合有效数据,更清晰地了解目标受众的情况,使其轮廓变得更加清晰。其次,应充分利用UGC模式下的用户作为意见领袖的作用,将音乐平台与粉丝后援会相联合,利用粉丝群体进行传播,进而不断向下渗透。
2.调整传播策略
首先,收集用户数据,通过使用分析工具和社交媒体监测,收集用户对音乐作品、音乐平台和音乐活动的反馈数据。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可以了解用户的偏好和需求,为制定更精准的传播策略提供依据。其次,通过实时跟踪音乐市场、社交媒体和流行文化趋势,了解目标受众的兴趣和偏好的变化。随着音乐市场和文化环境的快速变化,及时调整传播策略可以更好地抓住流行趋势,吸引更多的关注和参与。与此同时,定期分析用户的反馈数据,包括评论、留言和投票等。通过分析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对音乐作品与平台的评价和需求。根据用户反馈,不断改进音乐作品和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增强用户黏性。基于收集到的用户数据和反馈,及时调整音乐传播策略,包括推广渠道、宣传方式和内容形式等。最后,随着用户需求的变化和竞争环境的变化,不断优化和创新传播策略,以保持竞争优势和用户的持续关注。
随着流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在载体的变革下,我国流行音乐产业进入流媒体数字化时代,更多人能够以更加平等的姿态参与音乐、享受音乐,让音乐成为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的“良药”,成为我国大众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数字音乐的大众化发展需要版权保护与之齐头并进。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文化产业与平台经济的发展环境持续向好,国民收入水平提升,社会素养不断提高,种种因素都促使我国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与精进,进而助力我国流行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音乐学院)